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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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福建省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细则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细则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共5篇)

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共5篇)

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共5篇)第一篇: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2004-12-27 13:40(一)大型实体企业资格条件: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二)设计院资格条件: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三)外经窗口公司资格条件: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

具体申请条件为: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最新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已经xx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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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标准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安康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立工程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效劳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工程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开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视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立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视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效劳,依法制定行业标准,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立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平安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平安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4-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J],
2.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J],
3.两部委发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J],
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J], ;
5.两部委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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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试题加答案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试题加答案

____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试题加答案一、单选题1、在项目风险清单中,风险管理人员应以(B)为中心A.风险识别B.工程保险C.风险分析D.风险决策2、政府主导型的信用构建模式是由政府直接监管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B)的征信体系,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利用政府的职能来统一规范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用行为。

A.营利性B.非营利性C.政策性D.指导性3、下列费用属于间接费的是(B)A.材料费B.管理人员工资C.施工工人工资D.机械费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D)。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患病的5、《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将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B)。

A.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B.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C.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单位D.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6、采用PFI方式建设的项目,其融资风险及责任由(B)承担A.政府部门B.投资者C.项目部D.承包商7、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准则属于(C)A.法律规范B.强制性规范C.行业自律标准D.自身素质要求8、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灵魂是(D)。

A.组织B.协调C.控制D.创新9、(C)是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集成化管理联合班子的核心。

CA.项目经理部B.业主C.全寿命周期经理D.承包商0、《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强调,示范工程实施主体以建筑企业为主,培训对象为(B)A.工程所有的农民工B.自愿参加培训的在岗农民工为主C.建筑企业所有员工D.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和农民工1、根据二级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可以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B.可以出借自己的注册章与证C.可以担任项目经理D.可以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2、工地开工前,第一次工地例会必须将签证的各项要求以及基建处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系列规定、审计要求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并由(B)签字认可。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11-0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姜伟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完整版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完整版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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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11-0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姜伟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项目。

第三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商业报纸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
系统,加强对全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可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的需要,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守法经营情况和有关组织资信评级等,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情况,依据行业规范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
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格证书》换证和变更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
套设备出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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