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
2015社保缴费标准吉林

2015社保缴费标准吉林2015年吉林社保缴费标准。
2015年,吉林省的社保缴费标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调整,对于吉林省的企业和个体户来说,这些变化都将对他们的社保缴费产生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5年吉林社保缴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2015年吉林省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各项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都有所调整。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分别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和5倍。
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也有所不同,具体比例可根据当年的政策来确定。
其次,对于企业和个体户来说,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社保缴费标准。
企业需要根据员工的工资情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而个体户则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社保缴费标准。
此外,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人员,社保缴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再次,2015年吉林省的社保缴费标准还对缴费方式和时间做出了一些调整。
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进行缴费,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来确定具体的缴费方式。
此外,缴费时间也有所调整,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来进行缴费,否则可能会产生滞纳金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最后,2015年吉林省的社保缴费标准还对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进行,不得挪用或者私分社保基金。
同时,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也有一些新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总之,2015年吉林省的社保缴费标准对于企业和个体户来说都有一定的影响,需要及时了解并按照规定进行缴费。
只有做好社保缴费工作,才能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各位企业和个体户能够认真对待社保缴费工作,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吉林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2012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一、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是怎样的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金可以领几次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简单来说即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即可,没有领取次数限制。
须注意一点的就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劳动者申请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期限也就是24个月,往往根据缴费的年限不同确定实际可以领取多次时间的失业金。
但并不代表只要劳动者失业,就能申请领取,这还有严格的条件要求。
而在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那么就会停止领取失业金。
2015年社保缴标准上海

2015年社保缴标准上海2015年,上海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对于上海地区的企业和职工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信息。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5年上海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
首先,2015年上海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20%,合计28%;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7%,合计9%;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5%,单位1%,合计1.5%;工伤保险的缴费由单位承担,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5%,单位1%,合计1.5%。
其次,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15年上海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也有一定的调整。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4,202元,下限为3,551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4,202元,下限为3,551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4,202元,下限为3,551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4,202元,下限为3,551元。
再次,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了解2015年上海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需要根据规定及时足额地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保费用,这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而对于职工来说,了解社保缴费标准不仅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还可以在离退休时获得更多的养老金和更好的医疗保障。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社保是每个人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希望大家能够认真了解2015年上海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保费用,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
通过以上内容的了解,我们对2015年上海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社保缴费标准,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社保是每个人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994年6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标准版)

449
476
503
531
422
2008.7-2008.12 502
529
556
583
611
502
2009.1.1
562
589
616
643
671
562
政策依据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京劳就发【1995】309号 京劳就发【1996】165号 京劳就发【1997】 89号 京劳就发【1998】 88号 京劳就发【1999】 74号
失业人员(2000年7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
领取失业金的前12个月标准
执行期限
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金的第13个月起月标准
不满5年 满5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15年 满15年不满20年 满20年以上
2000.7-2001.6
300
321
334
356
385
300
2001.7-2002.6
305
327
2010.7.1 2011.1.1 2012.1.1 2013.1.1 2014.4.1 2015.4.1 2016.9.1 2017.9.1 2018.9.1 2019.5.1
632 752 842 892 1012 1122 1212 1292 1536 1706
659 779 869 919 1039 1149 1239 1319 1563 1733源自348370392
305
2002.7-2004.6
326
349
372
396
419
326
2004.7-2005.6
347
371
396
421
446
广州市失业保险具体规定

广州市失业保险具体规定一.最新广州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二.在广州怎样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如下:这个失业保险的待遇要高于第一点说的情况,具体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7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3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422元发放。
领取时间长短如下规定:(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期间医疗保险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广州自5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至每月1516元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努力改善其生活水平不因物价的上涨而下降。
日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421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月1516元,月增276元。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失业保险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请,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金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下面将对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做详细介绍。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必须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对象,即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范围内。
2.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必须是已经被解雇或因企业停业而失业的。
3.进行失业登记,并且符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审核标准。
4.在失业期间要求劳动者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培训。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缴纳基数和失业时间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劳动者过去一年的平均缴纳工资80%左右。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失业时长确定的,一般为失业时长的30%~80%。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个月一次,直至劳动者找到新工作或者失业期限到期为止。
三、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变化及趋势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经济形势的调整,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政策可能更加注重对失业者的就业帮扶和培训,以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失业率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也将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四、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和意义失业保险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失业者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强其再就业的信心。
同时,失业保险金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失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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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
参加社会保险后,遇到失业的情况,还可以领取养老金,保证基本生活。
本文,51社保网将为大家介绍,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供大家参考。
1、具备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122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3、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为24个月;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以上是51社保网为大家介绍的,2015年失业保险金最新领取标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