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详细解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标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法规可能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说明理由:劳动者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便用人单位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根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1.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3. 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6.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即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后的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请注意,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制定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38条的具体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及后果,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第38条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在岗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等。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双方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如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
协商解除是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后果1.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生效。
2.后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救济条件,可以申请失业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劳动者原因1.1 劳动者过错性解除1.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1.3 劳动者客观情况变更解除三、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法律责任四、劳动者如何维权五、总结正文: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原因和用人单位原因两类。
一、劳动者原因1.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的过错行为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因身体或者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客观情况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四、劳动者如何维权1.了解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
2.收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3.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协商解决。
4.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遵守相关规定,遇到违法行为时积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一、条文内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条文解读1. 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归属明确。
2. 劳动者信息:劳动者需要提供姓名、住址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确认劳动者的身份和合同的约束对象。
3.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 工作内容与地点:详细说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地点,确保劳动者对工作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5.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6.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7.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8. 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9. 其他法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的其他必要条款。
三、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后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补偿权利。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三年的,支付二个月工资;不满十年的,支付三个月工资;满十年的,支付四个月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经济补偿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经济补偿的标准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年限越长,经济补偿的标准越高。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长期劳动付出的尊重和保护,使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一个月工资、两个月工资、三个月工资或四个月工资。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劳动者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权利。
该条款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确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
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进行详细解析。
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患病或者非因工伤或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连续在原用人单位休假期满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
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也可以与对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法定权益。
劳动者应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如有必要可以向劳动监测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寻求共识,并尽量避免对彼此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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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
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
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
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
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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