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分类条款等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3.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5.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正文一、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在合同中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为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方便。
格式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普通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常见的、不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格式条款。
2.特殊格式条款:是指在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3.强制性格式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纳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如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4.推荐性格式条款:是指法律鼓励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条款,但不强制要求,如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
三、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如下规定:1.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格式条款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予以说明。
4.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四、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1.优点:节省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缺点:可能导致不公平,损害当事人权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合同签订中,格式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因法律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3.在合同中明确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避免因歧义产生纠纷。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工程合同法主要条款有什么

工程民法典主要条款有什么一、合同主体与范围任何合同的起始点都是确定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在工程合同中,通常包括发包方(业主)和承包方(施工方)。
合同的范围则涉及到工程的规模、位置、类型等基本信息,以及合同所涵盖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工期与进度工期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时间限制,而进度则是对工期内各阶段工作的详细安排。
这一条款对于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常包括工程的开始日期、竣工日期以及中间的各个重要节点。
三、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是衡量工程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
在合同中,应对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标准、施工标准以及验收标准等。
还应明确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方式和责任归属。
四、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款、材料费、人工费等。
在合同中,应详细列出价格构成,并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
同时,还需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法,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变化。
五、变更与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现场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
合同中应规定变更的程序、条件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调整方法。
索赔条款则涉及到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
六、风险分配风险分配是指合同双方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先约定的责任划分。
这包括自然灾害、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风险。
合理的风险分配有助于减少争议,保障双方利益。
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时所需承担的后果。
合同中应明确违约的定义、违约方的责任以及守约方的权利。
这有助于约束双方的行为,促使合同得到妥善执行。
八、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
合同中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条款,指明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和适用的法律。
这有助于在出现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九、终止与解除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提前结束的情况。
这可能包括合同期满、双方协议解除、一方严重违约等情形。
合同的通用条款

合同的通用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合同的定义与分类二、合同的通用条款1.合同主体2.合同标的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合同的违约责任6.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正文一、合同的定义与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则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
二、合同的通用条款1.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合同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各自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过程。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约定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程序。
5.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6.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发生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第1页共1页。
合同法中的主要条款与要点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实际损失计算法、预期利益计算 法、约定计算法等。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因
其违约途径
继续履行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仍然有继续 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守约方可以要求违 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是一种重 要的救济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守约方 的利益。
THANKS
[ 感谢观看 ]
遵守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法律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 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 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也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解除后果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CHAPTER 04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种类
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类型。实 际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 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 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 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 。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 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 应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或欺诈。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导论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合同无处不在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
基本架构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合同的变更、转让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7、违约责任重点与难点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如买卖、借款、租赁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传统上借用、保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
如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
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二、合同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一)要约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内容。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
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1、要约的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生效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生效时间:①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视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效力待定的合同(3)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认)表见代理:(1)要件(代理人,无权代理;表见事实;相对人,不知)(2)后果——有效合同(相对人举证表见事实)表见事实: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