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热网规范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51074-2015)【可编辑】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热负荷 (4)4.1 城市热负荷分类 (4)4.2 城市热负荷预测 (4)4.3 规划热指标 (5)5 供热方式 (7)5.1 供热方式分类 (7)5.2 供热方式选择 (7)5.3 供热分区划分 (8)6 供热热源 (9)6.1 一般规定 (9)6.2 热电厂 (9)6.3 集中锅炉房 (10)6.4 其他热源 (11)7热网及其附属设施 (12)7.1 热网介质和参数选取 (12)7.2 热网布置 (12)7.3 热网计算 (13)7.4 中继泵站及热力站 (13)附录 A 供热规划的编制内容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Urban Heating Load (4)4.1 Classification of Heating Load (4)4.2 Heating Load Forecasting (4)4.3 Heating Load Index (5)5 Heating Mode (7)5.1 Classification of Heating Mode (7)5.2 Determination Method of Heating Mode (7)5.3 Heating Supply Partition (8)6 Heating Source (9)6.1 General Requirements (9)6.2 Power Plant (9)6.3 Centralized Boiler House (10)6.4 Other Heating Source (11)7 Heating Network and Accessory Facilities (12)7.1 Heating Medium and Parameter Selection (12)7.2 Heating Network Layout (12)7.3 Hydraulic Analysis (13)7.4 Booster Pump Stationand Heating Substation (13)Appendix Contents of Urban Heating Planning (1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5)《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能源、环境保护、土地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城市供热规划和管理的科学性,制定本规范。
供热设计规范

供热设计规范供热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物中实施供热工程时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个关于供热设计规范的简要介绍,包括从供热方式选择、管道设计、热网循环和热网控制等方面的要点。
一、供热方式选择供热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用热需求、供热设备的条件、能源资源和环保要求等因素。
常见的供热方式包括集中式供热系统和分户式供热系统。
集中式供热系统适用于多栋建筑物集中供热,热源可以是锅炉、热泵等;分户式供热系统适用于多层住宅供热,每户单独安装热交换器。
二、管道设计管道设计是供热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管道材料、管径、施工工艺和敷设布局等方面的问题。
在设计中应选择合适的管道材料,如钢管、塑料管等,以及合适的管径,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稳定和热量传递效率。
此外,还应注意管道的敷设布局,使得热量分布均匀且方便维修。
三、热网循环热网循环是指供热系统中热介质的流动方式。
常见的热网循环方式有串联循环、并联循环和混合循环。
在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用热需求和供热设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循环方式。
并联循环适用于多个建筑物的集中供热,混合循环适用于建筑物内部的供热。
在循环中还应注意管道的坡度和流速,以避免过于陡峭和过于缓慢的流动。
四、热网控制热网控制是保证供热系统稳定运行和高效供热的重要措施。
在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调节阀、流量计、温度传感器等控制装置,实现系统的自动控制和调节。
此外,还应设置合适的温度和压力保护装置,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供热设计规范是建筑物供热工程实施中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其中包括供热方式选择、管道设计、热网循环和热网控制等方面的要点。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实现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和高效供热,满足建筑物的用热需求。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篇一: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 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和统计,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4岗位职责4.1总负责人职责4.1.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4.1.2主持供热企业(单位)的全面工作,实现供热采暖系统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4.1.3负责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职工培训和班组建设等基础工作。
4.1.4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供热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
4.2运行维修管理负责人职责4.2.1在总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力网设计规范

城市供热力网设计规范前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89)建标协字第19号《关于下达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是在总结我国供热企业数十年运行管理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城镇供热管网的维修管理及设备完好要求作了规定。
由于热力站的形式多样,站内设备规格不一,因此站内设备的检修规定未能全部涵盖,仅作为本规程附录的内容。
附录A中归纳了热力站常用供热设备的维护检修方法;附录B归纳了常用设备故障及其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计委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批准协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维修技术规程》,编号为CECS 121︰2001,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单位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供热工程委员会CECS/TC 34(北京朝阳区慧新南里2号院,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标准科技信息研究所,邮编:100029)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目次前言 (1)1总则 (3)2 参考 (3)3 维护、检修人员及设备 (3)4 主要设备的维护、检修 (4)5 管道的防腐、保温,土建结构及附属物的维护、检修 (6)6 供热管网的运行维护 (6)7 供热管网检修及验收 (7)8 故障处理 (10)9 检修技术资料及归档 (11)附录A 热力站主要设备的维修 (11)附录B 一般设备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14)1总则1.0.1为使城市供热管网的维护、检修工作更为规范和科学合理,确保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供热管网和能力站的维护、检修及事故抢修。
本规程供热管网的工作多数限定为:1 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表压),介质温度不大于350℃的蒸汽供热管网。
Pt2 工作压力不太于2.5MPa(表压),介质温芳t不大于200℃的热水供热管网。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批准:审核:编写:供热系统管理制度(一)普通要求1 .保证供热采暖系统按时供热、停热,实现采暖期内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运行,确保供热质量。
2. 贯彻有关运行管理制度,检查并考核实施情况。
3 .各类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供热采暖系统有关运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4. 各类操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运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二)运行制度建设1. 运行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制定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运行记录制度、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水处理化验制度、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制度、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2. 人力、运行、客服等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考核办法,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运行技术管理1. 运行准备阶段1.1 运行部门应根据供热能力定制整个采暖期的燃料及物资储备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资金,备齐采暖期间常用的消耗物料和设备易损件。
1.2 人力部门应对供热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特种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1.3 供热系统运行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绘制供热调节曲线表、供热及供电系统平面图和系统图,并编制所有的运行记录文件及报表。
1.4 客服部门应向采暖用户公示系统上水时间、报修、服务电话,做好系统的上水工作和管网的检漏、排气工作,待系统上压后及时进行冷态试运转。
1.5 正式供热7 日前,城市热网热力站、管线应按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锅炉供热应按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全面检查和维修,并对锅炉本体、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最后的全面检查和处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1.6 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7 日内,进行点火、升温,并做好系统的热态试运行。
1.7 试运行期间,应加强系统调节,解决热网水力失调及局部不热的问题。
1.8 对于新接用户,应提前熟悉相关设备和档案资料,视新接用户规模,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不少于7 日做好1.6 和17 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 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 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 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 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 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 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镇供热管网维修规程完整

供热管网维修技术规程目录目录前言1 总则2 术语3 维护、检修人员及设备3.1 维护、检修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3.2 维护、检修用主要设备与器材3.3 备品备件4 主要设备的维护、检修4.1 一般规定4.2 管道与钢支架的维护、检修4.3阀门的维护、检修4.4补偿器的维护、检修4.5法兰与螺栓的维护、检修4.6换热器的维护、检修4.7水泵的维护、检修4.8除污器的维护、检修4.9站内低压用电设备的维护、检修4.10热工仪表及监控设备的维护、检修5 管道的防腐、保温,土建结构及附属物的维护、检修5.1 管道的防腐5.2管道的保温结构5.3土建结构6 供热管网的运行维护6.1 一般规定6.2 维护质量要求7 供热管网检修及验收7.1 一般规定7.2 检修前后的停运和启动7.3 法兰连接式阀门的更换7.4焊接式阀门的更换7.5阀门盘根的更换7.6 法兰垫的更换7.7 管段的更换7.8 波纹管补偿器的更换8 故障处理8.1 一般规定8.2 故障处理的前期准备9 检修技术资料及归档9.1 检修项目的技术管理附录A 热力站主要设备的维修A1 热力站主要设备附件的维护、检修A2 热力站内常用换热设备的检修附录B 一般设备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本规程用词说明1 总则1.1 为保证供热管网的维护、检修工作规范、合理,确保热力系统安全运行,结合我市供热管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热力管网、泵站和热力站的维护、检修及事故抢修。
1.3 本规程供热管网的工作参数限定为:工作压力P不太于1.6MPa(表压),介质温度t不大于130℃的热水供热管网。
1.4 管网的检修工作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5 执行本规程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热网维修—热网的维护和检修。
本规程中简称维修。
2.2热网维护—供热运行期间,在不停热条件下对热网进行的维护工作。
本规程中简称维护。
2.3热网检修—在停热条件下对热网进行的检修工作。
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

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2024年1月3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用热应当遵循合理规范、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资源,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供热先进技术研究与推广,推动供热与用热绿色低碳转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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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网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加速发展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提高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热泵新建或改建的城市热力网管道、中断泵站和用户热力站等工艺系统设计。
其它型式热源的城市热力网设计可参考本规范。
供热介质设计参数适用范围:一、热水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温度小于或等于200°C;二、蒸汽热力网压力小于等于, 温度小于或等于350°C。
第1.0.3条城市热力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注意美观。
第1.0.4条城市热力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区进行排水和煤气热力网工程设计时,尚应遵守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I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以及国家和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耗热量第一节热负荷第2.1.1条热力网支线及用户热力站设计时,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应采用经核实的建筑物设计热负荷。
第2.1.2条没有建筑物设计热负荷资料时,或热力网初步设计阶段,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一、采暖热负荷Qn=q·A10-3 (2.1.2-1)式中 Qn—采暖热负荷,kw;q—采暖热指标,W/m,可按表2.1.2-1取用;A—采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
采暖热指标推荐值表..2-1建筑物类型住宅居住区综合学校办公医院托幼旅馆商店食堂餐厅影剧院大礼堂体育馆热指标(W/m2) 58-64 60-67 60-80 65-80 60-70 65-80 115-140 95-115 115-165 注:热指标中包括约5%的管网损失在内。
二、通风、空调冬季新风加热热负荷Qtk=k1Q`n (2.1.2-2)式中 Qtk—通风、空调新风加热热负荷,KW;Q`n—通风、空调建筑物的采暖热负荷,KW;k1—计算建筑物通风、空调新风加热热负荷的系数,可取三、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Qsp=(mv(tr-t1))/T (2.1.2-3)式中 Qsp—采暖期间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m—用热水单位数(住宅为人数,公共建筑为每日人次数,床位数等);v —用热水单位每日热水量,L/d,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选用;tr—生活热水温度°C,按热水用量标准中规定的温度取用;t1—冷水计计算温度,取最低月平均水温,°C,无资料时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取用。
T—每日供水小时数,住宅、旅馆、医院等一般取24h。
计算居住区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时可按下式计算:Qsp·j=qsA10-3 (2.1.2-4)式中Qsp·j—居住区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qs—居住区生活热水热指标,当无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表2.1.2-2取用;A—居住区的总建筑面积,m2。
四、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Qsmax=k2Qsp (2.1.2-4)式中 Qsmax——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KW;Qsp——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k2——小时变化系数,根据用水单位数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规定取用。
居住区采暖期生活热水热指标表2.1.2-2用水设备情况热指标(W/m2)住宅无生活设备,只对公共建筑供热水时全部住宅有浴盆并供给生活热水时 15-20注:冷水温度较高时采用较小值,冷水温度较低时采用较大值;热指标中已包括约10%的管网热损失在内。
第2.1.3条生产工艺最大热负荷和凝结水回收率应采用工艺系统的设计数据。
计算热力网最大生产工艺热负荷时,应取用经各工业企业核实的最大热负荷之和乘以同时系数之值。
同时系数可取。
第2.1.4条没有工业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生产工艺热负荷的设计资料时,对于现有企业应采用生产建筑和生产工艺的实际耗热数据,并考虑今后可能的变化。
对于资料或实际耗热定额计算。
第2.1.5条计算热力网热负荷时,生活热水热负荷按下列规定取用:一、干线采用采暖期生活热平均热负荷;二、支线当用户全部有储水箱时,采用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当用户无储水箱时,采用采暖期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
第二节年耗热量第2.2.1条采暖平均热负荷和采暖期通风、空调平均热负荷应按下列方法计算:一、采暖平均热负荷Qnp=Qn(tn-tp)/( tn-twn) (2.2.1-1)式中 Qnp—采暖平均热负荷,KW;Qn —采暖设计热负荷,kw;tn—室内设计温度,°C,可取18°C;tp—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C;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C。
二、采暖期通风、空调平均热负荷Qtkp=Qtk(tn-tp)/( tn-twtk) (2.2.1-2)式中 Qtkp—采暖期通风或空调平均热负荷,KW;Qtk—采暖期通风或空调设计热负荷,kw;tn—通风或空调建筑的室内设计温度,°C;tp—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C;twtk—冬季通风或空调室外计算温度,°C。
第2.2.2条非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应按下式计算:Qspx=Qsp(tr-tlx)/( tr-tl) (2.2.2)式Qspx—非采暖期生活平均热负荷,KW;Qtk—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tr—生活热水设计温度,°C;tlx—夏季冷水温度(非采暖期平均水温),°C;tl—冬季冷水温度(采暖期平均水温),°C。
第2.2.3条民用建筑的全年耗热量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采暖全年耗热量Qnn= (2.2.3-1)式中 Qnn—采暖全年耗热量,GJ;Qnp—采暖平均热负荷,KW;n—采暖期天数。
二、通风或空调全年耗热量Qntk= (2.2.3-2)式中 Qntk—通风或空调全年耗热量,GJ;Qtkp—通风或空调平均热负荷,kw;Z—采暖期内通风、空调装置每日平均运行小时数,h;n—采暖期天数。
三、生活热水全年耗热量Qns=[Qsp+Qspx(350-n)] (2.2.3-3)式中Qns—生活热水全年耗热量,GJ;Qsp—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Qspx—非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n—采暖期天数。
第2.2.4条生产工艺热负荷的全年耗热量应根据运行天数,昼夜工作班数和各季节热耗不同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2.2.5条当热力网由多种热源供热,对各热源的负荷分配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时,应绘制延续时间图。
各个热源的年供热量由热负荷延续时间图确定。
第三章供热介质第一节供热介质选择第3.1.1条对民用建筑物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宜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第3.1.2条同时对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的城市热力网供热介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二、当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包括在用户处转换为蒸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水作供热介质;三、当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供热,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水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第二节供热介质参数第3.2.1条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结合具体工程条件,考虑热源管网、户内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2.2条当不具备确定最佳供、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水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可以按以下的原则确定:一、以热电厂为热源时,设计供水温度可取110-150°C,回水温度约70°C。
采用一级加热供水温度取较小值;采用二级加热(包括串联尖峰锅炉)取较大值;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供热规模较小时,采用95-70°C°C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三、区域锅炉房与热电厂联网运行时,应采用以热电厂为热源的热力网最供、回水温度。
第3.2.3条以热电厂为热源的城市热力网,在非采暖期,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发展制冷热负荷。
此时供热介质的参数,应根据制冷机组的技术要求确定。
第三节水质标准第3.3.1条以热电厂为热源的城市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溶解氧小于或等于L;二、总硬度小于或等于L三、悬浮物小于或等于5mg/L;四、PH(25°C)注:(1)闭式热水热力网允许采用锅炉排污水作为补给水,PH(25°C)值可大于; (2)当供热系统中没有热水锅炉时,第二款的规定可按碳酸盐硬度执行。
第3.3.2条以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城市热水热力网,补给水采用炉外化学处理时,其水质应条符合第条的规定;当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等于或小于95°C时,或采用炉内加药处理,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总硬度小于或等于6mg-N/L;二、悬浮物小于或等于20mg/L;三、PH(25°C)大于7。
第3.3.3条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第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再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3.3.4条城市蒸汽热力网,由用户热力站返回热源的凝结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总硬度小于或等于50ug-N/L;二、含铁量小于或等于L;三、含油量小于或等于10mg/L.第四节补水率及凝结水回收率第3.4.1条闭式热水热力网的补水率,不宜大于总循环水量的1%。
第3.4.2条蒸汽热力网中,采用间接加热的热负荷,其凝结水回收率不应小于80%.第四章热力网型式第4.0.1条热水热力网宜采用闭式双管制。
第4.0.2条以热电厂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同时有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多种热负荷,在生产工艺热负荷与采暖热负荷所需供热介质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闭式多管制。
第4.0.3条当热水热力网满足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开式热力网:一、具有水处理费用较低的补给水源;二、具有与生活热水热负荷相适应的廉价低位能热源。
第4.0.4条开式热水热力网在热水热负荷足够大,且技术比例较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第4.0.5条蒸汽热力网的蒸汽管道,宜采用单管制。
当符合下列情况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一、当各用户间所需蒸汽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负荷比例较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二、当用户按规划分期建设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随热负荷的发展分期建设。
第4.0.6条蒸汽热力网是否设置凝结水管道,应根据用户凝结水质量、回水率、凝结水管道,应根据凝结水质量、回水率、凝结水管网投资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设置凝结水管时,应在用户内对凝结水及其热量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