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5破109号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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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有:
1.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该案例明确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管理人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该案例创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时,允许投资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生产的规则及标准,符合破产保护理念,对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2.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该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依申请举行听证后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例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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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3•【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一、《规范》的起草背景2021年1月8日,重庆五中法院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为重庆法院的预重整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2023年6月27日,重庆五中法院对《指引》进行了修正。

《指引》施行以来,重庆五中法院对预重整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也反映出部分问题。

今年3月,重庆高院要求重庆五中法院进一步加强对预重整程序实施情况的调研,修改完善预重整相关制度。

经调研,《指引》施行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有几个问题:一是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备案标准较严,期限较短,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沟通不够充分。

二是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适用率较低。

三是少数预重整辅助机构主动性不强,中立性不够,未能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

针对前述问题,重庆五中法院在重庆高院的指导下启动了对《指引》的修改工作。

为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简称《规范》)。

《规范》要求预重整应当坚持有为司法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债务人自救与当事人自治有机融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共6部分29条,包括①一般规定;②预重整备案登记;③预重整工作指引;④程序衔接;⑤重整计划的批准;⑥附则。

具体如下:1预重整备案登记《规范》规定,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无需债权人同意。

是否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取决于债务人自身。

人民法院对预重整备案登记仅作形式审查,不立案,不编立案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某县华蓉电站诉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基本案情原某县玉溪电站坐落于玉溪河下游,取用玉溪河水运行发电。

后因该电站属于三峡水库淹没安置企业,该县移民局对其进行了淹没补偿销号。

2008年6月,玉溪电站所在地乡政府主持将该电站安置补偿后的残值回购资产进行拍卖,某县华蓉电站(以下简称华蓉电站)经营者以40万元价格取得该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并投入资金对其进行改造。

该电站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继续取用玉溪河水进行发电生产经营。

2015年11月,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因投资修建蒋家沟水库,在玉溪河上游修建朱家沟拦河借水工程,导致华蓉电站无法运行,所有设施设备闲置废弃,该电站遂向水投公司提出索赔。

水投公司委派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电站资产进行了评估,拟收购该电站。

评估公司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为285.51万元。

由于资产金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电站资产进行评估,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共计303.17万元。

华蓉电站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金额,并要求水投公司承担咨询评估费。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兼顾上下游各方利益。

水投公司通过拦河方式将玉溪河水引流至蒋家沟水库,虽目的在于保障农田灌溉和人畜饮用,具有公益性质,在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满足,但该截水行为客观上造成下游的华蓉电站无水可用,致使其设施设备闲置废弃,损害了电站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华蓉电站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水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支持事关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辖区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1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是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一)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二)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三)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五)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六)其他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渝五中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渝五中法发〔2021〕22号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提升司法效率,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转破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杜绝利用执转破程序恶意阻却执行及逃废债行为。

第二条执行法院向本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为本市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者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条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经查询银行、市场监管机构、车辆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经两次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变现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执行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四)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五)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拍卖、变卖,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

第四条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被执行人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二)被执行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四)执行法院受理该案时,已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企业长期亏损,且依被执行人当前的信用状况、融资能力,扭转困难。

威诺克:新时代证券关于威诺克风险提示性公告

威诺克:新时代证券关于威诺克风险提示性公告

新时代证券关于重庆威诺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新时代证券作为重庆威诺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一)风险事项类别(二)风险事项情况1、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任志华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重庆市永川区区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限制消费对象:任志华执行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编号:(2019)渝0118执4860号,2019年11月15日2、公司停产及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主办券商近日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公司破产重整已被受理,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办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重庆威诺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编号:(2020)渝05破申3号3、涉诉情况未能及时披露主办券商通过公开查询途径获悉威诺克存在多起诉讼未及时披露的情况,经多次提醒企业仍未对其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以上涉诉情况为可公开查询平台获取之信息,案件具体涉诉金额无法获悉,主办券商已提醒公司尽快按照披露标准充分对涉诉情况进行披露。

二、风险事项进展情况1、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主办券商已于发现该事项的第一时间已提示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发,并进行全面梳理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截至本次风险提示发布日,公司回复已在积处理相关事项,限制消费令已经提交消除申请,将尽快消除消费限制令。

2、公司停产及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威诺克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于2020年1月8日起因重大事项股票暂停转让,主办券商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提醒企业尽快提供材料变更暂停转让事项,因企业相关具体事项仍在梳理沟通、涉及律师、企业进入春节假期,未能及时办理变更股票变更转让等事项,相关事项已于公司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进行说明。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案例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案例

虚假注册资本罪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在酉阳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

随后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以显示公司实力,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

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获得500万元借款后,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入股500万元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4日在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验资报告后,于次日便将所借的500万元全部还给了借款人。

2007年4月26 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酉阳县工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变更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3万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5月28日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显贵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

随后, 为显示公司实力,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

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

2007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并根据郑有钢的要求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交给郑有钢保管。

2007年4月22日,郑有钢表示可以借款后,被告人宋显贵和蔡量协商约定:将所借资金500万元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系蔡量的独资公司)的名义入股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约定500万元中被告人宋显贵占245万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6〕289号)相关规定,现对2022年二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社会公布:一、四川精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2022年3月15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接到投诉,称四川精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的渝中区大杨石组团黄荆社分区2-5-1/04地块项目机电分包工程中拖欠劳动报酬。

经查,四川精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DL96D,法定代表人为陈斌,公司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575号2栋21层2107号-2108号)拖欠20名农民工工资38.9万元。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多次通知该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拒不配合。

2022年3月31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逃避支付)》,责令限期支付所欠工资,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2022年4月15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渝中区公安分局,渝中区公安分局已立案。

二、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1日,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陆续接到多人投诉,称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

经查,重庆泰尔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342430,法定代表人为张小梅,公司地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区人和街道镜泊中路5号1幢),共拖欠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9.88万元。

2022年1月11日,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逃避支付)》,但该公司逃避支付,其法定代表人张小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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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破109号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指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渝05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在重庆市法院一体化平台双随机摇号选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2020年6月16日)对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
债务人公司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即2020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申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动力国际B幢11-6;
电话(略);谢志强,联系电话(略)。

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

特别提示:管理人不接受到付邮件。

为方便债权人,提高本案办理效率,债权人可登录“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略)”进行债权申报,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进行债权申报。

三、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的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在现场申报时仅需要提交与原件证据核对一致的的复印件,但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以便管理人进行核对,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管理对其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二)债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0年6月16日)视为到期;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附有利息的,利息应计至受理日(即2020年6月16日)止;
(五)债权人务必在债权申报表中地址栏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收件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并按要求填写《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六)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以及未来获得债务人公司(破产企业)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债务人公司(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八)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请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十)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十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二)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三)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四)申报债权金额必须明确,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即2020年6月16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十五)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主要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标准
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至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申报地点、时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标准管理人参照2007年4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如下四类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请按照指定表格填写,可加页)
请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担保情况、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况。

债权申报表首部的“申报人编号”由管理人填写。

债权申报表尾部“申报材料提交日期”为申报人到管理人办公场所实际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日期。

附利息(如有)的债权,请一并附详细计算过程。

债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申报表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1.为便于申报人及时收到管理人各项文书,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包括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2.破产案件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与破产事务相关的通知、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自文书、材料等邮寄退回或管理人按照申报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进行发送但发送失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报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4.为便于申报人受领债权分配,申报人应当如实向管理人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转入申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款项,视为申报人受领。

(三)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到管理人办公场所现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②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四)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买卖合同、施工合同等);
2.相关票据(如划账单、汇款单、转款凭证、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如果提交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还需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程序确定的债权,除提交民事调解书外,还需要提交与调解内容有关的一切证据,管理人将根据证据材料严格审查。

5.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原始材料。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证据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并提供原件(供核对使用)及复印件。

七、特明说明
(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受疫情影响,人员不宜聚集,本次会议为网络会议,召开方式另行通知,请准时参加。

(二)本《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属表格只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程序中相关申报指导及风险告知,文中加黑字体、加大字号、加下划线内容请债权人予以关注。

(三)债权申报登记程序不构成对债权的确权后果,不构成对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的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已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如本《债权申报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重庆市金尹洗煤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2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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