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标准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一、承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二、承办条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及表格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zip(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其他有关文件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4、住所使用证明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经营范围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8、其他有关文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其它有关文件营业期限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其它有关文件投资者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证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其它有关文件股权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权转让协议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其它有关文件实收注册资本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其它有关文件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6.公司类型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撤销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原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其他事项备案分公司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其他材料。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
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
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

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在企业日常文件的撰写中,遵循正确的正文格式要求非常重要。
一份符合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能够提升文件的专业性和可读性。
以下是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的一些基本准则:1. 字体和字号:正文通常使用常见的无衬线字体,如Arial、Calibri或Helvetica。
字号一般为11或12号,确保文字清晰易读。
2. 行间距和段落间距:行间距建议设置为1.5或2倍行距,以增加可读性。
段落间距可以设置为1.5倍或2倍行距,以清晰地区分段落。
3. 页面边距:规范的企业标准通常要求页边距设置为上下左右均为2.54厘米,以确保文档整洁并有足够的空白边距。
4. 对齐方式:正文的对齐方式通常为左对齐,以使文本整齐排列。
标题或其他特殊部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居中对齐。
5. 缩进和首行缩进:正文的开头通常不需要缩进,但段落之间可以用空行或首行缩进(一般为1.27厘米)来区分。
6. 标题和子标题:标题应该使用较大的字号和粗体,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的字体来与正文区分开。
子标题可以使用稍小的粗体字号,以区分不同的节或段落。
7. 标点和引用:在正文中使用标点符号时应遵循规范的标点用法。
引用他人观点或引用文献时,应标明出处并使用合适的引用格式,如脚注或参考文献列表。
8. 特殊要求:某些企业可能对其特定文件有特殊的格式要求,如合同、报告或简历等。
在撰写这些文件时,需要根据具体要求进行格式调整。
以上是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的一些基本准则,根据具体企业的要求和文件类型,格式规范会有所不同。
遵循正确的格式要求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专业性,还可以让读者更容易理解文档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篇一:XX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第二篇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4、注册资本变更5、实收资本变更6、经营范围变更7、营业期限变更8、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10、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1、公司类型变更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14、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公司备案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3、分公司备案4、清算组成员备案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六)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七)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新设分立4、派生分立(八)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负责人变更2、经营范围变更3、名称变更4、营业场所变更5、其它几类因隶属公司企业类型变更换发分公司营业执照(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七、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换发十、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四)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填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四、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五、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六、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表七、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八、外商投资企业补换照申请书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五、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开业登记表十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七、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二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使用须知二、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参考指引1、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3、外商合资公司的章程4、外商独资公司的章程(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参考指引(三)股东会决议参考指引(四)董事会决议参考指引(五)董监事委派文件参考指引1、董事委派书2、监事任职文书(六)住所使用证明的参考指引1、房屋租赁合同2、房产无偿使用证明3、无房产证书情况下的房产证明(七)股权转让相关文书参考指引1、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股权的通知3、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八)委托书参考指引(九)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参考指引(十)章程修正案参考指引(十一)减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十二)公告参考指引1、外商投资公司减资公告2、外商投资公司注销公告3、外商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公告4、外商投资公司新设合并公告5、外商投资公司分立公告6、外商投资公司营业遗失公告第一篇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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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书
注:投资人调整的,此表须原投资人和新投资人共同签字盖章。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其他。
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董事、监事、经理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申请书企业名称:注册号:
注:1、“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
2、股东变更同时提交附表1;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提交附表2、附表3。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公司名称:注册号:
注:1、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填写。
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同时提交附表2、附表3。
3、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同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在备选项的□上划“√”。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登记申请书
附表1
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其他。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附表3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全体合伙人/投资者签字或盖章不够填写的另附页。
. . .
. . . . 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注:1、此页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表格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3、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4、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其他。
5、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名称:注册号:
注:“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表格不够填写可复印空表格填写。
. . .
附表1
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注:1、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填写此页。
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3、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4、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在备选项的□上划“√”。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号: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集团名称:集团登记证号: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名称:注册号:
注:1、“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填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变更登记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编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注:不变更首席代表不须填写此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备案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编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注:不备案代表不须填写此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撤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4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
或)在中国境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授权人和被授权人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有权签字人签字。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颁发及归档信息表
归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