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54 一文看懂减持1%是否需要公告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华政办发〔2016〕154号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华政办发〔2016〕1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东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华亭各单位:《华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7日华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县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大气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5〕155号)、《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华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华亭县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华亭县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华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华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苏建价2016 154号文

苏建价2016 154号文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状态。
然而,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潜在问题,包括房价过高、房地产投机等,这使得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苏建价2016 154号文被提出。
苏建价2016 154号文是苏州市政府为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问题而发布的一项政策文件。
这个文件把稳定房地产市场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该文件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为了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现象,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批,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查和评估。
对于违规行为,苏州市政府将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惩治,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其次,该文件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大对住房供应的投入。
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房开发建设的力度,确保房屋供应量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同时,鼓励企业开发租赁住房,以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此外,该文件提出了调整土地出让价格的措施。
土地资源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调整将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苏州市政府将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并增加对土地供应的透明度,减少投机行为的发生。
另外,苏建价2016 154号文还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通过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信息公示平台,向公众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房价、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等。
这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市场价格趋势,从而更好地作出购房决策。
此外,苏建价2016 154号文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
通过建立公租房和廉租房项目,并优先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住房权益。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疏解城市人口压力,促进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苏建价2016 154号文是苏州市政府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4ad89324cc7931b765ce15d3.png)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年第154号)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19日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完整word版)【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年第154号)

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c953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1a.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
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
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
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
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问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各种材料增值税税率应如何确定?答:材料由于分类不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具体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附件2《江苏省现行专业计价定额材料含税价与除税价表》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如附件中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与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税率不同或附件中未包含的材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问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具体做了哪些调整?答:为满足“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模板进行了相应调整,每种材料指导价包括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两部分。
(一)含税价格是包含采购保管费的预算单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
除税价格是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含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除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含税价格÷(1+2%)]/(1+增值税率)+[含税价格÷(1+2%)]×2%。
(二)对于周转材料、机械租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租赁除税价格=租赁含税价格/(1+17%)。
(三)人工费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项,因此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模板不做调整。
问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某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取定是否按照除税后价格计入?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材、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除税价格计入。
问四、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具体哪些建设工程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价?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可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2016154号文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表4-7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ﻩ注:本表中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费率有调整外,其他费率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表4-9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要求。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
分清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全面规范。
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不出风险。
以本地区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稳步推进。
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主体。
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二)划清政府与企业间债务责任。
企业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通建价[2016]1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规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经协商一致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国税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三、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不作调整。
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适用税率,税率:3%;2.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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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减持1%是否需要公告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的规则和段子各大公众号都总结的差不多了,但是小伙伴们还是经常问有个关于1%的规定到底怎么理解?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专题
其实很简单,小编今天以判断题的形式来教你如何把握披露问题
前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判断一:是否为5%以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进入下一题,否:不用公告
判断二:是否为限售存量股份?
注: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是:需要公告,否:进入下一题
依据:
注:创业板是2009年10月开市的,所以不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
反面教材:
兰太实业(600328)于2015年1月28日披露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4,686,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4,641,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2015年2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15年2月2日至3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24,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减持情况,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按规定要求的时点进行披露,因此被证监会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判断三:是否为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
是:需要公告,否:不用公告
依据:
提问:那么2014年《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到底取消了啥?没取消减持1%需要公告么?
我们先来看下200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其实就强调了两点: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再看下2014年《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其实就说了一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不用非得再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再翻译一下意思就是:上市公司股东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超1%时将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竞价交易或是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不再有特别限制,但股东在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时仍应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再看一个反面教材深化一下:三普药业(600869,现智慧能源)股东宜兴三弦2009年2月4日至3月3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3752%,根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决定,上交所限制其股东证券账户交易一个月
再问!“一个月”减持期限如何确定?
以计算日为起点,向前计算到上一个月的同日期的后一个自然日,如果上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顺序后推
例1:计算日为5月15日,则上一个月同日期的后一自然日为4月16日,由此,计算日为5月15日的“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起始日应为4月16日
例2:计算日为5月30日,则上一个月同日期的后一自然日为4月31日,该日期不存在,则顺序后推,由此,计算日为5月30日的“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起始日应为5月1日。
因此,“一个月”的概念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自然月”概念。
同时,“计算日”也是一个动态概念,需要依据每个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情况来确定
还问!一个月内总股本发生变化情况咋办?
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以一个月计算期内,上市公司日最大股本计算。
上市公司总股本数据,以本所外部网每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总股本数据为准
其他有关减持1%的法律法规:
PS:查法律法规就用价值法库
/laws/law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