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
劳动合同法核心解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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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双方主体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条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有权依法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应当履行协议,互相尊重对方的劳动权益。
二、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重要内容。
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为主,不得拖欠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者有权拒绝危险、有害的劳动,并要求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五、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
双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法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尊重相关法律规定。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框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十大著名事件

《劳动合同法》十大著名事件评析斌时间过得真快,《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已经两年了,这里收集的是新法颁布前后,我在报刊上发表的十大著名事件的评析。
其中《央视“清退行动”引出的劳权话题》一文,由于批评了CCTV,发表时被改得面目全非,这次也恢复原样。
由于最近杂事较多,这次只是按发表的时间顺序匆匆收录与此,未及审阅订正,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 .麦当劳肯德基没有“非全日制用工”?近日,麦当劳、肯德基因涉嫌在广东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备受关注。
随后,广州、上海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麦当劳、肯德基快餐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但是上海尚未发现麦当劳、肯德基存在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广州麦当劳、肯德基的违法用工也主要集中在超时加班、不签劳动合同等问题上。
这些洋快餐更是强调自己一贯遵守中国法律,其实这真的不是随便说说的,显然是经过周密设计的。
如尽管上海政府规定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5元,而麦当劳、肯德基的“小时工”工资最低仅为为 5.8元或6.3元,但麦当劳、肯德基的这些“小时工”并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工资水平自然不适用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
据上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17家麦当劳、20家肯德基共37家门店的初步调查,涉及从业人员2450人,其中管理人员203人,合同制员工508人,下岗、协保、退休和劳务公司输出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244人,兼职人员293人,在校学生1184人,青年职业见习学员18人。
也就是说,除管理人员外,麦当劳、肯德基所属各餐厅主要使用4类人员: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二是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三是兼职人员;四是在校学生。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新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第一章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的一种形式,必须得到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为此,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7月1日通过新劳动合同法,在此背景下深化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进一步强调劳动用工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第二章新劳动合同法概述新劳动合同法首次提出了劳动者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这是强调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这种精神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此外,新法明确规定了劳动用工合同的有效期,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时工作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合同期限到期后,双方协商,可以续约但续约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就不能续约。
新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保护,比如与用人单位所派遣的人员享有相同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新法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多举一些实际的例子,员工签署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以及员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以分享一些经验。
例如,在签署试用期合同时,员工应该留意需要共同签字的合同条款是否与事先沟通一致。
在工作中,如果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有违反劳动合同要求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要求更改。
此外,法规与法律体系也给员工维护权益提供了更多支持。
第四章企业用人单位企业用人单位同样需要被纳入到新劳动合同法的讨论范围中来。
例如,新法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注明具体适用的试用期规定、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企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给员工发放工资,导致员工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最坏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纠纷甚至诉讼。
因此,企业用人单位应该重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招聘、管理和职业安全等环节。
第五章法律风险的防范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风险控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例如,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注意明确各种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资计算标准、加班规定、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具体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义务债务和约束规范。
2024劳动合同法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解读2024年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定和保护。
以下是对2024劳动合同法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合同签订和变更:根据新法,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
合同签订后,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经过双方自愿同意,并及时告知对方。
变更合同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 工资支付: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时支付。
劳动者可以在每月工资日提前5个工作日内要求雇主支付工资。
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的货币贷款利息。
3. 工时限制:新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保护。
每个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的部分为加班工时。
雇主需要给予加班工时的相应报酬,并且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
4. 休假制度:新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制度。
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假。
年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逐年增加,并且雇主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合理安排年假。
5. 福利保障: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者的福利保障制度。
雇主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同时,雇主也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资保险和职业灵活福利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6. 合同解除:新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合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期限。
合同解除时,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2024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工作环境,并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法也为雇主提供了更有条理和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双方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合作。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第一部分一、劳动关系1、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19〕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法发〔2019〕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劳务合同纠纷”取代。
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雇佣合同纠纷案由。
这表明,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就用工主体而言,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私人保镖等等,而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
在用工方式上,劳务合同中的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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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保护劳动者权益 稳定劳动关系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
劳动合同作为直接沟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和用人单位的运营、发展息息相关。
可以说,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如果说今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为人们的“安居”奠定了基础,那么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为人们的“乐业”提供了保障。
一.立法宗旨: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直是广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业内争论的焦点问题。
争论的核心在于:劳动合同法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前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应当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由国家通过立法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适当干预;后者则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虽具有特殊性,但其宗旨仍应遵循“平等”的民事立法理念,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要维护雇主的正当权益。
这两种意见的抗衡与博弈一直贯穿《劳动合同法》制定与修改的始终。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这种表述几乎就是《合同法》的翻版,反映了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观点。
在其后的二审、三审稿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纳入立法宗旨,且行文位置被不断调整,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立法宗旨界定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该规定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置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之前,从立法观念上颠覆了最初对平等保护的追求,将对劳动者的保护作为本法的立法主旨,得到了民众广泛认可和好评,也使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争尘埃落定。
立法宗旨之争折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的性质属于私法中的民法还是社会法中的劳动法。
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在于,民法的立法假设是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看成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劳动法的立法假设则是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看成是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从属关系”。
在我国的现实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当事人双方很难说是完全平等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更多的应是作为一部保护弱者权益,维持社会和谐的社会法而存在,而这也是之所以要在《合同法》以外制定一部《劳动合同法》的原因所在。
二.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劳动关系的货币化,市场化程度日渐深入,一些新的用工主体不断出现,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任制度等等。
《劳动法》对于实践发展的滞后性开始显现,并导致众多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门外,如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等均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
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条款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适用主体。
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6条还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且在其特别规定不周延的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法》,该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特别法调整的缺失,有效地杜绝了在事业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中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在企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制定、决策中体现职工或工会意志2006年3月20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条第2款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
”该条款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用人单位的激烈批评,认为这种规定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最高权力,如果工会等机构拥有决定权和一票否决权,公司最高权力就会转入职代会和工会手中,这无疑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侵犯;而且,何谓“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也难以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这样,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之间如何寻求平衡就成为立法者考虑的重点。
而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也集中反映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对草案做出了两个重大的修正:(1)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决策不再需要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该规定既维护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赋予了职工或工会参与企业规章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但是,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这样的措辞表述更像是倡导式的宣言,其操作性如何?还有待实践的考验。
四.明确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及其与形成劳动关系之间的关联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一直是劳动者和企业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是否允许口头劳动合同的存在,直接关系到现实生活中大量劳动关系,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较短的用工关系的建立。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不应将劳动合同的形式限于书面形式,以放宽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保护条件,但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出于对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和保存证据的考虑,在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而将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限制为书面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在第10条第2款中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用工的时间,而不受劳动合同订立与否的限制。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是可有可无的。
恰恰相反,《劳动合同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施加给用人单位,并对违反此义务的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14条第3款以及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如下情况处理:(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在《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关系模式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经程序。
这一规定正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而迟迟不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制定的,既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存续,也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体表现。
五.强化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及其类型:(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该条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而明确了试用期的法律性质,以防止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滥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受到两条底线的保护:用人单位内部工资水平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水平,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规定是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用人单位任意压低试用期间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情况而制定的,对保障和提高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水平有着积极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受到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仅能在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确实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2)劳动者存在几类法律明文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包括严重违规、严重失职、禁业从事和犯罪等);(3)劳动者基于非因公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规定能有效地防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遏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明确界定并强化竞业限制2006年,微软前副总裁李开复跳槽到GOOGLE公司一事,使竞业限制一时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特别是有关违约金标准的内容非常引人注目。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