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对部分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产品组织查处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
功效的产品组织查处的通知
2011-12-02 10:27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四批《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产品名单》(见附件),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已经公布的非药品产品。
对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以及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等内容的行为,依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
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用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发现的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非药品产品及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附件:
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名单(第四期)。
食品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食品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一、正面回答认定;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分析详情:处罚,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三倍赔偿标准"三倍赔偿"是实施的新消法中的内容,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假设购物行为发生以后,就可以获得价款三倍的赔偿,因三倍不足500元,你能获得500元的赔偿。
十倍赔偿标准"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
显然,你的行为不受该法调整。
对虚假宣传的赔偿是: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予以惩处。
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过错的,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增强抵抗力等保健作用,以食品形式上市的产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卫生安全、科学、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者误导公众。
第四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卫生安全标准;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3.确保产品真实有效,不夸大功效;4.明示食品功能和适用人群;5.禁止添加违禁物质;6.禁止虚假宣传。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配备专业人员,建立质量管理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国家保健食品注册库,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销售。
第四章标签和宣传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保健功能、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承诺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等名义,不得随意引用科学研究和病例以证实产品功效。
第五章监督抽检第十五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
药品广告法虚假宣传与监管措施

药品广告法虚假宣传与监管措施随着医药科技的不断发展,药品广告在市场推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一些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虚假药品广告不仅误导患者,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伤害,也损害了药品市场的秩序。
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药品广告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以打击和规范虚假宣传行为。
一、药品广告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药品广告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于2007年颁布实施。
该法律的立法背景是因为不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规现象,虚假宣传问题愈发凸显。
药品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和患者第一,旨在筑牢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法律保障。
二、虚假宣传的危害与常见手段虚假宣传给公众造成了诸多危害,如误导患者、浪费医疗资源、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
虚假宣传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引用虚假数据、假冒专家推荐、制造疾病恐慌等。
这些手段往往让患者误以为某种药品能治愈所有疾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三、药品广告监管的措施为了规范药品广告,中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建立了药品广告审查制度。
所有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才能发布,审查主要针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科学、合法。
此外,还加强了执法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和撤销广告发布资质。
同时,建立了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监督,对虚假广告进行举报。
四、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尽管我国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广告审查的效率有待提高,审查周期长,不能及时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其次,部分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措施仍然是必要的。
此外,公众药品知识普及仍有不足,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对于预防虚假广告的传播是必要的。
总结:药品广告法的制定以及相关监管措施的实施,旨在打击和规范虚假宣传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虚假广告的存在给公众造成了很大的误导和危害,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必要的。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保健品现在宣传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够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疗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功能过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
保健品广告法规出现了,直接管理广告中保健品的宣传和方布。
下面来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广告法规定吧? 保健品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短信防伪平台,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卫生许可证;(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七)保健品广告法规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国家对保健品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保健品的规章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保健品市场逐渐壮大。
然而,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管,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确保保健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国家对保健品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品是指适宜于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品分为两大类:保健食品和保健药品。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药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需要通过口服或者外用等方式摄入的药品。
其次,国家对保健品的生产许可和注册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保健药品注册与审批管理办法》,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且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有害成分。
生产保健药品的企业则需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结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生产。
再次,国家对保健品的宣传和推广进行了严格监管。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和标签不得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不得夸大其功效,应当真实、明确、科学地表述。
同时,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成分、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信息。
此外,国家还对保健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进行了加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市场上的保健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查处。
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对购买的保健品有疑问或者发现虚假宣传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最后,国家对保健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生理功能、补充营养成分或者其他类似保健功能,并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制定和执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定义与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依法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监管机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拥有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权力,并且可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保健食品备案与审批根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进行备案或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4.1 保健食品备案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过程。
备案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产品的名称、成分、功能等。
备案成功后,企业或经营者可以合法地生产和销售相应的保健食品。
4.2 保健食品审批对于一些风险较高或者功能较为特殊的保健食品,需要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包括申请、材料评审、实地检查等环节。
只有通过审批的保健食品才能够合法上市销售。
5. 保健食品标签保健食品的标签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法规。
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成分表•功能与适宜人群•规格与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编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质量标志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质量。
6. 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是指促销保健食品产品的广告活动。
根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符合以下原则:6.1 真实性原则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功效和食用方法,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6.2 合法性原则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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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作者:真名
在我们的日常监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投诉举报,有人把保健食品以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进行宣传,诱惑消费者购买,或者是在保健食品的标签上直接标示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误导消费者,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处理时,执法人员都有着不同的分歧和见解,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此条款处理无需检验报告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也无需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按违反《广告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有人认为,保健食品属卫生部门监督管理,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处理。
而目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又存在多个部门管理,那么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究竟该怎样处理呢?笔者就个人观点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何为保健食品?它和药品的区别是什么?其次要弄清楚保健食品的审批注册部门和执法监督主体是谁?才有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与药品的区别在于: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但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是有明显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保健食品在2003年以前属于卫生部门审批注册和执法监督,从2003年开始审批注册权移交给药监部门,但执法监督和查处仍属卫生部门,而卫生部门以前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仍然有效,就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有“卫食健字(2002)第0538号”、“苏卫食证字(2007)第321282—010168”、“国食健字G(2007)0039号”等等,针对目前保健食品的多头管理,批准文号繁多的情况,我认为应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不同,进行以下几种情形的处理:
一、属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应由工商部门处理。
凡标示为保健食品,销售者在口头上或媒体上以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作用、用途或辅助治疗功能等进行宣传,该行为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而象这类夸大产品功能和疗效,欺骗消费者购买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凡批准文号标示为保健食品,擅自在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的,或者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的,应该由卫生部门处理。
因为保健食品的执法监督是卫生部门,该违法行为一: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的规定;违法行为二: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即使有药检报告书,也是属于“非标”检查,不是按照药品标准进行检验,该检查只是对产品成分定性,产品本身标示为保健食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规定,“对于在药品市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在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直接或者间接标明具有治疗功效,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存在安
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按照这一规定就应该由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查处。
三、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的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的主要问题有: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与国家批准文号全部不符,如套用其他产品批号;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名称与国家批准文号不符,如擅自改变产品剂型;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存在,伪造批准文号等,这种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应由卫生部门处理。
因为此种行为假冒的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执法监督是卫生部门,按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和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文件规定,应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这种情况就好比药监部门对药品有执法监督权,而假冒药品应该由药监部门依法查处一样。
四、未标示批准文号,但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药品的功效、作用、适应症等,应由药监部门处理。
因为此类品种无批准文号,未明确是那类产品,但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标示了药品的功效、治疗作用或适应症,就显然是在假冒药品,假冒药品就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