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常见问题
常见解决合同纠纷的4种方式

常见解决合同纠纷的4种方式导读:本文介绍了常见解决合同纠纷的4种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
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4种方式,我们分别作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根底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
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
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
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开展。
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那么:一是平等自愿原那么.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那么。
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否那么.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清责任是非。
合同法常见问题解答

合同法常见问题解答1. 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除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它对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的规则和框架。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基本要素有哪些?根据合同法,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 完全的意思表示 - 明确的标的物或服务 -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对于金钱销售等特别情形,还需要明确价格3. 合同可能存在哪些类型?根据合同对象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商品或物品交换。
- 劳动合同:用于雇佣劳动者从事工作。
- 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方将房地产或财产租给承租方使用。
- 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按照约定期限归还。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
4. 如何确定合同的有效性?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以下几个条件是必须满足的: - 完全意思表示:各方对于合同条款和内容应有清晰、明确的理解。
- 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应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 内容合法与公平:合同不能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真实意思表示:各方提供的信息和陈述应真实准确。
5.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是什么?在处理合同争议时,以下是常见的问题和纠纷: - 合同解释问题:当各方对于某一条款或内容发生异议时,需要解释其中含义。
- 履行义务问题:当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责任时,对其违约责任进行判定。
- 违约赔偿问题:当一方因违反合同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需确定赔偿金额。
6. 如果一个合同被违约,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 要求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
- 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 要求赔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以上是对合同法常见问题的简要解答。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解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1、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乘客吗?答: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1)车辆在载客运营中;(2)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3)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4)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2、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答: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此可见,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3、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答: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换句话说,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获得车主的赔偿。
4、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蔡志昆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法,避免合同纠纷,本篇将结合蔡志昆法律讲堂的内容,对合同法中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进行解读。
二、合同法概述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自愿订立合同,不得强迫或欺诈。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法中的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1.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防范(1)问题:合同主体不合格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其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律能力。
(2)问题:合同内容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纠纷。
(3)问题:合同签字盖章不规范防范措施:合同签字盖章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防范(1)问题: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避免因履行期限争议导致纠纷。
(2)问题: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如货物的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3)问题: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避免因履行地点争议导致纠纷。
3.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防范(1)问题:合同变更未经对方同意防范措施: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2)问题:合同解除未履行法定程序防范措施: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3)问题:合同终止后未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防范措施:合同终止后,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告知义务吗?《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什么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问题及解决问题

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务合同问题层出不穷,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分析劳务合同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常见劳务合同问题1. 劳务合同未签订或签订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导致双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劳务合同条款不明确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3. 劳动者权益受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强制加班等问题,使劳动者权益受损。
4. 劳务合同解除纠纷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双方对解除理由产生争议。
二、解决劳务合同问题的方法1. 规范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明确合同条款在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避免纠纷。
3.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强制加班。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侵犯自身权益时,应及时维权。
4. 合理解除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务合同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依法解除合同。
5. 依法解决劳务合同纠纷当劳务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以寻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组织的帮助。
6.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加强《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劳务合同问题的发生。
总之,劳务合同问题及解决方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高度重视劳务合同问题,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合同法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对合同法的理解不足或疏忽,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需要满足更多的法定条件。
比如,某些合同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或者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还有些合同可能附带有生效条件或期限,只有在这些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合同才生效。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误以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必然生效,从而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就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潜在的风险。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但该合同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生效。
在审批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了一大笔预付款,结果合同最终未获得审批通过,甲方的预付款就面临着难以追回的困境。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没有做严格的限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可能会导致合同难以证明,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比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只是笼统地约定为“合格”,而没有具体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标准,当双方对货物质量产生分歧时,就很难确定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履行主体错误、履行地点和方式不明确、履行期限违约等。
履行主体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货物,但甲公司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的关联公司,这就可能构成履行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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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见问题1、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答: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答:除去上述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之外,《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一,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导致的结果:一是无效;二是效力待定。
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三,内容要合法。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
4、签订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要求?答: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时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是16-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如果是法人,除去注意其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满足特定经营的资格,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不满足此类规定是不准许签订特定合同的。
5、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答: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
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6、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录音是否有效?答: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录音是最为常用的。
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7、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答:若是银行借款合同,常识上是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若是民间借贷,不违法,但一旦发生纠纷,无从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8、国家是如何规定民间借款约定利息的?答: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
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9、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答:需要注意问题,一是必须使用“定金”两字,其他字样均不使用合同法的定金罚则,二是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支付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
10、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3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且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只能选择对自己一方最为有利的情况主张。
11、合同更改时的注意事项?答:更改是指这个合同的文字上面出现了错误,对文字进行理改。
如:应当写的是苹果,写成了水果,只改字,在修改时盖章和按手印时要压住字。
合同变更与更改不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如订的借款是100万,现在是80万。
原来期限是5个月,现在是3个月。
原来是甲承担义务,现为乙承担义务。
更改是对合同文字解释上的解释,不是主体上的改变。
12、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包括其他物品)答:收费的有保管义务。
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
13、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答:如果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4、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合同撤销的原因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
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对方没有交钱,是否可以不给其发货(或者其他买卖行为)?答:合同履行中,可以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包括: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对方没有交钱,就可以不给其发货。
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
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
第三种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
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
17、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8、在货物交给对方或者交给货运公司之后,货物丢失,此时货款没有收到,货物丢失的责任由谁承担?答: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实际上占有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一成立就算成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包括由买方负责代办运输,因此时发生货物丢失,其责任由买方承担。
19、欠款人对外有债权,却不积极收取,致使欠我的货款久拖不还,我能怎么办?答:此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代位权。
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20、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