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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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关于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案例1】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案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是智利的前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被控在执政期间犯有包括灭绝种族、酷刑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

1998年9月,皮诺切特因病到英国治疗,应西班牙请求,英国当局在伦敦拘捕了皮诺切特。

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

”11月25日,英国上议院法庭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

1999年1月18日,上议院举行听证会,开始对“皮诺切特案”进行重新审理。

1999年3月24日,上议院最后裁定皮诺切特败诉。

其间,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国家都先后向联合王国政府提出正式请求引渡皮诺切特的要求。

在西班牙皮诺切特被指控在其执政期间犯有灭绝种族罪、酷刑罪以及恐怖主义罪行(terrorism)。

依据西班牙《1985年司法权力组织法》(缩写为LOPJ1985)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西班牙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西班牙对皮诺切特可能犯有的灭绝种族罪有管辖权。

但是西班牙最高刑事法庭在决定是否起诉皮诺切特的时候却遭遇到管辖权抗辩。

2000年3月,英国以皮诺切特身体状况不宜接受审判为由,拒绝了西班牙的引渡请求,准许皮诺切特回到智利。

2000年6月,智利圣地亚哥上诉法庭裁定皮诺切特不再享有终身参议员的豁免权。

【案例2】比利时逮捕令案(Arrest Warrant)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调查法官基于普遍管辖原则签发了“缺席审判逮捕令”,要求逮捕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在任的外交部长阿普杜拉耶·耶罗迪亚(Abdulaye Yerodia),指控其犯有1993年比利时《反暴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危害人类罪。

根据该法第7条以及1999年的修正案,比利时可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普遍管辖权。

布鲁塞尔判决刑法案例分析

布鲁塞尔判决刑法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会对社会带来较大的影响法官在判决书上必须要充分这个案件让我想到了一个大家熟知的民事案件彭宇案的判决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
刑法案例分析
布鲁塞尔判决
• 上世纪80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发生了一个案件:一名 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在路过的时候 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 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 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抓获了 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 • 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 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的:每 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 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不应 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但是如果判决他 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 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遵纪守法 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延伸思考
这个案件让我想到了一个大家熟知的民事案件“彭宇案” 的判决,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 (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 去医院?)。曾有人说,救人好比一场豪赌,赢了的就只是 平安无事,而输了的就可能倾家荡产。南京“彭宇案”纠缠 而成的心结,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既是道德滑坡 的标志,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人们之所以 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的无奈抉择。法院判决 会对社会带来较大的影响,法官在判决书上必须要充分说理 ,清楚的写明各个法律依据,不能含糊其辞。 在我看来, 在布鲁塞尔判决中,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 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 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刑法

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刑法

从皮诺切特案观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之新发展陈弘毅今以1999年于英国终审法院判决之皮诺切特案来管窥国际刑法、人权法之发展趋势。

先介绍国际刑法之一般情形。

国际刑法,引美学者P.C.Bassiouni之观点“文明所应获得之评价,非决定于科技、强弱,应取决于人道主义水平及对法治之尊重。

面对如此之任务,法学家就更加任重而道远。

……国际刑法乃正义体现之因素。

”定义乃国内刑法之国际方面与国际法中之刑事方面之结合,关注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将罪犯绳之以法。

很多由条约,习惯法组成。

对于大规模侵犯人权之政府之最高领导人,过去三百年来,并不被追究其责。

在其国内法仍得豁免。

现如何处理?国际刑法可追溯至16世纪之海盗罪,发生于公海,形成惯例:每一国家之刑事法院皆得管辖之--这是普遍管辖权之起源。

19世纪,海盗罪作为一项国际犯罪已得承认。

现代国际刑法源于1947纽纶堡之欧洲军事法庭,对纳粹之高层领导人的几类罪行:如侵略罪、战争罪(指违反国际人道法)、危害人类罪(如大屠杀、大规模使用酷刑等)等进行了审判。

东京设立了远东军事法庭。

它们的判决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个人承担责任,不得以接受上级命令或本国法律之要求作为抗辩。

六十年代,Eichman案亦涉及之。

他是逃亡至阿根廷的纳粹头目,被以色列绑架并指控之。

其抗辩曰以色列无管辖权。

但以方主张普遍管辖权。

绑架行为固乃不当,但其管辖权多被国际社会承认。

七十年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猖獗,故人们主张规范之。

如劫机、绑架人质、跨国贩毒等。

故条约签订了一些。

后来该管辖权模式亦适用于人权领域。

如八十年代《禁止酷刑公约》中亦如此。

一项著名者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dactereautjudicore)。

或曰此足以构成对罪犯之“天罗地网”也。

九十年代,冷战结束。

1993年设立前南法庭,1994年设卢旺达法庭。

欧洲国家亦有起诉相关个人之案例。

如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丹麦等国。

法学-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法学-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摘要: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关键词:刚果案国际法国家豁免一,对"刚果案"的介绍和思考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

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的诉求,刚果方面以"自己是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理由进行抗辩。

如此使得这场诉讼的中心论点集中在了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之上。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对此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香港高院以及上诉庭审判之前,外交部就两度发出了信件强调了中央政府对此事的立场。

之后不久,外交部的第三封信件被评价为"内容详细,措辞强烈",对香港予以警告。

信中除重申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立场之外,还列举了香港一意孤行将产生的五大恶劣影响:1,不符合香港的特区地位;2,使得中国的国家外交立场收到质疑;3,受影响国家向中央政府交涉,影响国际间的友好关系;4,使得中国海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5,妨碍了发展中的穷困国家减免债务。

总之,北京方面的要求就是:回归后香港的一切外交事务均须交由中央政府决定,香港应适用中国政府统一的外交豁免制度。

国际法院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国际法院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的 问题 。本 文从 该案的背景 出发 ,在介绍国际法院判决的基础上 ,评析本案对 国际法的发展 。
[ 键 词 ] 外 交特权 ;豁免 ;国际强行 法;国际刑 法 关 [ 中图分类号 ] D 2 90 [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号 ]17 9 9 (0 6)0 62— 3 0 2 0 3—0 5 0 0 9— 5
初步反对主张 ,因为 比利时反对法 院对此案有 管辖
权 ;二 、法院判 决 比利时签发的逮捕令违背 了 比利 时王 国对刚果共和 国所承担 的国际义务 ,并且 侵犯
后 ,长期处 于军人 的统 治 之 下。19 9 7年 反 政 府武 装派别领导人卡 比拉在 乌干达 、卢旺达等 国支持下
武装推翻了蒙博 托政权 ,并组建 了救 国政府 , 自任
书 的规定 ,构成 了反人道罪。 比利时认 为 ,该逮 捕
响。特别是冷战后 ,国际法律秩序组织化趋 势 日益
凸现 ,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方 面发 挥 了重 要 的作用 。本案是发展 中国家通过 国际法 院起 诉发 达国家侵犯其 国家主权并获得胜诉 的案 件 ,必将增 强发展 中国家 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维护 自身合法 权益
拒绝受理本案的标 准 ,主要 问题仍 旧是比利 时司法
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是否违反国际法 ,况且刚 果的最
际法规则作为法律依据。国际法 院在接 到刚果 的申
诉状之后 ,受理 了此 案,初步认定 国际法院对该案 有管辖权 。随后 ,双方分别提交 了答辩状 。法庭 于 20 年 1 01 0月 1 5日至 1 9日举行 了听 证会 ,充分听
令签发 的法律依据是 l9 9 3年 6月 1 6日比利 时颁 发 的一 项 国内法律 ,其主要 内容是关 于惩 罚严重违 反 - 一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2002年2月14日)在本案关于对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的判决中,法院以13票对3票判决比利时于2000年4月11日颁发并发行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的逮捕令违反了应对刚果(金)遵守的义务,因为它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的豁免和不可侵犯权。

同时,法院以10票对6票判决比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选择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并且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法院在做出如上判决之后,以15票对1票判决对刚果于2000年10月17日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并且判决此案可受理。

法院判决刚果的起诉存在标的,因此驳回比利时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本案法官组成如下:庭长,Guillaume; 副庭长,Shi; 法官,Oda, Ranjeva, Herczegh, 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y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 Al-Khasawneh, Bergenthal, Judges ad hoc Bula-bula, Van den Wyngaert, Registrar Couvrenur.庭长Guillaume、法官Korama 法官Rezek附加了个别意见,法官Higgins, Kooijmas and Buergenhal附加了联合个别意见,法官Oda 法官Al-Khasawneh等附加了异议意见,法官Ranjeva附加了声明。

法院作出裁决的执行部分内容,全文如下:基于这些理由,法院,(1)(A)以十五票对一票,驳回比利时针对管辖权、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B)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法院具有对刚果民主共和国2000 年10 月17 日提出的申请书的管辖权;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C)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不是没有客体,因此该案不是无实际意义的案例;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D)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可以受理;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2) 以十三票对一票,裁定2000 年 4 月11 日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颁布并在国际间发行逮捕令,违反了比利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应遵循的法律义务,因为它们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现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反对:法官Oda、Al-Khasawneh;专案法官Van den Wyngaert;(3) 以十票对六票,裁定比利时必须基于自己选择撤销2000 年 4 月11 日的逮捕证,并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为视角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为视角
犯罪行为
在乌 于达 、 卢旺这 等国支持下武 装推 翻 J蒙博托政 权 , 井组 建了救 国政府 , 闩任总统 兼国防部长 . 任命 耶罗迪亚 ・ 卜 阿 拉 耶・ 恩东 巴希担任外 交 与国际合作 同务部部长 .同时也任命 了其他政 府部长 . 国内局势逐 渐稳 定.。2 0 . 。0 0年 4月 1 1 1日, f a 时王国布鲁塞 尔 司法机 关的一名法 官范德梅 尔斯 向比 li l
时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是否违反国际法 , 况且刚果 的最终诉
讼请求直接来源于 申诉书中的实质诉讼事项。 因此 , 国际法 院
又驳 回了比利时 的第二项抗辩。 随后 比利 时又做 出第三项抗辩 :因为 耶罗迪亚 ・ 卜 阿 拉 耶・ 恩东 巴希不再担任 刚果 民主共 和国政府外交部长 以及 其 他政府公职 , 已成为 刚果 的普通公 民 , 常情 况下 , 现 通 涉及 到 个人权利 的国际保 护问题 , 受害人 应先 向东道 国法 院寻求 救 济, 倘若 救济失败 , 国籍 国可行使外 交保 护权 以保 护本 国公 民的合法权益 。寻求外 交保护的方式很 多 , 向国际司法机 关
利时和外 司法机 关以救国际刑警组织 发出国际逮捕令 . 请
随后 ,0 0 l 20 年 O月 i 7日+刚果民主共和同政府 向国际 法院提起 埝。在 申诉状 中+ 刚果请求 同际法院裁定撤销 比 利时政府签发的通缉令 及其他有关诉 睑请求闱0 果政府援 引 r 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国际法 规则作为法律依据 : 际 法院在 【
活动对 国际法 的发展产生 了不可 忽视 的影响 。特 别是冷 战 后, 国际法律秩序组 织化趋势 日益凸现 , 国际法 院在和平解
化, 但并未使双方原有的法律争端终结。不过 , 将刚果 的起诉 书与答辩状相比, 似乎刚果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从国 际法院习惯法的角度来讲, 倘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与答辩状 中 的诉讼请求相距甚远, 甚至是完全变成为另外一项争端 , 国际法 院应拒绝受理此案。 然而 , 本案中案 睛及诉讼请求的微妙变化并 未达到国际法院拒绝受理本案的 标 准 , 要 问题 仍 旧是 比利 主

在国际刑法领域推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评《国际刑法学——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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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 该编所论述的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 资助恐怖主 义犯罪的法律控制、 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控制、网
际刑法领域 , 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 都有许多问 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可循 , 需要研究者进行探索。 因此, 作为一本有价值的教材 ,就必须做到既注重学术创
新, 又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将学术性和实用性有机 结合。
维普资讯
: 誓 l评 广 场
在际法域进际治中法的动 国刑领推国法与国治互
评《 刑法学 国际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 犯罪的法律控制》
张 琼
国际刑法和国际刑法学是 2 世纪发展起来的一 O
术创新精神 , 显现出作者多年来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 和学术积累,例如在第四章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作者重视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有机统一与协调 , 提出既要保护主权 , 又要尊重人权 。 在第五章“ 国际刑 法的主体” 作者依据最新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 , 中,
基本知识 , 又为博士生的课题研究提供线索。
国际刑法学》 一书中, 在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邵沙平教授的国际刑法学体现了 科学性和发展 怀。在 《 性的有机结合, 因此, 无论是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 还 是国际刑法的具体制度, 作者都从历史来源、 现实制 度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以使初学者知道现行有效
分析了国家 、 国际组织和个人这三类 国际刑法主体的
门 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也是近年来
国际社会最为关注、 发展最为迅速的国际法新领域。
邵沙平教授从上个世纪 8 O年代开始率先在我国高校 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 国际刑法》 这门课程。9 3 19 年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了她撰写的 《 现代 国际刑法教 程》 一书, 该书出版后广收好评 , 被一些著名大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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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法学112班贾贝贝 11221040210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一个调查法官于2000年4月11日对
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耶罗迪亚发布了一个“缺席的国际逮捕令”,
指控其实施或共谋了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
反人类罪行。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而此时
耶罗迪亚尚是刚果的外交部长。

根据比利时1993年6月16日通过的
《关于惩处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6月8日其附
加的第一第二议定书的法律》和1999年2月19日修正的《惩处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耶罗迪亚被控的行为应当受到比利时
国内法的惩罚。

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比利时,请
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该国际逮捕令”。

在刚果提出诉讼后,
耶罗迪亚被停止外交部长的职务,不久被停止所有的官方职务。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但是被国际法院回避掉的问题就是普遍管辖权
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也是近年
来讨论激烈的问题。

赵劲松博士认为,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强行法规
则,而预防和惩治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也是强行法规则。

因此,若援引
前项强行法规则,就会减损后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

同样,若适用后
项强行法规则,也会减损前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

法院在处理强行法
冲突问题上,采取了巧妙的手法。

一方面,承认了刚果政府外交部长
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另一方面,重申了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
应受到国际社会或国家的惩治。

从程序的角度讲,比利时司法机构签
发的通缉令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必须对本国的行为承担国际
责任。

从实体法的角度,并不意味着对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战
争罪和反人道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视而不见而任其逍遥法外,
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的,司法机关
的管辖权和管辖豁免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因为管辖权并不意味着豁
免的放弃,而豁免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管辖权,特别是本案中刚果政
府并未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更无权通缉甚至审判外交部
长。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院的做法为以后处理类似的强行法冲
突问题,提供了解决冲突的样式,从而发展了强行法冲突的习惯国际
法规则。

我很赞同赵劲松博士的观点,本案集中于国际法规范冲突之时的
突出问题进行评析,但是以此牵连到普遍管辖权和国际法院专属管辖
权之间的矛盾。

尽管法院没有对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做出正面的论述,
但是通过其肯定在任外交部长外交豁免权的不可侵犯性的态度中,可
以看出法院是否定比利时提出的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是排
斥外交豁免权的观点的,法院坚持外交豁免的绝对性。

法院这样的态
度与皮诺切特案中英国上议院的态度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智利前国家
元首皮诺切特对其执政期间涉嫌实施的国际罪行不享有豁免权。

而英
国上议院的观点似乎在国际实践中颇有呼应。

2002年7月1日生效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第2款规定:“因职务能力而附加于某人的豁免或特别程序性规则,不得妨碍本法庭对该人实施管辖。

”同时,《前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7条第2款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第6条第2款以相同的措辞规定:“任何被指控者的职务地位,无论其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首脑或者是作为对政府负责的官员,不得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处罚。

”另外尚未正式生效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7条也规定,“即使以国家元首或政府的身份行事”,在犯有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行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其中也提到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因此,在本案之前,一些人深信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必将是限制外交豁免权以便对某些国际罪行进行审判,而法院的这次判决无疑给这个趋势来了个“急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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