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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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根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加强城市水网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和传统历史风貌的保护,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第四章建筑间距 (6)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0)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 (17)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19)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21)第九章特定区域 (23)第十章附则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26)附录二计算规则 (28)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 (33)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36)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表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40)附表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42)附表五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44)附图一建筑日照间距示意图 (46)附图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表达示例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哈政综〔2003〕6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哈发[2004]1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哈发[2004]1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哈发[2004]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委9届60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为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新城区的建设与发展1、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对构建我市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松北区是市行政中心和规划中的省行政中心所在地。

加快松北区开发建设对于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聚集新的发展势能,构建两岸繁荣的城市发展新格局,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战略决策,实现我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奋斗目标具有全局性意义。

2、松北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3、松北区要按照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人性化的发展目标定位。

集中发展现代服务、行政办公、文化教育、旅游度假、高新技术产业、都市农业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全面提升集聚功能、创新功能、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具有北方特色的生态园林型中心城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示范区。

4、松北区发展建设规划要高定位、高格调、高水平。

学习借鉴国内外新城建设的经验,突出现代主流建筑风格和欧陆风情。

面向国内外征集规划建设方案,确保结构布局优化,功能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优良,风格特色突出。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

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

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开发强度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建筑间距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

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哈尔滨新区总体方案

哈尔滨新区总体方案

附件哈尔滨新区总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中“支持哈尔滨打造对俄合作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为将哈尔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打造成为对俄合作中心城市重要承载区和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增长极,依据《新区设立审核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重要意义新区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2014年常住人口7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754.2亿元,工业总产值1442.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85.5亿元。

新区区位条件比较优越,对俄合作历史悠久,科技、文化、生态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

(一)发展基础。

1.基础条件比较优越。

新区地处(北)京哈(尔滨)通道和绥(芬河)满(洲里)通道“T”字型交汇处,多条干线铁路贯通全域,是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和亚欧国际货物运输大通道的重要节点。

毗邻新区的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是面向东北亚地区,联通欧亚与北美的航空枢纽,俄罗斯远东地区、蒙古、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处在2小时航空交通圈。

依托哈尔滨呼兰港,新区通过江海联运与俄罗斯远东港口相通,可对接国际陆海联运大通道。

新区内道路、通讯、市政、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完备,土地和水资源丰富,可利用建设用地空间较大。

2.科技和产业基础比较雄厚。

新区是黑龙江省最大的现代产业集聚区,已入驻世界500强企业50多家,拥有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了国家民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食品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装备制造业示范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核心区、生物产业基地等现代产业基地。

新区拥有国际、国内各类研发创新机构200多家,其中国家级研发机构占比近50%;拥有30余所高等院校,是东北地区重要的技术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3.对俄合作历史悠久。

新区所在的哈尔滨市与俄罗斯合作交流具有深厚历史和文化渊源,在中俄合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首先,要进行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建议,确保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最后,要经过专业评审和政府批准,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机制和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其次,要加强对规划实施中的各方责任的落实,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最后,要加强对规划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保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首先,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其次,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确保规划的及时更新和修订。

最后,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城市规划的保护和提升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强调了城市规划的保护和提升。

首先,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加强对城市景观和公共空间的规划和设计,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最后,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资源。

总结起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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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07.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
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
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
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

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

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开发强度
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
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

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3,户均停车位按每户0.5至1.0个考虑(并按国家制定的导则执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集中供热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建设中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

新设计的单体建筑物应设计自来水和中水两套给水管道。

社区排放的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至社区中水处理站,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对采用中水回用的居住社区,由于节约了能源,减少了污水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可给予适当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社区及各类新建建筑由集中供热系统统一供热,不得单独分设供热设施。

原有社区与建筑也应逐步取消锅炉房,实施集中供热。

第十条节能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合理组织空间、应用新型节能材料、营造生态环境等途径,达到热、电、水、气等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第十一条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按《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生态居住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居住社区,其临街建筑的底层需设置室内对外公厕,按社区临街长度每200延长米不少于1处。

对公厕面积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二)以社区为单位,集中设置垃圾压缩间。

对垃圾压缩间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三)集中统一建设的生态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

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建筑物退让距离,对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要求的,按规划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沿基地边界及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述规定。

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也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格1: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十三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最小值为3米。

第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50至100米(含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六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临主要道路的多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5米,底层设有商服、公建的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四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和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2S)之和,即H≤W+2S。

第十九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其控制高度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其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二分之一宽度计算。

第二十条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区等特殊区段的建筑物高度可适当突破,但需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松北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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