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差异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 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 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 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 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 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 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 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 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 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 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2、包括
3、无 4、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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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折旧费用 与长期待摊费用
高新 加计扣除 1、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的折旧费用; 或租赁费 。 2、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 2、无 筑物的折旧费用; 3、研发设施改建、改装、 3、无 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 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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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 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 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 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 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 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 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高新研发与加计研发的区别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构成项目的详细规范。
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归集内容具体包括八大构成要素。
这八大构成要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两者虽同为研究开发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还存在着差异,为了便于高新技术企业正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现将两者的差异进行如下对比:第一项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人员人工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人员人工包括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第二项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属于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差异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
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
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
探讨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中的异同

探讨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中的异同作者:叶嘉吉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08期摘要:在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中,随着我国的税务改革,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和高新企业认定中研发指出认定的范围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由于这两种不完全相同的税务计算方法中存在一定的异同,所以对于这两种方法的应用也在一定的范围内有了相应的基础,使其可以更好的进行税务工作。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税收方法之间的异同一直都在被研究,以便更好的对其进行利用。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异同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多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开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我国的税务总局也针对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更好的进行税务征收工作。
而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研究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就是对这两种方法对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费计算的异同就行研究[1]。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进行相应的产品研究和开放,并将结果进行转换,并有效的利用科研成果来帮助企业的发展,并形成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利用新产品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有效的帮助了高新技术企业减少税收,有效的保证了企业的科技转型,使企业可以更好的进行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并帮助企业进行品牌形象的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着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并根据政策有效的降低了企业在进行新产品研发时研究开发费的税务,使企业可以更好的进行新产品创新和研发,帮助企业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市场价值,使企业可以更好的在市场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地位和相应的市场竞争力,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发展[2]。
加计扣除作为一种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的税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及相关税务政策来制定的税收方法。
一文弄清高企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确认及差异

一文弄清高企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确认及差异作者:刘志成来源:《中国商人》2023年第11期高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那么如何区分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两者的适用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高企研发费用的构成及确认注意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企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8项。
相关费用确认时需注意: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五险一金”,也包括补充养老保險、补充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以及支付给外聘专家、技术人员的费用。
但需注意研发人员福利费、餐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不得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直接投入。
确认时需关注,一是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样品、样机和残次品对外销售形成销售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二是研发过程中的废料、下脚料变卖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如果是共用建筑物,其折旧不得作为研发费用。
生产与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应能明确划分使用工时,建议设立台账,登记生产与研发各自的使用工时,按工时比例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如无明确使用工时统计,则其折旧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设计费。
确认时需注意设计费应与研发项目相关,为支付外部设计单位的单一设计费用,且应避免与委托外部开发费用混淆。
至于企业内部发生的设计费,已体现为人员人工费用,不应再单独列支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
对于办公软件、财务软件等无形资产摊销额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与研发项目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土地使用权等非技术类无形资产摊销也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其他费用。
确认时需注意,一是这些费用必须与研发项目相关;二是实务中一些企业按研发部门归集费用,导致研发部门发生的一些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比如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等。
重磅对比_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红包”一个接着一个,科班出身的克强总理多次为科技型企业站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
应该说每一条都力道极大,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重点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中都有研发费用,肯定有部分财务觉得它们是一样的,可能部分财务也会知道这两者是有差异的,那么究竟有哪些差异呢?智为铭略小编分享一点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行业不同: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行业放弃了原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正列举”的思路,转化为“负面清单”,凡不在不适用围的行业均可享受,从而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行业的判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而高新认定继续保留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求,限定在八大领域。
二、两者具体的研发活动的围不同:主要区别: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
2、反列举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研发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两种政策情况下归集范围比较

注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加计扣除。
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趋于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不在要求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而高新认定中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明显小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指标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明显小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指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差异1.直接投入费用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3.委托研发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原因四、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科技创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成为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发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总额明显小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指标。
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原因。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差异1.直接投入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费用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设备、试验费等。
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直接投入费用的范围更广,还包括了研发过程中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往往不被纳入考虑范围。
然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这两项费用却被计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委托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委托研发费用的处理较为严格,一般只允许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更宽泛,可以包括委托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4.其他相关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还包括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
而这些费用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可能并未被充分考虑。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原因之所以出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政策制定者的出发点不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因此其范围主要聚焦在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
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更注重对企业整体研发实力的评估,因此其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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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红包”一个接着一个,科班出身的李克强总理多次为科技型企业站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
应该说每一条都力道极大,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重点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中都有研发费用,肯定有部分财务觉得它们是一样的,可能部分财务也会知道这两者是有差异的,那么究竟有哪些差异呢?智为铭略小编分享一点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行业不同:
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行业放弃了原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正列举”的思路,转化为“负面清单”,凡不在不适用范围的行业均可享受,从而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行业的判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而高新认定继续保留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求,限定在八大领域。
二、两者具体的研发活动的范围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
2、反列举范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研发人员与科技人员的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人员”,说法不同,意味着范围不同。
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
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直接投入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不同:
主要区别:通过本次修订,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趋于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不在要求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而高新认定中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资产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五、折旧范围不同:
主要区别:1、两者新政中均对折旧费用的范围进行扩大,不再要求是“专门用于”或“购置”的,加计扣除政策中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此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中关于折旧的处理原则相一致。
而在高新认定中未予以明确,建议应按会计处理计算折旧费用。
3、高新认定中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及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而在加计扣除中则未被允许,此项对高新认定较为有利。
六、设计费用不同:
主要区别:1、在加计扣除中,对创意设计活动进行了定义,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而高新认定中未进行定义,但建议可比照加计扣除执行。
2、高新认定中允许将装备调试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而加计扣除中不允许计入。
3、试验费用采用正列举形式,高新认定中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一项“田间试验费”。
七、委外研发费用的区分:
主要区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八、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不用:
主要区别:相比旧政策,两者列举的其他费用范围都比原来有了大幅度增加,虽然范围增加了,但是也设置了限制,加计扣除中新设了10%的最高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则将原先的10%限额,提高到20%。
总局在97号公告中对加计扣除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也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其他相关费用=《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高新认定中虽未明确如何计算,但建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