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常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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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条款

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条款

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条款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条款。

3.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变更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变更的方式:书面形式变更,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1.解除的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出解除。

2.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当支付赔偿金。

3.解除后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经济补偿金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社会保险1.社会保险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竞业限制条款1.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条款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时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

3.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1.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模板(4篇)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模板(4篇)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模板(4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篇一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机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历,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标准、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全面、详细,更好的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假设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条在劳动法的根底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劳动合同9大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9大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9大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其中的9大必备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内容,避免出现岗位不匹配或任务不清晰等问题。

第三条: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需要前往的具体工作场所。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地点,避免出现频繁调岗或变更工作地点等问题。

第四条:薪资待遇薪资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薪资待遇,并注明支付方式、发放时间、加班费等细节问题。

第五条: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社会保险问题,避免出现未参加或参加不全等问题。

第六条: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需要履行的工作时长和休息时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超时加班或休息不足等问题。

第七条:年假和带薪休假年假和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或约定的休假权利。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年假和带薪休假问题,并注明使用方式、申请流程等细节问题。

第八条: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双方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方式和程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九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上9大必备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规定。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才能保障双方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哪些?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

有两个以上。

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须标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世分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世分量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

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世分量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居民身世分量证号码,即居民身世分量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哪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哪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如下: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开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条款只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部分内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和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条款。

第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处省略部分内容为确保篇幅在千字以上,具体条文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展开。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地点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技能和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

2024版劳动合同法条款

2024版劳动合同法条款

2024版劳动合同法条款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合同的法律依据1.3 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2.3 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3.1 工作内容与岗位3.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3.3 劳动报酬与支付方式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4.1 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的程序4.3 变更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5.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5.3 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签与中止6.1 续签的条件与程序6.2 中止的条件与程序6.3 中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7.1 争议的协商解决7.2 争议的调解与仲裁7.3 争议的诉讼程序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1 违约行为的界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第九章:特殊条款9.1 保密协议9.2 竞业限制9.3 知识产权归属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的解释权10.2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10.3 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甲方签字11.2 乙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用工。

1.2 合同的法律依据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合同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本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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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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