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工程收费标准国测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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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收费标准

测绘工程收费标准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财综 [2001]9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测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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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收费标准发布日期:2012-12-17 15:44:18 作者:浏览次数:9107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一)说明:1、本价格适用于国内测绘市场上发生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测绘产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将其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3、本价格由地图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工程测量价格组成,分别按三种困难类别制定相应的价格。

4、因特殊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其价格按“说明”栏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具体收费如下:项目1:地籍测绘(元/k㎡)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I II III1:2000 平方公里182037.48 227142.79 292223.77 1:1000 204733.62 255367.63 328166.441:500 227527.11 284264.50 372196.76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说明:不含地籍调查费用。

项目2:地籍测绘(元/㎡)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I II III1:2000 平方米0.18 0.22 0.29 1:1000 0.20 0.26 0.33 1:500 0.23 0.28 0.37 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标准完整版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标准完整版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标准完整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对测绘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测绘市场,维护测绘行业的良好秩序,国测局制定了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测财3号标准”)。

一、概述国测财3号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统一测绘服务收费,并规范测绘单位的行为。

该标准对测绘服务内容、价格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测绘单位。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国测财3号标准,测绘服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测绘项目收费:包括地面控制测量、摄影测量、摄影测量解析等项目。

具体费用按照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进行计算,并在国测局相关文件中进行公示。

2. 地籍测量和地籍测绘费用:用于土地调查、土地整理和国有建设用地的测量工作,根据土地面积和调查情况进行计费。

3. 地理信息和遥感数据服务费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提供、遥感影像的获取和处理等。

根据数据量和使用需求进行计费。

4. 地籍调查和测绘管理费用:用于地籍调查和测绘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管理的复杂程度和维护的成本进行计费。

三、价格计算方法国测财3号标准对于每个收费项目都给出了具体的价格计算方法。

以基本测绘项目收费为例,其价格计算方法如下:1. 针对地面控制测量,按照每单位面积工作中心的控制测量工作量计算费用。

2. 针对摄影测量,按照每个测区的航片数量和工作量计算费用。

3. 针对摄影测量解析,按照每个测区的像元数量和解析工作量计算费用。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国测财3号标准的执行由各级地方测绘局和国测局负责。

各级地方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范围内的收费标准,国测局负责组织实施跨地区的收费标准。

为确保收费标准的公正和透明,国测局将建立监督机制,对测绘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对于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虚报收费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曝光。

测绘收费标准2002

测绘收费标准2002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 [2002]3 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 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二 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财综 [2001]94 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9]2255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176 号)。

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 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测绘收费标准

测绘收费标准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五)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项目:大地测量????单位: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项目: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单位: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项目:数字化数据入库???单位:元?项目:界线测绘???单位:元?。

测绘工程收费标准

测绘工程收费标准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财综 [2001]9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标准-法律类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标准-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测绘项目类型2、收费标准细则3、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4、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11 协议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国测财字 3 号测绘收费标准在法律类测绘项目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规定。

111 适用的测绘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测绘、建筑物合法性测绘、地界纠纷测绘等与法律事务相关的测绘工作。

12 收费标准细则121 基础收费根据不同的测绘项目类型,设定基础收费金额。

例如,土地权属测绘的基础收费为具体金额。

122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根据测绘项目的复杂程度,如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状况等,确定调整系数。

复杂程度较高的项目,调整系数相应增加。

123 面积规模收费按照测绘对象的面积规模进行分段收费。

例如,面积在具体范围 1以内的,按照收费标准 1收取;面积在具体范围 2的,按照收费标准 2收取。

13 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131 服务内容测绘服务提供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实地测量、数据采集、图纸绘制等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测绘成果报告。

132 质量要求测绘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具备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14 违约责任141 若测绘服务提供方未能按时完成测绘工作或提供的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重新测绘、减免费用、赔偿损失等。

142 若委托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15 争议解决方式151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协议变更与终止1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62 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17 其他条款171 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执行。

1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 国测财字[2002]3号

地籍测绘费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一)说明:1、本价格适用于国内测绘市场上发生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测绘产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将其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3、本价格由地图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工程测量价格组成,分别按三种困难类别制定相应的价格。

4、因特殊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其价格按“说明”栏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具体收费如下:项目1:地籍测绘(元/k㎡)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I II III1:2000 平方公里 182037.48 227142.79 292223.771:1000 204733.62 255367.63 328166.441:500 227527.11 284264.50 372196.76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说明:不含地籍调查费用。

项目2:地籍测绘(元/㎡)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I II III1:2000 平方米0.18 0.22 0.291:1000 0.20 0.26 0.331:500 0.23 0.28 0.37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测绘收费标准2002

测绘收费标准2002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财综 [2001]9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测绘产品收费标准

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总14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财综 [2001]9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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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
细则》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0-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二二二〇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国家测绘局颁布
二○○二年一月
(一)说明:
1、本价格适用于国内测绘市场上发生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

2、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测绘产品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将其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3、本价格由地图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工程测量价格组成,分别按三种困难类别制定相应的价格。

4、因特殊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其价格按“说明”栏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具体收费如下:
项目: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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