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7 (合同保全与担保)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引言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是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
尽管两者都与合同有关,但它们在法律效果和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区别,并对其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进行分析。
合同保全的定义和特点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防止合同违约。
合同保全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合同的履行,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实现。
合同保全通常与违约风险密切相关,通过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可以降低违约的可能性。
合同保全的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依据:合同保全的实施依据通常是国家法律法规,如民法、合同法等。
合同保全的程序和方式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2.手段多样:为了实现合同保全的目标,法律规定了多种手段,如查封、扣押、变卖、冻结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全措施。
3.时限性:合同保全通常有一定的时限,即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合同保全,否则保全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4.起执行作用:合同保全实际上是司法机关执行职权的一种体现,可强制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申请合同保全后,如被批准,将由司法机关负责执行保全措施。
合同担保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担保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财产上的、人身上的或其他形式的。
通过提供担保,可以提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减缓双方关系中的信任风险。
合同担保的主要特点如下:1.自愿性:合同担保是基于自愿原则的,担保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担保方在提供担保之前需评估风险和利益,确保自身利益不会受到严重损害。
2.责任明确:合同担保明确规定了担保方在合同履行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是否需要提供抵押物、担保金额、违约责任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内容。
3.附条件性:合同担保的有效性通常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债权人的指示等。
担保在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才会生效。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保全、变更和转让

浙江高院(2017)浙民终765号“债权人撤销偿”;宁夏石嘴山市中 院(2016)宁02民终144号“本案王玉玲行使撤销权是对全体债权人 的共同利益发生效力,王玉玲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 540的规定是新增,之前仅对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 为限予以明确,并未明确限制撤销权行使范围。如此规定可能考 虑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差异,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 的,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履行,而撤销权并不。
* 综合前两点考量,将540中的债权人做扩大化解释似更合理。
2.原则上债权人的债权早于债务人减损财产的行为 例外情形:特定债权大概率发生,债务人知晓仍不当减损财产的。
例1:浙江高院(2013)浙民再字第21号“虽然洪美良的股权转让行为 发生在李文渊偿还担保之债而对其产生追偿权之前,但股权转让时,被保 证人金深某及康泰米业、金记米业已明显无力清偿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进而在保证人之间发生追偿权,几乎已经确定。洪美良显然属于明知, 但仍然以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以图躲避其他保证人追偿,主观恶意明显”。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之 合同的保全、变更和转让
目 录
壹 债权人代位权 贰 债权人撤销权 叁 债权让与
肆 债务承担
壹
债权人代位权
(一)增设紧急代位权(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 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536)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024年标准合同保全与第三方担保合同

2024年标准合同保全与第三方担保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1.3 丙方名称及地址第二条合同标的2.1 保全服务内容2.2 第三方担保范围第三条合同期限3.1 保全期限3.2 担保期限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保全费用4.2 担保费用4.3 支付方式及期限第五条丙方责任及义务5.1 丙方的保证责任5.2 丙方的代偿责任5.3 丙方的保密义务第六条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6.1 甲方的权利义务6.2 乙方的权利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责任7.2 乙方违约责任7.3 丙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转让条件10.2 转让程序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泄露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定义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合同效力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补充协议14.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甲方地址:××省××市××区××路××号乙方地址:××省××市××区××路××号丙方地址:××省××市××区××路××号第二条合同标的2.1 保全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合同保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物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
2.2 第三方担保范围:丙方为甲乙双方的合同履行提供第三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和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一、引言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保护合同方的利益,可以采取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两种方式。
本文将重点阐述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是指一方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合同的履行,防止合同方的损失。
合同保全的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或强制执行等措施,保证合同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2.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通过法院命令,要求合同一方采取或禁止某种行为,以保护另一方的合同权益。
3.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合同纠纷中,为了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相关证据。
三、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供担保,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保证另一方的合同权益。
以下是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担保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权利暂时转移给担保人,一旦债务履行完毕,财产权利将归还债务人。
四、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都是为了保护合同权益,但在实施方式和效果上有一些差异。
1.实施方式不同合同保全是通过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合同权益,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而合同担保是通过提供担保方式来保证合同权益的执行。
2.效果不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同方的损失,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迅速有效地消除合同风险。
而合同担保则是为了确保合同权益的履行,担保人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受益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法律地位不同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其实施需要申请法院的支持和批准。
而合同担保则是合同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使和实现⽽⽣,合同保全制度⼗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条件(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或者被宣告⽆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从谈起。
同样,债务⼈对第三⼈(即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使”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客观上不能⾏使,则债权⼈也不得代位⾏使。
例如,债务⼈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的权利有清算⼈⾏使,债权⼈不得代位⾏使。
(3)债务⼈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是债权⼈对主债务⼈的债权已到履⾏期,⼆是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个未界履⾏期,代位权都不的⾏使。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的⼈⾝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使我国代位权的⾏使⽅式是债权⼈以⾃⼰的名义并以诉讼⽅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为债权⼈(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诉讼中的被告)债务⼈(诉讼中的第三⼈)。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钱为限。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根据中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第七条,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所属于保证合同,它是一种合同约束行为,被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担保人履行其担保责任。
该条款是对担保制度的核心规定之一,下面将就第七条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七条首先强调担保行为为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一个人(即担保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或者履行一定的行为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债权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其应有的债权,并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能够通过担保人来实现债权的保全和追偿。
保证合同的实质是担保人承担了债务人原本应承担的义务,是一种以担保人的信誉作为依据的合同。
其次,第七条规定被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这表明被担保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是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被担保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还规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属于保证合同。
这说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以保证合同形式出现的,是一种具有合同效力的行为。
担保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合同的要件和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必须经过担保合同的约束,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期限。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方式和效力等问题,担保合同应依法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第七条在提到担保责任时没有对其具体的履行方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这可能是因为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和条件在每份担保合同中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约定进行解释。
不同的担保形式和担保方式会有不同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方式,例如保证金、抵押物等。
担保责任的履行应该遵循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第七条是对担保行为的核心规定,明确了担保行为为保证合同,被担保人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且担保提供的担保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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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担保财产、对第三人的债权有无顺位?
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结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代位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完全相同。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 一种意见认为,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 一般财产,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享有权利。(入库规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不论是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原理: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担保责任,其中包括财产和权利,比如说 债权。合同(债)具有相对性,一般而言对第 三人不发生约束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 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并能增加而因 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怠于行使对第三 人的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 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不当处分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被告为债务人?相对人?利益享有人?上述主体为 共同被告?(合同法74条) 除斥期间为一年。(75条)一年?五年? (在特别法律中的期间通常为除斥期间) 利益归属?有不同观点。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规则:解释23-26 1、第23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24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第25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 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 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 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第26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 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法7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概念: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 害债权行使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 院予以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是否包括 可期待的权利?)、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
3、解释1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 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解释18: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 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 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债权人的起诉。
5、解释19: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合同的保全
客观要件:有危害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73、解释11-22)
代位权的特征: ( 1 )代位权的行使须以债权人自己的名 义(非代理),并对第三人所为(突破债的相 对性)。 ( 2 )代位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权(到期)而害及债权人权利为前提。 (3)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
债务人
(代位权人)
(债权人)
第三人 (债务人) (代位权义务人)
第六章
合同保全与担保
概要:(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 理论难点:保全;合同保全措施的功能;代位权、撤 销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保全与担 保;担保在合同法与物权法中的不同; 实务要求: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规则、 各种担保措施 的适用 案例预习:案例25
一、合同保全
问题: (1)本案中,张奕是否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戴瑜转让房地产的行 为?为什么? (2)本案中,农业银行是否有权对系争房地产主张抵押权?为什 么?
借款合同
戴瑜 张奕
分家析产 大忠 银行
抵押合同 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因为债务人的的处分行 为本身无效,而是因为其行为侵害债权人 利益。
二、合同的担保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戴瑜于1986年购地建房并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1995年戴瑜向张奕借款72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尚欠52000 元。张奕于1999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0年2月作出了 判决,戴瑜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即2000年8月戴瑜以分家析产为 由将房转让给其弟弟戴大忠,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 年10月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向银行抵押贷款 2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奕发现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 产后,于2001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戴瑜转让房产的 行为,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经查, 戴瑜1988年与其父母兄弟正式分家。
概要: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
理论难点:保全与担保;担保在合同法与物权 法中的不同; 实务要求:各种担保措施的运用
何谓合同担保
概念: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 的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义 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合同的保全 是一般担保,而合同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以 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担保的基础是 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3)是对债的效力的 一种加强和补充。 债的担保的特征:( 1 )平等性。( 2 )自愿性。 (3)从属性。
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 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有查封、扣押、冻 结等。
证据保全: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 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 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 的法律措施。 保全制度的共性:保证(担保)、措施、法定
请将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以表格方式做列举
2005年司法考试案例: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 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 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 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 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解释12: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 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严格人身性质 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1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 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 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 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假如你是农业银行信贷部经理 假定谭老师希望在贵银行借贷8万元 你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化解风险?
1、不动产抵押 2、质押 3、第三人保证 4、违约金 5、查清财产流向 6、防止财产流失、督促主张债权(请求财产 保全)
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合同(债)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
6、解释20: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7、解释2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 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8、解释2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 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 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74-75条)
合同法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积极 方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消 极方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概念: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 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Nhomakorab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