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
地质灾害防治合同协议书范本

地质灾害防治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灾害防治合同协议书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双方利益。
二、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5.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6. 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7. 工程预算:___________________三、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2. 甲方负责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4. 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
2.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3. 乙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调整工作计划。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五、工程款支付1.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款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款支付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4. 工程款支付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工程验收1.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天内组织验收。
3.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七、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日支付未付款项____%的滞纳金。
2. 如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应按日支付合同金额____%的违约金。
山坡地灾治理合同6篇

山坡地灾治理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承包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对特定的山坡地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故此通过本合同委托乙方进行治理工程。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地点:位于[具体地址]的山坡地灾治理工程。
2. 工程目标:治理山坡地灾,保障地区安全,减少自然灾害风险。
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削坡、排水、防护、监测等综合治理措施。
二、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甲方负责协调工程涉及的外部关系,确保施工环境良好。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2)乙方负责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并保证其质量合格。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4)乙方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工程期限与进度安排1. 工程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日内开工。
2. 工程竣工日期:开工后XX日。
3. 进度安排:双方约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程进度会议,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四、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1. 工程总价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XX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XX%作为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XX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五、质量与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标准。
2. 验收标准:工程完工后,由双方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工程完成。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

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项目背景重庆市九龙坡区位于长江上游的三峡水库库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区之一。
为了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重庆市政府启动了三峡库区九龙坡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本次合同是三期项目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山体防护、地质灾难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
合同内容一、项目概述本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期共分布在九龙坡区的3个片区,涉及的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山体固化、山体开挖、垮塌处理、易地搬迁、应急预警等。
二、服务范围本次合同服务范围包括:1.对三期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勘察,并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2.设计开发并测试地质灾害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和居民疏散提供及时预警。
3.实施山体防护和开挖工程,固化山体,并进行生态修复。
4.实施垮塌处理和易地搬迁工程,为当地居民提供安全居住环境。
5.为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建议。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本次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30,000,000元,按照以下方式付款:1.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及预做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发票并开展一次性付款。
2.底部开挖、山体固化及预警系统建设等大型项目完成后,提交相应发票,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三次。
3.最后,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交最终发票,按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所有剩余费用。
四、服务期限本次合同的服务期限为3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五、违约责任1.若承包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工程,将罚款应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并按照工程实际完成度进行扣减。
2.若承包方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做出派遣专业人员重做、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等处理方式。
六、技术标准承包方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山坡地治理技术规范》、《山地灾害应急预警技术规范》等技术和规范进行设计开发和施工工作。
七、保密协议承包方不得泄露任何与本次工作相关的技术、商业或其他信息,否则将承担一切可能产生的责任。
危岩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危岩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在地质灾害频发的今天,危岩治理工程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签订一
份详尽完备的施工合同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个标准的危岩治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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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信息
甲方(业主):[甲方名称]
乙方(承包商):[乙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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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具体名称]
2. 工程地点:[具体地点]
3. 工程规模:[规模描述]
4.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岩清除、边坡加固、排水系统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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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金额
总合同金额为[金额],包含所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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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期要求
1. 开工日期:[具体日期]
2. 竣工日期:[具体日期]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双方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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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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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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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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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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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条款
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保密。
2. 变更条款:工程内容如需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终止条款:在特定情况下,任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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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包合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包合同甲方:乙方:甲方将〃恭城县观音乡新村危岩治理及同乐村下洲屯滑坡治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劳动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的规定,结合木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木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恭城县观音乡新村危岩治理及同乐村下洲屯滑坡治理工程地点:恭城县观音乡新村及同乐村下洲屯工程内容:《恭城县观音乡新村危岩治理及同乐村下洲屯滑坡治理施工图设计》的要求部分施工内容,即新村危岩治理及同乐村下洲屯滑坡施工设计图的全部施工内容。
工程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野外施工,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合格证件。
二、工程量及质量要求:1、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架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算。
2、工程质量要求按设计方的工程施工图文件的要求,达到(国土资源部行业验收标准)合格以上,并经甲方与业主验收合格。
三、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造价为总价包干,包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
总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等,不含税金。
总包干价为¥:82000.00元(大写:捌万贰仟元整)。
2、乙方进场根据材料进场情况,预付部分材料款给乙方,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支付70%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提交正式成果资料后,20天内全部付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2、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2、负责处理所有施工现场的群众纠纷(危岩处理如有损坏群众果树、房屋等一切由甲方全部负责);3、保障乙方运输材料的交通通畅,如有交通、纠纷影响误工,由甲方负责误工补助;4、协调乙方与其它专业之间在进度二施工质量、交叉施工,相互配合,文明及安全施工方面的相互关系。
地质灾害承包协议书范本

地质灾害承包协议书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乙方具有地质灾害治理的资质和经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地质灾害治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2.1 乙方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管理、验收等工作。
2.2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3.1 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支付方式:3.2.1 预付款: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3.2.2 进度款:乙方完成工程进度的______%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______%。
3.2.3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______%。
3.2.4 质保金:工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乙方。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4.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______日内组织验收。
4.3 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进行返工或修复。
山坡地灾治理合同3篇

山坡地灾治理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乙方(承包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山坡地灾治理工程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XX山坡地灾治理工程。
2. 工程地点:具体地址位于甲方指定的山坡区域。
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统设计、坡面防护、地质灾害监测、绿化工程等。
二、工程目标1. 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恢复山坡生态功能,提高环境质量。
3. 保障长期可持续发展,避免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工程期限1. 工程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 工程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四、工程费用及支付方式1.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该费用包含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费用。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合同签订后支付XX%,工程过半支付XX%,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XX%。
所有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工程质量与验收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验收申请。
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X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 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安全责任与保障措施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支持,如提供现场安全指导等。
七、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归属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劳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需要,特委托乙方进行相关劳务工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 工程地点: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4. 工程期限:_________(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二、劳务内容1. 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劳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的组织与调配;(2)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3)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工程任务;(4)配合甲方进行工程验收。
2. 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工程款项1. 工程总价: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2)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每月支付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3)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四、工期及验收1. 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2.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甲方应组织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五、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_________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2. 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_________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3.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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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重庆市三峡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本合同标准条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本合同中特指重庆市库区九龙坡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特指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⑷“监理人代表”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监理工作整体协调管理的组织,本合同中特指中咨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重庆市监理办公室;⑸“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代表派到委托人所属县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组织;⑹“总监分部”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派出的、负责本县区若干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的组织;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⑻“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⑼“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⑽“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⑾“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⑿“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分部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监理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⑶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