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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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
其具体要求如下:(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最新)《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 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 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常政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区发送市政府的文电。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六)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81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8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征收土地补偿工作职责交给各区管委会、镇政府。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2、负责采砂审批及收费(除河道采砂)。
3、负责由市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4、具体办理闲置土地处置。
5、具体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6、负责联合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7、负责取土核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综合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含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专项规划可行性论证;负责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审批。
(三)负责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工作;联合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一、主要职责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以及部党组的决策,具体负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具体职责为:(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备案;组织国家级调查任务的实施,指导地方调查任务的实施。
(三)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计划,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工作;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统筹协调国家级调查任务实施的政府采购等工作。
(五)组织收集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负责遥感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的制作;组织国家级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六)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指导各地土地调查涉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不动产登记衔接的相关工作。
(七)指导各地土地数据库的建设;开发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影像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八)组织制定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方案,指导各地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汇总与分析,建立国家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数据库。
(九)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指导各省对市级和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十)负责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分析;负责国家级调查基础资料归档和国家级调查成果的编写和出版;负责土地调查基础信息的应用与服务。
(十一)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土地调查及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相关任务等。
二、内设机构全国土地调查办设立总体协调组和总体技术组,分别负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调查内容与工作协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技术流程设计和调查中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及处理等。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渭政办发[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六日渭南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l00号),设立渭南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
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三)将市东雷二期抽黄工程建设局的行政职责划入市水务日局。
(四)将市水务局地热水资源的规划及开发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流、水库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划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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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
市国土局是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政府土地储备,强化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节、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2.加强本市集体土地管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4.强化依法承担本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参
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三)承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负责本市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负责政府土地储备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四)承担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责任。
编制、修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拟订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拟订本市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价格,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