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 商业企业法

柬埔寨商业企业法概述柬埔寨商业企业法,是柬埔寨王国的商业法规,旨在为商业企业的设立、运营和解散提供法律框架。
该法律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以促进商业发展和保护商业利益。
1. 企业设立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设立企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注册和申请手续,包括获取企业名称、办理商业执照、注册商标等。
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股东数量和责任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2. 企业运营柬埔寨商业企业法对企业运营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履行税务义务,维护劳动者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3. 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柬埔寨商业企业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股东的责任。
股东在企业中享有经济利益分享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清偿债务和遵守企业章程等。
4. 企业合并和分立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条件。
企业之间的合并和分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清偿。
5. 企业解散和清算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
当企业发生解散情况时,需要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
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并设立了争议解决机构。
当企业发生纠纷或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7. 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柬埔寨商业企业法允许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时,应遵守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8. 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柬埔寨商业企业法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可以依法通过注册商标、专利等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2010-02-22 18:08)标签: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位阶文化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作为一国最高效力之规范,柬埔寨的最高法律为宪法,其次是柬埔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条约。
其他法律之效力等级自高到低依次为:法律(Chhbab):国民议会通过之法案;皇家敕令(Reach Kret):国王在其宪法锁定权利内发布之敕令;条例(Anu Kret):由内阁会议通过、首相及所涉政府部委首长共同签署之次级法令;部门规章(Prakas):由各部部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发布;决定(Sachdei Samrach):首相、部长或省长就具体事项所作出之决定;通知(Sarachor):由首相或部长发布之解释或指示;省级命令(Arrete):由省长在其辖区内作出之行政命令。
与上位阶之规范冲突之下位阶之规范可被认定为无效。
阅读:评论:禁止转载:收藏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2010-02-22 17:45)标签:柬埔寨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改革2010 房产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于2010 年1 月份召开土地管理政策改革会议,根据本博客作者取得的由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起草的土地管理政策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政策改革宗旨土地管理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公平及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同时注重生态和社会发展。
政策改革原则- 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中央分权化;- 透明的、可归责的民主参与;- 本地居民需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在各层面的执行协调;- 重点保护环境脆弱地区;- 在决策制定和决策灵活性、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方面保持均衡。
此次政策对法律之影响本博客作者分析,此次土地政策改革带来法律修订之最重要动向可能是:更多建筑许可之申请将籍由分权化改革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办理、低级地方行政机构将有权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所有级别之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将被更严格执行;鉴于现今存在的矿业开发实际操作与自然保护区划法律规定之间的严重冲突,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及其保护措施必将有所修订。
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怎样才能拥有房地产所有权

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怎样才能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外国人是指柬埔寨自然人、或柬埔寨法人以外的,在柬埔寨投资、居住的人,均称之为外国人。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三章第44条规定:只有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一章第8条规定:只允许柬埔寨自然人,或柬埔寨法人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所有权。
那么,外国人在柬埔寨怎样才能拥有土地、房产所有权呢?就目前政策而言,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拥有:途径一: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是指来柬埔寨王国进行投资,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柬埔寨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被视为投资公司,简称CDC公司。
外国人取得投资公司资格后,可以申请加入柬埔寨国籍。
经内政部、总理府,报总理审批后,最后是国王签发王令批准加入柬国籍,获得柬国籍后就能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了。
途径二:与柬籍自然人合作注册公司。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一章第9条规定:在柬注册公司、企业,并由柬籍自然人或法律认可的柬籍法人持有51%或以上股份的,可成为土地所有人。
在商业部注册这类公司、企业时,外国人持有49%的股份,可以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柬籍自然人可担任董事或公司股东会成员。
公司注册完毕后,可以用公司的名义购买房地产,属公司拥有的所有权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要经过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方能实施。
这样一来,公司的任何人就不能任意动公司的财产了。
然而,如果你在公司、企业的实际持股比例与注册股份比例不一致怎么办?那么你务必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作见证或公证。
律师会写一份完善的协议书,保护你的权益。
途径三:同柬埔寨公民联姻。
法律规定,外国人与柬籍自然人结婚,通过婚姻可以取得柬埔寨国籍。
但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与柬籍配偶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取得柬埔寨国籍后,就可以"柬埔寨女婿"或"柬埔寨媳妇"的身份购买房地产了。
以上三种,是外国人合法拥有柬埔寨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可行途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 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 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 分。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税 率:从 0 至 6百万瑞尔税率0% ; 6百万至 1千5百万瑞尔税率是5%;1 千5百万至 1.02亿瑞尔税率是10% ; 1.02亿至 1.5亿瑞尔税率是15% ;超 过1.5亿瑞尔税率是20% 。
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
8 5 0万至 1 2 5 0万瑞尔税率为
2 、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
15 %;超过1250万瑞尔税率
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
为20% 。
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
对以下各种人的工资实
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
行工资免税:持公务官员护
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 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 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 税。分配投资盈利均不征 税;3 、进口建筑材料、 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 为主,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 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 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西哈努 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北部和南部 山区交通闭塞。全国公路总长1.5 万 千米,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 号公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任 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 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 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 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 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 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 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 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 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 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 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 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 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 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 产合同的标的物。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柬埔寨税率一览

柬埔寨税率一览柬埔寨税率一览表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主要税种及税率:(一)公司所得税:+公司和常设机构的标准税率为20 %。
+免税期限之内的投资公司0%+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技术管理服务费等的预提所得税为4% “保险企业的公司所得税为纳税年度所接收的保险金总额的5% +政府鼓励的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为9% +矿产、石油、天然气、自然资源和宝石开发的税率为30 % +企业无关经营的税率扣留税和所得税保证金:+自然人完成服务工作所得收入15%+无形资产、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15%+出租动产不动产10%+银行支付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预提所得税为 4 % +银行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预提所得税为6%+居民发款人给非居民发款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结算15%+缴纳实际税的企业,包括9%税率企业1%(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公司营业税一般公司营业税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矿藏和宝石等勘探和开采的税收,此类税率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四)增值税柬埔寨政府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0%,但是对于柬埔寨境内出口的货物应税供应税额免征增值税。
提供下列劳务免征增值税:公共邮电业的服务、医疗卫生业的服务、国有公共运输业和电力事业、保险业和特定的金融服务。
(五)工资税可以免税的工资包括得到认可的国际组织、外交机构的雇员的工资等。
柬埔寨的国会议员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一个人在12个月中居住在柬埔寨的时间超过182天,即被视为柬埔寨居民。
居民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所得税税率为20 %(六)其他税(1)最低税不属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有缴纳最低税的义务。
最低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服务和货物者的营业收入,税率为 1 %。
(2)特定商品和服务税特定商品和服务税对进口商品或者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税率从0至33.33 %不等。
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

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柬埔寨王国民族宗教君主柬埔寨王国政府例号148 AN KR BK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王国政府- 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 参阅于2004 年7 月15 日签署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第NS/RKM/0704/124 号王令- 参阅于1994 年7 月20 日签署颁布关于政府内阁的组织与运作法颁行的第02/NS/94 号王法- 参阅于1994 年8 月5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颁行的第03/NS/94 号王法及于2003 年3 月24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的第NS/RKM/0303/009 号王法- 参阅于1997 年2 月24 日签署关于税务法颁行的第NS/RKM/0297/03号王法及于2003 年3 月31 日签署关于税务法修改法案的第NS/RKM/0303/010 号王法- 参阅柬埔寨王国国家理事会于1989 年7 月26 日签署,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税的第57KR 号法令- 参阅于2005 年9 月27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实施的第111 ANKR-BK 号法令- 参阅于2005 年12 月29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与运作法的第147 ANKR-BK 号法令- 参阅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之申请书- 根据王国政府的需要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令的宗旨与实施1.1 宗旨该法令的宗旨是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有利于增进投资环境,为产品生产能力、竞争取胜、促进出口、经济增长、人民就业机会,以削减贫穷。
同时还为经济特区的建立及管理投资各种活动的协调相关的法律程序作确定,并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地区开发商和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投资促进鼓励。
签于上述宗旨,王国政府将提高经济特区,以便实行对投资商的透明度及快捷操作的责任感的原则和条件,使投资者获得所需要的讯息及与王国政府历来下达的政治纲领的一致性。
1.2 法令的实行本法令是给与获得与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经济特区行政单位批准投资登记注册并提供的各种奖励和投资保障的所有这些经济特区的区域开发商及投资商相关任务,王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的所有活动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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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财政管理法是指年度财政管理法。
最终注册证书是指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七款及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由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核发的文件。
外籍法人是指非柬埔寨实体,或未依据柬埔寨法律设立的实体。
投资活动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实施的经营行为。
投资额是指以美元表示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价值及运营资本。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法第四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保障。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优惠是指投资法第五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优惠。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建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书。
投资人是指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法是指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投资法。
该法经2003年3月24日NS/RKM/ 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修正。
税法是指1997年2月24日NS/RKM/0297/03号王令颁布的法律。
该法经2003年3月31日NS/ RKM/0303/010号王令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修正。
机械部件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下的生产设备部件,包括该部件和设备的备件。
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清单是指本细则附件1罗列的投资项目清单。
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生产设备是指生产投入实质转化过程中使用,且进口后两年之内未转化或消耗的机械和工具,包括信息技术设备或任何种类机动车辆。
生产投入是指进口后两年之内在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过程中完全转化或使用的货物,包括生产用原材料、半成品及零件,不含办公设备和家具、石油产品、车辆及车辆备件。
产出是指生产投入转化后生产的货物。
专业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设计、工程、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及管理服务。
省/直辖市管理委员会是指依据次法令成立的省或直辖市委员会,可在省或直辖市级别审议并批准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是指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是指全部(100%)产品供应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以替代通常需进口的原材料或零件。
工作日是指属于柬埔寨王国政府官方工作日的任一历日。
第二章投资建议及注册证书第五条:有条件注册证书申请5.1申请及取费:自然人或法人拟享受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或仅享受投资保障的,需填写投资建议申请表,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并缴纳七百万瑞尔(约合1750美元)申请费,作为办理各项证照及核准手续(含印花税)的管理费。
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本人,或经适当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5.2申请表:投资建议申请表见本细则附件二规定。
5.3授权代理证明:代理人代表申请人签署投资建议的,需将授权代理证明文件与投资建议一并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
5.4多种经营项目:自然人或法人建议投资并开展超过一项投资活动,且注册后作为一个合格投资项目实施的,需为每项投资活动单独提交投资建议。
5.5选择免缴利润税:申请人拟在领取最终注册证书时,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免缴利润税待遇的,需在投资建议中书面选择,做出意思表达。
5.6选择不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申请人做出第五款内所述选择的,视为申请人认可选择享受投资法第十四条有关免税期规定,且投资人无资格申请税法规定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补贴。
5.7单选投资保障:受投资法管辖的非合格投资项目,申请人拟仅享受投资保障的,可在申请表中书面选择。
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据此向申请人核发特别证书。
第六条:投资建议注册或驳回6.1注册程序: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在受理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1、不存在第二、第三项所述情况的,依据第六条第三款进行投资建议注册,并通知申请人;2、投资建议所述投资活动:(1)属于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2)已经或正在由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执行,且已依据投资法享受投资优惠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3、投资建议未提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部信息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建议,并通知申请人。
4、特定投资项目关系国家利益或环境敏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有权予以推迟注册,并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因由。
该类项目需通过理事会和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一站式机制处理。
6.2投资建议修正:提交理事会的投资建议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不符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修正,并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重新提交投资建议。
6.3有条件注册证书核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按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注册投资建议的,须依照附件三规定格式,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
证书内容含:1、合法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及负责核发上述文件的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
申请人应符合核发上述文件所需条件;2、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做选择;3、核发最终注册证书后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包括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利润税免税期;4、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七款所做选择,及其据此无权享受投资优惠;5、认可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法人章程。
6.4未按规定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第六条第三款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或按第六条第六款出具不予批准函的,投资建议视为已注册,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立即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
6.5有条件注册证书附带信息: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将投资指南及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证照和核准手续的评估标准,与有条件注册证书一并核发。
6.6不予批准函: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投资申请的,须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函,注明:1、未接受投资建议的理由;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修正后予以注册所需的补充信息。
第七条:最终注册证书核发7.1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依据第六条第三款协助办理各项核准手续,并在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后,代表并协助申请人办理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相关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证照及核准手续。
7.2保证金支付:投资人不需支付任何投资保证金。
基础设施特许项目特许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3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持有人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
7.4核发最终注册证书期限:自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持有人未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
7.5相关机构处申办其他核准手续: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七条第四款核发最终注册证书的,申请人仍需办理合格投资项目合法运营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
7.6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日即为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日,同时开始进入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利润税免税期的启动期。
7.7申办其他批准手续的义务:合格投资项目变更投资建议或投资人章程的,应于变更前十个工作日内,依据适用程序,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批准。
变更内容包括地址、总部、经营场所、公司名称、股份或其它变更。
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或作废8.1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投资人有下列行为,自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核发最终注册证书之日起,该证书即视为吊销:1、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取得最终注册证书或守法证明的;或2、收到第七条第三款所述全部文件后六个月内未启动投资活动的。
特许项目合同中对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8.2最终注册证书作废:投资人依据投资法新二十一条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申请最终注册证书作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仅在投资人完全符合投资法新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情况下,对最终注册证书予以作废。
8.3最终注册证书吊销通知: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应书面通知投资人该吊销决定。
8.4上诉:投资人被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可自收到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出书面吊销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理事会联合主席提出上诉。
8.5投资优惠收回: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被吊销或作废的,自吊销或作废之日起,不得申请享受最终注册证书所述投资优惠。
第三章合格投资项目并购第九条:合格投资项目合并9.1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且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至新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