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以便广大商户和投资者了解相关法规,遵守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二、规章制度1. 外贸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外贸管理规定,包括进出口货物质量检验、外贸合同管理、外贸企业备案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外贸易的监管,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商务部针对外商投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
这些规定旨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3. 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制度1. 外贸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外贸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虚假报关、偷逃税款、侵犯知识产权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商务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 外商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投资、虚假报告投资项目等。
商务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罚款、吊销投资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外经济合作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务部对对外经济合作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包括违规签订合同、恶意拖欠款项等。
商务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罚款、限制业务范围等处罚措施。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的具体应用,我们将以几个案例进行分析:1. 某外贸企业虚假报关案该企业在进口商品时虚报货物价值,以逃避关税。
商务部根据《外贸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某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投资案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投资,直接进行投资活动。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是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国内外贸易、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事务,其工作需要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指导和管理。
以下是商务部的一些常见规章制度:
1. 商务部职责规定:明确商务部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范围,规范商务部的行为。
2. 出境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条件和管理要求,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3.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外商投资的稳定发展。
4.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商品进出口行为进行许可证管理,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要求。
5.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6. 外贸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限制和处罚,维护外贸秩序。
7. 国家经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经贸委员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
8. 投资合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商务部投资合作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指导和推进投资合作工作。
以上仅为商务部的一些常见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和办法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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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一、禁止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制度
(一)禁止进口的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 民 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 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和协 定, 国务院对 外经贸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 《外贸法》 第十七条,制定、调 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 技 术目录。
②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 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它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 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③ 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 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 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 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5.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在中外合作、合资等经济活动中,各地检验机构 应企业、组织及机构的委托对外商投资的财产进 行鉴定。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进出口商 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我国政府所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 具、运输设备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 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合。该制度是我国对外 贸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对外贸易 健康发展,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 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④氯酸钾、硝酸铵(07新增内容);
⑤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 原则 内容 的物品。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以及由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 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 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 不得进口。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贸易和外商投资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外贸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相关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商务部规章1.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商务部制定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包括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
2. 外贸管理条例外贸管理条例是商务部制定的重要规章,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登记、备案、报关、报检等事项。
该条例规定了外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3.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商务部制定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要求、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4.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商务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商务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情况、经营情况等。
未按时报告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面临处罚。
三、商务部处罚制度1. 处罚种类商务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进出口等。
2. 处罚标准商务部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对于未按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企业,商务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并可能吊销企业的外商投资许可证。
3. 处罚程序商务部在处罚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普通情况下,商务部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申诉。
四、总结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外贸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外商投资法、外贸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制度,为商务部有效管理和监督相关行为提供了依据。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1、自营进出口权。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此规定~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其他企业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售后服务}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2004年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2004-12-18一、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外贸领域现状从1999年开始,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实行登记制。
2001年进一步放宽了对私营企业从事外贸的条件,使其享有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的待遇。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法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二)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
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
同时,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
届时,中国将允许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它世贸组织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
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前,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现外商投资企业按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其贸易权的获取和行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口企业自用的设备、原材料,出口企业自产产品。
(2)2003年1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允许合资外贸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现行)办理部门:对外贸易发展处办理依据: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注:1、此事项无申办资格及注册资金的要求;2、办理此事项不收费;3、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所属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并且在7月1日之后未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4、办理备案登记前,请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第一步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登录资料。
网址是:/iecms/index.jsp,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成功后,系统给出序号,记录此序号并在打印时输入。
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填写《登记表》说明:(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公司公章。
(2)“备案登记机关”一栏,朝阳区及海淀区的单位请选择本区商务局,其他区县的单位请选择北京市商务局。
(3)“进出口企业代码”无需填写,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
(4)“备案表编号”无需填写。
(5)表内“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6)表内“备案地区”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所在的区县。
(7)表内“经营场所”为办公地点。
(8)表内“工商登记号”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9)表内“工商登记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0)表格在线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系统编号。
此编号是在打印表格时输入的,如果表格提交后可以直接打印出来,则无需再用此编号。
(11)表格分两页,打印在一张纸或两张纸上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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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根据7月1日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四、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1号)、《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一函字[2002]第615号)等规定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机关不再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