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工具,它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却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给一方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
甲方是一家小型设计公司,乙方是一家大型广告公司。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合作邀约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洽谈,最终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甲方需要为乙方设计一款新的广告宣传图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设计并交付。
而乙方则承诺在甲方完成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用,并在合作期间给予适当的宣传支持。
然而,在合作进行的过程中,乙方却多次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不得不多次进行设计调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乙方在这期间并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也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
最终,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因为乙方的种种行为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合同的显失公平之处。
首先,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频繁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的设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且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后,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由于乙方的不公平行为所导致的。
针对这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并要求赔偿因乙方不公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甲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乙方的不公平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甲方可以在未来的合作中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再次遭受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公平待遇的发生。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一、背景介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对等,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显失公平合同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霸王条款某知名餐饮企业在其菜单上注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种条款使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某在线旅游平台在用户预订酒店时,默认勾选了“我同意平台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包含诸多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
例如,平台规定:“酒店预订一旦成功,不得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虚假宣传某保健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购买了该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此时,消费者想要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强化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合同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公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消费者。
四、总结显失公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分析其他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消除显失公平合同的现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概述与案例分析

合同法概述与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与王某的花瓶买卖合同背景:张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张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了一个古董花瓶。
事后,张某发现该花瓶是一件珍稀的明代古董,市场价值至少30万。
张某认为王某利用自己对古董花瓶价值的无知,进行了不公平的交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原则适用:公平原则:合同法强调双方交易应当公平,任何一方利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包括提供交易中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双方在平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合同因一方利用对方的困难、轻信、无经验等不公平手段签订,严重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法院处理建议:法院应考虑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若王某明知花瓶的真正价值而未告知张某,利用了张某的无知,这可能构成了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可能依法撤销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花瓶或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广东华城公司的黄金项链广告背景:广东华城公司发布广告称,将以半价销售限量的100条黄金项链。
李某看到广告后,通过官方网站付款购买了一条项链。
付款后,华城公司以广告中的价格错误为由,拒绝发货并试图退款给李某。
合同的成立:要约与要约邀请:广告如果明确了数量、价格等关键交易条件,并表明愿意立即成交,则可视为要约。
接受要约:李某通过官方渠道完成付款,表明其接受了要约。
违约责任:李某已根据广告中的指示完成了付款,此时双方合同已成立。
华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建议:法院应要求华城公司履行合同,即按照广告中的价格和条件向李某交付黄金项链。
如果实际不能履行,应支付李某相应的损失赔偿。
案例三:甲公司的汽车销售广告背景:甲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将以特别优惠价出售其新款汽车。
合同效力与无效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与无效案例分析合同效力与无效案例分析案例一:张先生的售房合同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3月15日细节:2008年3月15日,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售房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张先生同意将其位于北京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女士,并约定双方在2008年5月15日进行过户手续。
合同约定在签订后立即生效。
然而,不久后,北京市政府发布了新的楼市调控政策,严格限制了房屋买卖的价格。
根据政策,张先生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只有200万元,远低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李女士得知政策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和分析,发现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合同中规定的出售价格明显超过了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其次,合同中并未规定类似政策调控的情况下的变更或解除条款。
针对这些问题,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合法、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合同中明显的价格不合理性,李女士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变更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若达成一致则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可以与张先生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价格,并签订变更合同。
综上所述,由于张先生的售房合同存在价格不合理性以及未考虑政策调控等问题,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李女士可以寻求变更合同的方式重新协商价格,以满足双方的合理需求。
案例二: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事件发生时间:2005年7月1日细节:2005年7月1日,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将在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并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然而,在第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后,A公司以王先生业绩不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仅支付了王先生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王先生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于是咨询了一位律师。
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不平等例子
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不平等例子
以下是 8 条有关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不平等的例子:
1. 你想想,租房子的时候,房东说啥就是啥,租金说涨就涨,这难道平等吗?就像小李租了个房子,合同里房东规定一堆霸王条款,自己却啥责任都没有!这得多憋屈呀!
2. 买手机办个套餐,规定只能用他们指定的业务,一点选择余地都没有,这对消费者公平吗?好比小张办套餐,感觉完全被牵着鼻子走,这不是不平等是什么呢!
3. 装修房子找装修公司签合同,结果各种增项不停,咱还没办法,这能叫平等?就像老王找的装修公司,后期加了好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4. 跟健身馆签合同,他们随便关门大吉,会员的权益就打水漂了,这未免太不合理了吧?就像小赵办的健身卡,没去几次健身馆就跑路了,太让人生气了!
5. 有些工作合同里,规定员工不能随便离职,可公司却能随便开除员工,这多不公平呀!就像小孙辛苦工作,公司说辞就辞了,他却不能轻易走人,这算啥嘛!
6.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条款密密麻麻都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投保人总是很无奈,这公平吗?就比如老马买保险,很多细则都对自己不利呀,感觉被算计了!
7. 签贷款合同,银行说怎么着就怎么着,咱连讨价还价的余地都没有,这平等吗?就像小刘贷款,只能按照银行的要求来,一点办法都没有哇!
8. 网络平台的用户协议,都是偏向平台的,我们用户只能默默接受,这太坑了吧!就像小陈用个软件,各种霸王条款,可又不能不用,好无奈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里,存在着很多这样不平等的情况,这对很多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呀!。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成为纠纷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中,李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李某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签订合同后,李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已上涨至每平方米10000元。
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属于缺乏判断能力。
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因此,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
2. 撤销合同的请求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价格条款显失公平,符合撤销合同的时效要求。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缺乏判断能力,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购房合同。
四、结论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表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避免因缺乏判断能力而遭受损失。
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购房者缺乏判断能力,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
违反平等原则的合同案例
违反平等原则的合同案例
案例一: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为雇主,乙
方为雇员,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细节。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频繁要求乙方加班,并未给予加班费用,同时还将乙方的薪水降低。
乙方无力反抗,只能接受了这种对待。
这个合同明显违反了平等原则,甲方以雇主的地位侵犯了乙方的权益。
案例三: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定时间
内向甲方借款一定数额,并明确了应还款时间、利率等细节。
然而,在合
同履行中,甲方通过隐瞒利率调整、多次变更还款时间等手段,使得乙方
无法按时还款并导致利息不断累积。
这个合同违反了平等原则,甲方利用
其信息优势地位,不断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乙方的利益。
这些案例都违反了平等原则,即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一方利用
信息优势、地位优势等因素,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平等原则,合
同应当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并在履行过程中维护各方的利
益平衡。
因此,在遇到类似的合同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应
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违法典型案例
合同违法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是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可能会被违法。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合同违法的典型案例。
1. 违法合同案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一方故意隐瞒商品质量、产地、原料等重要事实,而导致对方误解从而签订合同的情况。
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批化妆品,实际上这批化妆品已经过期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但甲方却故意隐瞒这些信息,导致乙方误认为是正品而购买。
这种行为就属于欺诈,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义原则,可以认定该合同为违法合同。
在拍卖合同中,有时候会出现卖主没有权力出售拍品的情况,某个珍贵字画是国家文物,但私人拥有者未经文物部门许可就擅自拍卖。
这种情况下,该拍卖合同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合同,因为卖主没有权力处置拍品。
在劳务合同中,有时候会出现违法劳务内容,雇主要求员工长时间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或者是违法解雇员工等情况。
这种劳务合同也是违法合同,因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在租赁合同中,有时候会出现违法的租金涨幅、损害房客权益的条款,房东要求房客提前支付数月的租金、不提供正常的居住环境等情况。
这样的租赁合同也是违法合同,因为违反了相关房屋租赁法规定。
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遵守法律、公平原则,如果一方利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达成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原则,那么这种合同就是违法合同。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违法典型案例】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合同违法典型案例一:虚假宣传合同小明是一位消费者,在购买一款保健品时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承诺该保健品能够增强免疫力,预防各种疾病。
小明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并没有感受到合同中承诺的效果。
后来,小明发现该合同中的宣传内容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况,与实际效果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虚假宣传合同,已被违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
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
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
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
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
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争议
案例: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
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
”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 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己见,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 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
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
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 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从上述案例就可看出,自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制度以来,部分学者对该制度提出质疑是有理由的。
他们认为,显失公平标准非常抽象,不易于审判人员掌握与操作,从而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甚至出现了滥用现象。
它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许多人以交易不成功便以显失公平为借口要求撤销合同,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要求任何交易结果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
法律只能规定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
这种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其列举的理由和得出结论却难以令人苟同。
任何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必须保障各种制度的公正才能维持。
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是私人的领域,但如果法律赋予不公平的合同以法律强制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进而危及社会。
所以,法律对于不公平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必要的。
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该不该要的间题,而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体系不尽合理。
从法国、德国等民法典的体系看,是将其放在合同中专门予以
规定,作为法律救济的理由。
但我国民法通则将其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加以规定,但显失公平只有在合同法中才有意义。
另外,如果说不要显失公平制度,其所针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