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议案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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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局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如下方案。

一、概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参政议政的通道和途径,是体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司法局作为政府机构之一,负责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加强与两家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并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沟通中搭建起科学高效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体系。

二、工作职责1. 积极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认真听取专项视察、会议、座谈会等方式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2. 司法局建议设立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小组,由司法局领导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迅速响应,负责落实下属各单位所接到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意见,妥善保密。

3. 筛选和分类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将其及时报送领导和相关部门。

通过针对性培训和考核,提高办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实现经验共享,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4. 制定明确的办理程序和标准,遵循“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原则,全面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有关情况、反馈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5. 开设公示栏、发布调研报告,提高公众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使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真正被采纳、贯彻和落实。

三、办理流程1. 会议纪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会议和其他方式向相关负责人提出问题和建议,相关负责人需要将问题和建议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及时审阅,分析思考并及时处理。

2. 问题收集: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及司法局工作调研团队等途径,对相关方面采集问题和建议,以便于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3. 分析研判: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理、分析,在合理时间内推进处理;同时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纳入工作计划,由专人进行讨论、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等。

议案提案办理制度

议案提案办理制度

议案提案办理制度第一条依照《xx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办公室归口管理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局办公室根据本局工作职责接收、分解、交办及督办相关议案、建议和提案。

对于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责任处室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退办或调整的书面理由,由局办公室统一反馈新区督考办。

第四条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分配局办公室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依据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处室职责分工,明确议案、建议和提案承办处室。

建议、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根据建议、提案中心问题或第一问题内容,确定该建议、提案的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第五条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与办理时限各处室接办建议、提案后,应认真研究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对于可以采纳的批评或建议要及时予以采纳,对与事实有出入的批评及暂时难以实施的建议,可作为今后工作的借鉴和参考,同时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

对于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不能解决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

对于由本局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积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对于有关单位会同我局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就与我局职责相关的内容提出协办意见。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确有困难的,承办处室应书面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报请新区督考办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

建议、提案答复内容必须与建议、提案的要求相符合,实事求是,表述清楚,文字简练。

承办处室在起草由我局主办的答复件前,应同建议、提案提出人进行面商,交流情况,共商解决办法;相关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应与领衔人面商。

承办处室在建议提案正式答复前,就将拟答复文件先呈送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内容审核,局办公室负责格式审核。

审核通过后,再根据主、协办件答复要求履行答复文件签批手续(主办件须由局长签发)。

第六条本局单独办理的建议、提案,答复文件应寄送签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新区督考办(若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则同时抄送相关协办单位),并附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建立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创新办理方式、拓展办理渠道、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形成区人大、区政协督办,区政府领导领办,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落到实处。

二、办理程序(一)确定领办任务。

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区政协确定并交办的年度重点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各副区长领办建议,原则上每名副区长领办1—2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根据领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报告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并按程序会签《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确认单》。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推动问题解决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往往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 出,实施方案的制定将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解决 问题,推动改进工作和政策制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 关切。
增强政府公信力
通过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政府能够展现出对民意的 尊重和回应,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实施方案将确保办理 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02
03
04
交办
将立项的建议提案交由相关部 门或单位进行承办,明确承办
要求和时限。

跟踪督办
对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跟踪督 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
汇报与反馈
定期向提案人汇报承办进展, 及时收集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
,调整优化办理方案。
结项评估
在承办完成后,进行结项评估 ,总结办理成效和经验教训,
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跟踪督办和考核评价, 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03 办理工作流程
接收与登记
01
02
03
接收
设立专门的接收渠道,确 保及时获取人大建议和政 协提案。
登记
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 录建议提案的标题、提案 人、联系方式、提交时间 等信息。
确认与反馈
04 监督与考核
办理工作监督
监督主体
明确监督主体为上级人大、政 协组织,通过定期检查、抽样 调查等方式对办理工作进行监
督。
监督内容
包括办理工作的程序合规性、 办理质量、办理效率等方面的 监督,确保办理工作严格按照 规定进行。
监督方式
采用明察暗访、听取汇报、查 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 办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办理提案、建议及办理工作制度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特制定以下提案工作制度。

1、成立梅硐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落实办理机构,充实办理人员。

2、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部门(各站所,村(居))在接到承办任务后20日内做出答复,两月内落实办理;承办人在接到承办任务后30日内做出答复,三个月内落实办结。

并分别书面报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小组办公室。

3、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针对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由办公室转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4、各承办单位和部门要本着认真、优质、高效、务实的原则,把办理工作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和增强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改进工作作风,着重加大承办力度和提高办理质量。

5、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答复要符合法规、政策。

语气要诚恳、谦逊,称谓要准确,所有答复件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并以镇正式文件统一答复。

6、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定期督查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和部门要定期反馈承办进度、存在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落实办理。

7、承办人大建议每件答复除送交每位代表外,同时抄送市人大联工委和市政府督办室;承办政协提案的每件答复除报市政协提案委两份外,同时抄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

8、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和感情交流,反馈代表、委员对答复和办理的意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

对答复办理不满意的,在预留的一个月时间内重新答复办理。

9、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凡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主动抓紧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确因政策法规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的,要诚恳耐心地向代表、委员解释原因,说清情况,征得代表、委员的谅解。

2016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活动方案范文

2016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活动方案范文

2016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活动方案范文篇一: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一、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科室根据主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

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委、区政府办。

三、对于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区政协重要提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和区政协重要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本局答复。

七、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按照《深圳某南山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细则》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八、时限要求。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因问题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6•【字号】浙政办发〔1991〕4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浙政办发〔1991〕46号颁布日期1991年3月26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认真、准确地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以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建设服务,在总结两年试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人大代表建议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他们参政、议政的法定形式。

办理建议、提案是我国健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摆正国家主人和人民公仆的关系,正确处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与发扬民主,接受监督,做好政府工作的关系,自觉尊重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真心实意地为代表、委员服务。

二、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人代大会期间,代表用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经人代大会主席团确定改作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以及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座谈,对政府工作提出的需要书面答复的建议。

三、政协提案,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经所属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以组织名义提请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实行归口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代表或委员。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2005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2005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nbsp;今年我厅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共303件(人大建议236件,政协提案67件)。

其中,思路类的2%,项目资金类258件,占办理总数的85 %;解释说明类的39件,占办理总数的13%。

今年建议、提案办理有下列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办理任务重。

今年建议、提案的办理总数比上年大幅增加,办理总量列省直办理单位之首。

二是办理的要求高。

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对办好今年的建议、提案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百分之百”:办复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100%。

三是办理的难度大。

我厅今年承办的建议、提案中,要资金要项目的多,而且大部分都在规划或者计划外,解决的难度大;再就是要求撤消收费站的多,还有一部分建议、提案涉及到体制和政策调整问题,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

从上述情况看,今年承办的建议、提案,完成办复率是没有问题,但要完成满意率和见面率,由于数量多、难度大,确实比较困难。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按期如质办好今年的建议提案,我们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的要求和历来的做法,拟提出如下办理工作方案,请厅领导审定。

一、办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1 / 20今年是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一年,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承办单位和处室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规章文件精神,从讲政治、讲法制的高度,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省公路局、厅规划办、计划处、财务处等承办量任务较重的单位和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抓紧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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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科室根据主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

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委、区政府办。

三、对于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区政协重要提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和区政协重要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本局答复。

七、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按照《深圳某南山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细则》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八、时限要求。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因问题复杂在
二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

作为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九、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5件以上的,由局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十、所有议案、建设和提案办理完后,应在一周内交局办公室存档。

十一、办理答复工作的质量纳入科室年终考核。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科室负责人、办理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一)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意见较大的;
(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

(三)承办人员不负责,遗失议案、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五)不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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