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分类及其分类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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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同法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的具体分类

合同的具体分类

合同的具体分类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法律规定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合同的性质分类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买卖合同:指卖方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劳务合同: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确定劳务关系、约定劳务内容和报酬的合同。

2. 按合同的订立方式分类
根据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口头合同:当事人在口头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也具有法律效力。

3. 按合同的履行方式分类
根据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方履行合同:指合同的履行只需要一方履行。

(2)相互履行合同:指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或多方相互履行。

(3)不完全履行合同:指合同一方未能完全履行,但另一方仍需履行的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具体分类。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的基础,对于合同分类的理解和应用,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考合同法复习提要

自考合同法复习提要

1241.2.3.4.1.2.3.1.2.3.1281851.2.12312123312341.1215342.91939393121912319191129131.2.2328293.31324.12331231121226162 616261623139240341451231 24123152123452.121.542.3.4.123411616221.122.1236191101713.6161686465123123415751.2.3.4.5.828312312121.2.121.2.3.971.2.3.111023114119115商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第二条: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确认样品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物自收到后七天内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须向乙方付5000人民币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自付定金之日起第七日付清第四条:交货规定1、交货方式:2交货地点;3交货日期:4交运输费第五条经济责任(一)乙方责任1产品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

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保修,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有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罚金。

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需按合同规定收货,2属甲方自提的货物,如甲方未按规定时期提货,每逾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1%的罚金。

3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

应按延期付款总额1%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运费费用及罚金。

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1%的补偿金。

合同关系有几种

合同关系有几种

合同关系有几种合同关系是法律上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特殊关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关系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合同关系类型。

一、根据合同目的分类1. 购买合同:购买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而订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而买方则支付相应的购买费用。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某一特定物品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订立租金和租期等约定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出租人所提供的物品。

3.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交由受托人代为处理或管理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信任关系,委托人信任受托人的能力和诚信,以实现双方的利益。

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的一种协议。

出借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并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等相关事宜。

二、根据合同形式分类1.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合同。

这种合同可以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

2.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当面或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没有明确的书面记录,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 默示合同:默示合同是指根据双方行为、习惯或者业界惯例等形成的合同。

没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但双方行为明确表明存在合同关系。

三、根据合同性质分类1. 国际合同:国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同。

这种合同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跨国业务。

2. 内部合同:内部合同是指在同一个法人、企事业单位内部,不同部门或者岗位之间达成的内部协议。

这种合同关系通常用于内部资源配置、劳动关系等方面。

3. 外部合同:外部合同是指不同法人、企事业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关系涉及到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之间的权益关系。

以上是合同关系的几种常见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关系有着各自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合同关系的建立和履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种类和写法

合同的种类和写法

合同的种类和写法合同的特点、种类(一)合同的特点1.合法性合同是一种法律性经济文书,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签订合同,必须依据国家的法令和政策,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本身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既可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认真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平等性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经济法律地位相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合同当事人不论资产多少,地位高低,也不论其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如何,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

3.自愿性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签订协约。

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双向性为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双方都必须享有要求对方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义务,且明显表现为甲方的权利就是乙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二)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类型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 按照书面形式的不同,分为条款式合同和表格式合同。

条款式合同是把双方达成的协议列成条款,写人合同。

这种合同不受固定格式的限制,比较灵活,尤其适用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

表格式合同是把双方达成的协议列人设计好的表格中。

这种合同体式固定,比较规范,便于管理。

它是实际工作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同样式。

3.按照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

三、合同的格式写法合同有着固定的格式,一般由标题、合同当事人名称、正文和结尾四部分构成。

1.标题标题即合同的名称,明确写明合同的隆质。

如《光明公司1999年第四季度纺织品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供电合同》等。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通过分类,我们可以将各种合同找到归类,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与自己的真实目的相一致的合同条款。

一、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民法典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典型合同是非典型合同的方向。

1、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新鲜事务,在民法典上全无规定,而且内容无法归类到15种有名合同中。

这时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处理,要适当运用《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总则。

2、合同联立。

所谓合同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1》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A 给 b 供鸡, b 给 a 供饲料,鸡和饲料的钱单独结算,互不相欠。

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

A借给b400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倒帐后, b 在 c 公司的持有的股份2000 股给a,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依存这借款合同,所以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解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时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租赁、承揽等大多数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听课笔记(一)之合同效力性规定2020年8月15日,最高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第五场宣讲,由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讲解《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刘专委只讲完其中前二个问题,其透露剩余二个问题或于8月28日继续讲完。

以下为笔者参加视频听课所作笔记。

【讲解内容】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合同义务的分类

合同义务的分类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引言。

在合同中,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具体情况,合同义务可以分为多种分类。

在本文中,将对合同义务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客户更好地理解和制定合同范本。

二、主要内容。

1. 经济合同义务。

经济合同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商品或服务、履行投资协议等。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各方的经济义务,并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2. 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等内容,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租赁合同义务。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义务包括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双方履行维护义务等内容,合同范本中需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

4. 建设工程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的义务,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包括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等内容,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工程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

三、结论。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义务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精确地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本文能为客户提供一些参考,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制定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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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分类及其分类理由关于合同义务的各种分类及分类的理由1,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

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

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

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

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

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

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3,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两种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有人认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它所要解决的也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而对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以及合同履行之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却不能适用。

由此可见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4,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

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

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不真正义务作为一项规则,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中,那么侵权关系中是否适用该规则?本文认为,不真正义务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既适用于合同关系,又适用于侵权关系。

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相一致。

一般侵权中,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便无责任,有过错,只承担与过错程度相一致的责任。

在不真正义务规则中,侵权人对受害人扩大的损失无法预见,因此对损失的扩大,侵权人没有过错,因此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而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应该能够预见,但不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这恰恰体现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

5,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

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

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

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

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责任即违背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

后合同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已经终止、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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