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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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旁站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现场,包括工地及周边区域。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明确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并制定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本制度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四、建设工程旁站设置1.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确定旁站设置位置,确保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2. 施工单位要设置专门的旁站管理人员,负责旁站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 旁站设备应齐全,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确保对工程施工实时监控。

五、建设工程旁站管理要求1. 建设工程旁站要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工地安全。

2. 建设工程旁站要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建设工程旁站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4. 建设工程旁站要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维护,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5. 建设工程旁站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

六、建设工程旁站管理监督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建设工程旁站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七、制度执行1. 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执行。

2.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遵守,对于不遵守制度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旁站监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第四条监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承担旁站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熟悉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要求。

第六条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四)参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旁站监理情况。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旁站监理的范围包括:(一)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部位;(三)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四)其他需要进行旁站监理的部位。

第九条旁站监理的内容包括:(一)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二)施工工艺的符合性;(三)施工质量的符合性;(四)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施工进度的符合性;(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内容。

第四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管理第十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第十一条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备案,并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工程监理旁站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旁站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旁站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旁站监理的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由监理单位派驻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实施现场监理工作。

通过监督、检查、指导等方式,确保工程施工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

第三条工程监理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合法合规;2、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3、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及时处理设计变更;4、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并在每周向监理单位汇报;5、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意见。

第二章工程监理旁站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四条工程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1、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至少具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3、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常见问题;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相应数量的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并保证其资质与要求相符。

第六条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在到岗前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了解本工程的相关情况和任务要求。

第七条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工地负责人的管理和指挥。

第三章工程监理旁站监理的工作流程第八条监理旁站监理工作的流程为:每周一次例会、每天巡视一次、每发现一次问题及时报告。

1、每周例会: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每周组织例会,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代表会商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每天巡视: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每天巡视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3、每发现一次问题及时报告: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协商解决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安排的计划和要求,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的全过程现场监督活动。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二种方式。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监理人员。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监理员培训证,并经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旁站监理依据:1(一)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方案。

第九条旁站监理项目至少应包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旁站监理项目表(见附件1)列明的项目。

对于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旁站项目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下浮,采用暗挖工法的,应适当考虑上浮20%。

建设单位可在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旁站监理项目。

对于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增加旁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程序、职责、措施、旁站方式等,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高铁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高铁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高铁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1. 前言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高铁建设工程中旁站监理的职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2. 旁站监理职责
旁站监理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旁站监理还应当对施工方提出的技术要求、施工计划等进行审核。

3. 旁站监理管理
旁站监理由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及实际需要,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具体数量和要求。

监理单位还需指定相应的旁站监理负责人,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4. 旁站监理内容
旁站监理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采购物资核查、现
场管理和记录等方面。

具体包括:
- 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和调整;
- 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调查;
- 对材料、设备、机械的检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 安全生产管理的审核和记录。

5. 总结
旁站监理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中的主要管理手段之一,对工程
质量、工期、安全均有重要的影响。

只有加强旁站监理管理,才能
确保工程施工的成功和顺利进行。

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工作内容
1. 对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
2. 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工艺进行审核和检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3.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计划、进度表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4.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5.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符合要求;
7.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符合施工要求。

三、监理工作机构
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工作由专门的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由建设单位选聘并签订监理合同。

四、监理工作要求
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证书和技术能力,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2.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
3.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4.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五、监理报告和评估
1.监理机构应每周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包括施工进展情况和质量状况等;
2.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向监理机构反馈处理情况;
3.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报告和监理机构的评估结果,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估和奖惩。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旁站监理工作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及时、负责的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尽职避免监理工作中的失误和疏漏,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五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保护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秩序。

第六条监事会以房屋建筑工程为监督对象,对其施工真实性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监理工作成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定期组织施工旁站监理网络培训,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建立监理诚信档案,追踪监理工作质量,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和教育。

第二章施工旁站监理的任务第十一条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认真审核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确保构造工程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理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违法建筑和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施工旁站监理的基本规范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依法执业,持有效的监理从业资格证书,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行使职能。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保守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施工单位的商业信息。

2023年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2023年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2023年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指挥部管理下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旁站监理工作。

第三条旁站监理是指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旁站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控和指导,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四条建设指挥部负责建立工程旁站监理体系,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旁站监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旁站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能够对施工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检验。

第六条旁站监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旁站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八条旁站监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二)监督施工单位遵守施工安全规范,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三)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四)提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危险隐患,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验和测试,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六)制定旁站监理报告,向建设指挥部汇报工程施工的情况。

第九条旁站监理机构应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旁站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旁站监理机构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修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机构应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施工现象。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旁站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并接受旁站监理机构的审核和指导。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旁站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建设指挥部反馈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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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讨论稿2002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第十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六)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允许施工单位施工。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并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强度,适当提高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保证旁站监理制度正常实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允许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对建设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二)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旁站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三)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四)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二)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三)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令的;(四)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的;(三)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予纠正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讨论稿2002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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