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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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五、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六、企业对请长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随时招回企业工作,如本人拒绝回企业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请长假已超过一年,企业在没有岗位安排其上岗的条件下,职工符合下岗条件的,应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符合下岗条件的职工,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人力资源管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甲公司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甲公司应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至少()备查。

A.2年B.1年C.6个月D.30日【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计酬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D.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A选项错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B选项错误;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D选项错误。

3、下列情况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C.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选项C的情况。

4、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B.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C.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D.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促进就业和劳动合同制度1、促进就业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一切权利的基础。

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

公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公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公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兼并、重组等活动频繁进行,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即劳动合同一方主体发生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性质变更、企业地址变更等。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及类型(一)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一方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产生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分为劳动者主体变更和用人单位主体变更。

(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类型1. 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的变更不影响企业的法人地位,只是企业名称的改变。

2. 企业性质变更:企业性质的变更包括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从国有企业变更为民营企业等。

3. 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地址的变更包括企业搬迁至新的地址或者在同一地址内的办公场所变更。

4. 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

5. 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包括企业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从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等。

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会进行兼并、重组、改制等活动,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2. 政策法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如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可能导致企业进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3. 市场环境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如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可能导致企业进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4. 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经营不善,如亏损、债务违约等,可能导致企业进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三、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可能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在我国最常见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之中,要想保证平稳的过渡,不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企业必须要考虑到员工利益,要执行透明和高效的程序,作为企业员工,要考虑到自己何去何从,也要特别注意在改制期间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

企业改制正在我国市场经济当中火热的进行着,其实企业改制也就是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的问题,其实按理说企业改制的话是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的,但是企业改制的话也会涉及到一些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下面给大家简单的说一说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

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

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最新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最新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最新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10/10)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以后,“国退民进”的浪潮风起云涌,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甘寂寞,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

毋庸置疑,改革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但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都要发生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一个集中爆发时期。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适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改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企业改制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

对于改制这一概念,现行法律并未作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观点就认为,“改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统称、俗称,凡是企业改成和原来不一样的情况都可以称为改制。

因此,改制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实践部门,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改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的规定,改制也就是“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

”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

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录1.关于试⽤期合同 (1)2.关于社保的问题 (1)3.想开除考勤异常的员⼯,对⽅要求赔偿合理吗 (1)4.孕妇不愿意换岗该怎么处理 (2)5.内退返聘⼈员,签订合同该注意什么 (2)6. 劳务派遣⽤⼯要注意什么 (3)7.公司债务该如何有效追讨? (3)8、合同正式签订后⼝头更改的有效⼒吗? (4)9、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 (4)10.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 (4)11.合同当事⼈⼀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 (4)12. 是否只有书⾯的合同才有效⼒? (4)13.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 (5)14.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5)15. 合同中打印部分和⼿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5)16. 签合同之前有⼝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头约定不⼀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5)17. 什么是⼯资总额?⼯资总额有哪些部分构成? (6)18.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6)19.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效? (6)20. 合同成⽴和合同⽣效有什么区别? (6)21. 合同相对⽅提出签约⼈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为⽽⾮公司⾏为,应如何维权? (7)22. 企业规模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7)23. 企业个别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7)24. 公司裁员的情形 (8)25. 企业与员⼯协商⼀致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依据 (9)26.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能否让他⼈代为履⾏合同义务? (9)27. 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0)28.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10)29. 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10)30. 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10)31. 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10)32.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所有,效⼒如何? (11)33. 员⼯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怎么办? (11)34. ⽤⼈单位只对两年内的⼯资⽀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11)35. ⽤⼈单位克扣、拖⽋⼯资或加班⼯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或补偿⾦? (12)36. 什么是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 (13)37. 什么是终局裁决? (13)38. 公司实⾏每季度进⾏全体员⼯的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排名,各部门排名最末尾的⼀名员⼯被辞退的“末位淘汰制”制度,请问合法吗? (14)39.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员⼯不准谈恋爱,请问合法吗? (14)40. 公司的规章制度能规定每⽉只发70%的⼯资,其余部分年底⼀次发放吗? (14)42. 职⼯医疗期内可以终⽌劳动合同吗? (15)43. 双休⽇⽤⼈单位应当安排补休还是应当⽀付双倍的⼯资? (15)45. 如何衡量违纪是否严重? (16)46. 单位需要保存已经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吗? (16)47. 什么是标准⼯时? (16)48. ⾼级管理⼈员实⾏不定时⼯时制需要办理审批⼿续? (16)49. 事业单位实⾏聘⽤制的⼯作⼈员也适⽤《劳动合同法》吗? (17)50.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是否有效? (17)51. ⽤⼈单位的法定代表⼈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17)52. “单⼀领导对单⼀下属的评价”能作为认定不胜任⼯作的标准吗? (17)52.法定代表⼈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18)53. 对于公司⽽⾔,怎样来约束并防⽌法定代表⼈滥⽤权利? (18)54. 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表⼈承担法律责任? (18)55.要是公司出了事,挂名的法定代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8)56. 法定代表⼈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19)57. 变更法定代表⼈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同意?原法定代表⼈不配合怎么办? (19)58.变更法定代表⼈是不是必须到⼯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19)59. 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续? (19)60. 法定代表⼈死亡后,其继承⼈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的资格? (19)61. 公司哪⼀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 (20)62. 何时企业应⽀付经济补偿⾦ (20)63. 何时企业不⽤⽀付经济补偿⾦ (20)64. 经济补偿⽀付年限是多久 (21)65. 企业应何时订⽴劳动合同 (21)66. 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年? (22)67. 劳动合同是否为劳动关系建⽴的必要条件 (22)68.企业保存劳动合同的义务 (22)69. 企业能否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22)70.何时应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71. 如何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72. 退休职⼯返聘能否签合同 (24)73. 退休返聘离职要进⾏经济补偿吗 (25)74.职⼯⼯伤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25)75. 职⼯⼯伤待遇有哪些 (25)76. 企业如何变更⼯时制度 (26)77. 企业能否强制员⼯变更⼯时制度 (27)78. 企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押⾦ (27)79. 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押⾦如何处理 (27)80. 劳动者的培训费⽤由谁承担 (28)81.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培训费怎么办 (28)82. 试⽤期内可以辞退员⼯吗? (29)83. 辞退试⽤期内员⼯员⼯有经济补偿吗? (29)84. 单位能随意延长试⽤期吗 (29)85. 试⽤期内单位需要给员⼯交社保吗 (30)86. 集体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30)86. 什么情况下能解除集体合同? (31)87. 约定保密事项应注意什么 (31)88. 保密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32)89. 竞业限制补偿⾦⽀付标准是什么? (32)90. 竞业限制补偿⾦有什么规定? (32)91. 单位能否单⽅放弃竞业限制要求 (33)92. 退休⾦能否⼀次性结算 (33)93. 单位能否单⽅降低退休⾦待遇 (34)94. 劳动规章制度怎么举证 (34)95.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怎么计算? (35)96. 保密期限与劳动期限有关吗? (35)97.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35)98. 劳动合同⽋缺必备条款有效吗 (36)99. 申请⼯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36)100. ⼯伤认定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伤赔偿都包括哪些? (37)1.关于试⽤期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第一,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办法采取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新劳动合同的方式。

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也就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虽然在中国我们通常所说的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是事实上它也包括各种类型企业的改制。

企业的改制是企业转型谋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到方方面面,那么问题是,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又该怎么处理呢?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

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

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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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香港老板张总裁,在北京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并亲自担任该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前不久,张总裁在与北京某机电公司做生意时,由于出现失误,给机电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张总裁需要向机电公司支付一大笔赔偿金。

张总裁经过与机电公司反复协商,最后决定把自己的独资公司折价抵给机电公司,来代替应支付的赔偿金。

机电公司表示同意,但声明:只接收独资公司,不接收独资公司中的任何员工。

几天后,张总裁召开独资公司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了本公司已被机电公司兼并的消息,并通知员工,本公司已决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们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十分不满,纷纷要求张总裁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总裁解释道:“本公司现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按《劳动法》的规定,可以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们要是愿意在这儿继续干的话,就得跟新的老板去说。

因为本公司现已被机电公司兼并,我无权处理善后事宜。


机电公司接管独资公司后,员工们陆续找到新的老板。

“我公司兼并你们公司后,一切都将重新设立,不负责安排原公司的人员。

将来录用员工时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招聘,被聘用者要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新老板给了员工们这样的答复。

员工们看到新老板这种态度,知道在这儿继续工作是不可能了,于是,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想拿经济补偿金,得找你们原来独资公司的张总裁去要。

因为我们机电公司与你们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补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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