AA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飞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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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飞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飞检”,系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委派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对照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工程数量、质量实施随机或者定向定点检查检测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农田建设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合同等有关规定和文件开展飞检工作。

第四条被检单位应主动配合飞检工作,不得推诿、隐瞒、造假、阻碍和拒绝飞检工作。

第五条开展飞检工作前,提前一天通知被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六条飞检内容。

对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作业规范、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农田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含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等)、石方工程(含挡土墙、护坡等)、砌体工程(含混凝土预制块砌件)、混凝土工程(含桥、涵、闻、站、渠道衬砌、水泥路等)等工程数量及上述工程质量、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和建设前后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测。

第七条飞检项目确定。

在全区上一年度或当年立项的在建、尚未竣工验收项目中随机抽取被检项目或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定向定点检查检测的项目。

第八条原材料取样。

筑堤土样、耕地土样、混凝土预制块及浇筑混凝土所用的建筑材料采取随机取样,试验采取“盲样检测”,取样见证单由飞检组联络员单独填写随机编号,封装的样品除编号外不含任何信息。

每次飞检完成后,根据现场取样见证单,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大纲格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工程实体检测。

在飞检组全体成员的监督下,现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检测的工程和检测部位。

检测科目包括工程数量、“泥结石路面、碎石垫层”、混凝土工程
外观尺寸、混凝土强度、土方工程外观尺寸(含高程)、土料填筑质量、石方砌体、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情况等。

第十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检测。

在飞检组全体成员监督下,现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检测地块,按国家规定的抽样办法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作业规范、履职情况检查。

对照项目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通过现场查看台账、原始记录、项目技术方案、质量管控文件等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飞检结果上报。

飞检结果及时向被检项目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通报,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对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不合格原材料处理。

对原材料取样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责令清除出施工现场,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并对已使用该原材料的所有工程部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不合格工程处理。

对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土方和混凝土工程,限期由施工单位拆除、重建,不增加施工费用,不延长合同施工工期。

对检查不符合工程数量要求的工程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建设后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项目法人制定整改措施,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作业规范、履职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对拆除后影响整体工程使用效果的部位,经专家评审,按照相关规定规程处理。

第十七条存疑结果处理。

如项目法人或相关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共同见证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对不合格原材料和不合格工程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八条对飞检中存在的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所属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整改,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飞检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广西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

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和有监管责任的监理单位,将在相关媒体曝光,对问题严重的参建单位将列入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D级单位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在全区范围内参与农田建设项目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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