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附件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一般要求 (4)4.1原则 (4)4.2建立和保持 (4)4.3评定和监督 (4)5核心要求 (4)5.1目标(300分) (4)5.2组织机构和职责(500分) (5)5.3安全生产投入(1000分) (9)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00分) (10)5.5教育培训(1000分) (13)5.6生产设备设施(1700分) (18)5.7作业安全(1000分) (44)5.8隐患排查和治理(1300分) (59)5.9重大危险源监控(500分) (61)5.10职业健康(200分) (65)5.11应急救援(1000分) (70)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500分) (73)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500分) (74)附件1 (1)附件2 (1)附件3 (1)附件4 (4)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地已投入运营的水力发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 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5〕24号)《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安全〔2009〕4号)《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88)能源电字第2号)《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电安生〔1996〕917号)《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水轮发电机组安全性技术规范》(GB/T8564-2003)《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9652.1-2007)《大中型水轮机进水阀门基本技术条件》(GB/T14478-1993)《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7894-2009)《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秽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1996)《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GB/T7409.3-2007)《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2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电业安全操作规程》(DL408-91)《电力设备消防典型规程》(DL 5027-93)《立式水轮发电机检修技术规程》(DL/T817-2002)《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DL/T751-2001)《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199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2006)《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 311-200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1994)《水电厂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维护与检修试验规程》(DL/T619-1997)《水力发电厂自动化设计技术规范》(原电力工业部颁DL/T5081-1997)《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24-93)《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30-1998)《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规范》(DL/T 5178-2003)《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 5209-2005)《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578-2008)《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范》(DL/T5065-2009)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指南》(水电版)

v1.0 可编辑可修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指南(水电版)项目经理:邓峰联系方式:手机:电话:传真:E-mail南京中电学汇电力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第一部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机构一、评审机构资质2012年3月9日,国家电监会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评审机构的函》(安监函〔2012〕28号),南京中电学汇电力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被认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发电类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一级评审机构的首位,详见附件1。
二、南京中电学汇电力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南京中电学汇电力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公司依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以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全性评价中心为技术和管理支撑,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陆延昌任名誉董事长,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刘建民任董事长,全国电力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长黄幼茹任首席专家,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苗永旗任总经理。
公司是具有电力专业特色的安全评价机构,汇集了国内电力安全权威专家,形成了既有多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又有专业功底深厚、电力技术一流、现场阅历丰富以及责任、事业心强烈的评价队伍。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下,公司深刻理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加大投入,优化资源,在全国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和评审具备较强实力。
同时,公司已经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国)-514),可从事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业,太阳能发电业,再生能源发电业的安全评价以及水电、风电、太阳能、再生能源发电等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以及与安全评价相关的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等业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火电、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300MW以上的火电工程、200MW以上的水电工程、100MW以上的风电工程、50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执行标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第二章自评与整改第四条[体系建设]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五条[自查自评]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结合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实际,确定适用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的《标准》项目,并对照《标准》条款开展自查、自评。
第六条[问题整改]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应明确责任、保证投入、按期完成整改。
对一时无法消除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并落实监控措施。
第七条[自评报告]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方式]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5a74d580eb6294dd886c4b.png)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概述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概述评定对象范围涉及电力生产、输配电、供用电以及与电力生产、输配电、供用电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定范围和评价标准明确了参评单位的范围和评价标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等方面的要求。
二、评定程序和流程规定了评定申请、评定审核、评定认定等程序和流程,包括评定申请材料的提交、评定审核的程序和要求、评定认定结果的公布等环节。
三、评定等级和效力明确了评定结果的等级和效力,包括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等级和达标后的监督检查等要求。
四、达标优惠政策规定了达到一定评定等级的单位,可以享受相应的达标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评定责任和监管机构明确了评定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评定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确保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促进电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的出台,不仅对电力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公众、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以下继续讨论该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六、评定结果公示和监督检查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评定结果将进行公示,以增加评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监管机构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达标单位进行抽查,确保其实际运营符合相关标准,有效地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
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已成为行业的头等大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电力安全生产进行了高度关注。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更好地引导单位遵循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提高其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利于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少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
七、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4〕103号)《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11号)《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2811 安全帽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725 安全网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95 安全带GB6096 安全带检验方法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2011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Z1635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4539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24540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1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GB24542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43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4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6471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20776 起重机械分类GB/T23723 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4 起重机检查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3 安全预评价导则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L/T435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796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T5036 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516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78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37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2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DL/T537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8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97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259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187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600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以下文件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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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规章制度目录A1、安全生产职责A2、安全生产费用A3、文件和档案管理A4、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A5、二票三制A6、安全教育培训A7、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A8、设备管理A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A10、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A11、特殊危险作业管理A12、消防安全管理A13、相关方及临时用工管理A14、职业健康管理A15、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A16、安全工器具管理A17、应急管理A18、交通安全管理A19、反违章管理A20、安全生产奖惩A21、事故事件管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及典型现场处置方案目录B1、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B2、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B2.1、自然灾害类B2.1.1、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B2.1.2、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B2.1.3、防大雾应急预案B2.1.4、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B2.1.5、防地质灾害应急预案B2.1.6、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B2.2.6、火灾事故应急预案B2.2.7、交通事故应急预案B2.2.8、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B2.3、公共卫生事件类B2.3.1、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预案B2.3.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B2.3.3、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B2.4、社会安全事件类B2.4.1、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B2.4.2、突发新闻媒体事件应急预案B3、电力企业典型现场处置方案B3.1、人身事故类B3.1.1、高处坠落伤亡事故处置方案B3.1.2、机械伤害伤亡事故处置方案B3.1.3、物体打击伤亡事故处置方案B3.1.4、触电伤亡事故处置方案B3.1.5、火灾伤亡事故处置方案B3.1.6、灼烫伤亡事故处置方案B3.1.7、化学危险品中毒伤亡事故处置方案B3.2、设备事故类B3.2.1、锅炉大面积结焦处置方案B3.2.2、锅炉承压部件爆漏处置方案B3.2.3、汽轮机超速、轴泵断裂、油系统火灾处置方案B3.2.4、公用系统故障处置方案B3.2.5、厂用电中断事故处理方案B3.2.6、厂用气中断事故处置方案B3.2.7、起重机械故障事故处置方案B3. 3、电力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类B3. 3. 1、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处置方案B3.3. 2、生产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处置方案B3.4、火灾事故类B3.4.1、变压器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2、发电机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3、锅炉燃油系统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4、燃油罐区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5、制氢站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6、危险化学品仓库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7、制粉系统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8、输煤皮带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9、电缆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10、集控室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4.11、计算机房火灾事故处置方案B3.5、环境污染事故类B3.5.1、化学危险品泄漏事件处置方案B3.5.2、除灰系统异常事件处置方案B3.5.3、脱硫系统异常事件处置方案脚手架和登高用具C1、脚手架C1.1、脚手架(含依靠的支持物)整体固定牢固,无倾斜、塌落危险C1.2、脚手架无单板、浮板、梁头板C1.3、组件合格C1.4、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设1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的护板C1.5、附件有电气线路及设备时,应符合安规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C1.6、脚手架上不能乱拉电线,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C1.7、施工脚手架上如堆放材料,其质量不应超过计算载重C1.8、设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C1.9、用超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C1.10、悬吊式脚手架是否符合安规的特殊规定C1.11、大型脚手架应有专门设计,并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C1.12、有分级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C2、脚手架组件C2.1、木、竹制构件无腐蚀、拆裂、无枯节、无严重的化学或机械损伤C2.2、金属组件无裂纹、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螺纹部分完好C2.3、木竹制脚手板厚度不小于4cm (斜道板及跳板为5cm),竹脚手板组装较牢固C2.4、金属管不得弯曲、夺肩或者有裂缝C2.5、有脚手架搭设工作领导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使用C3、安全网C3.1、由取得生产许可证书的厂家生产,并有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C3.2、网绳、边绳、筋绳无断股、散股及严重磨损,连接部分牢固C3.3、网体无严重变形C3.4、试验绳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不超期使用C4、梯子、高凳C4.1、木、竹制构件连接牢固无腐蚀、变形C4.2、金属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禁止使用钉子)C4.3、防滑装置(金属尖角、橡胶套)齐全可靠C4.4、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C4.5、人字梯铰链牢固,限制开度拉链齐全C5、移动式(车式)平台C5.1、平台四周有护栏,高度为1.2mC5.2、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C5.3、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合格,采取了可靠的防止漏电保护C5.4、液压操动机构完好,无缺陷C5.5、对电气及机械部分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缺陷能够及时消除C5.6、在检查周期内使用C6、安全带C6.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破损C6. 2、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C6.3、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C6.4、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C6.5、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C6.6、活动卡子的活动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C6.7、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C6.8、定期检查合格,有记录,未超期使用C6.9、是按照2009年标准制造的产品,有明确的报废周期C6.10、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C7、脚扣C7.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C7.2、橡胶防滑条(套)完好、无破损C7.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C7.4、定期检查并有记录C7.5、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C8、升降板C8.1、踏脚板木质开腐蚀、劈裂等C8.2、绳索无断股、松散C8.3、绳索同踏板固定牢固C8.4、金属组件无损伤及变形C8.5、定期检查并有记录,未超期使用起重机械D1、电梯D1.1、层门、桥箱门的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功能正常、可靠D1.2、自动平层功能良好,不出现反向自平D1.3、层站呼唤按钮、指层灯完好,功能正常D1.4、安全防护装置功能正常D1.5、电气设备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D1.6、电梯井道灯(每10m1个)正常D1.7、载人电梯的通信设施或紧急呼救装置齐全有效D1.8、定期经地方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D2、桥式、门式起重机D2.1、各种应有的保险装置、闭锁装置功能正常,不得随意解除D2.2、刹车及控制系统灵活可靠D2.3、转动部分及易发生挤绞伤部分防护罩(遮栏)完整、牢固D2.4、车轮踏面和轮缘无明显的磨损和伤痕D2.5、轨道终端的行程开关和缓冲器完好D2.6、室外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风措施D2.7、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金属结构应有可靠的接地(零)D2.8、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及开关设备完好D2.9、司机室装有空调,空调功率满足需要D2.10、司机室铺有绝缘垫,配有灭火器D2.11、警铃完好,有效D2.12、室外设备的电气装置有防雨设施,电气装置定期经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记录及资料齐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D3、自行式起重机D3.1、各种应有的保护装置、闭锁装置功能正常,不得随意解除D3.2、刹车及控制系统灵活可靠D3.3、转动部分及易发生挤绞伤部分防护罩(遮栏)完整、牢固D3.4、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金属结构应有可靠的接地(零)D3.5、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及开关设备完好D3.6、悬臂起重的起重特性曲线表应准确清晰D3.7、液压系统无严重渗漏D3.8、定期经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记录及资料齐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D4、各式电动葫芦、电动卷扬机、垂直升降机D4.1、有统一、清晰的编号D4.2、起升限位器动作灵敏可靠,上极限位置距离卷筒兰50cmD4.3、制动器及控制系统功能可靠,动作灵敏D4.4、按钮连锁装置功能可靠(即同时按相反按钮,按钮失效)D4.5、轨道上的止挡器完好D4.6、车轮踏面和轮缘无明显的磨损痕迹D4.7、电气设备系统绝缘电阻兰0.5MQ,有定期测量记录,未超期使用D4.8、电气设备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D4.9、卷扬机固定牢固,钢丝绳与其他物体无明显摩擦痕迹D4.10、电动葫芦的盘绳器齐全、有效D4.11、额定起重负荷标志清晰D4.12、定期机械检验合格,记录齐全,未超期使用D5、起重机械吊钩D5.1、吊钩不得有裂纹D5.2、危险断面磨损不超过原高度的10%D5.3、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D5.4、危险断面及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D5.5、片式吊钩的衬套、销子(心轴)、小孔、耳环以及其他坚固件无严重磨损,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变形,衬套磨损不超过50%,销子磨损不得超过名义直径的3%〜5% D5.6、吊钩不得补焊、钻孔D5.7、吊钩上应装有防脱钩装置D6、起重机械钢丝绳D6.1、钢丝绳无扭结、无灼伤或明显的散股,无严重磨损、锈蚀,无断股,断丝数不超过标准D6.2、润滑良好D6.3、定期检查和进行静拉力试验D6.4、使用中的钢丝绳禁止与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D6.5、通过滑轮或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D7、起重机械钢丝绳索具、钢丝绳连接、绳端固定D7.1、采用编结的方法连接时,编结长度符合规程规定,双头绳索合段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最短不小于30cm,并试验合格D7.2、用卡子固定的钢丝绳(绳端),卡子数符合规程规定,并不得少于3个,压板应压在长绳侧D7.3、电动葫芦若采用双钢丝绳起吊,固定在卷筒护套上的一端,采用楔铁固定时,应使用生产厂家专用楔铁D7.4、在各式起重机卷筒上固定的钢丝绳,当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最少应有5圈D8、滑轮及滑轮组D8.1、轮缘不得有裂纹,无严重磨损D8.2、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匹配D8.3、滑轮组轴不得弯曲、变形D8.4、轮槽直径应为绳径的1.07〜1.1倍D8.5、轮槽平整不得有磨损钢丝绳的缺陷D8.6、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D8.7、铸造滑轮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超过3mmD8.8、铸造滑轮轮槽壁厚磨损不得超过原壁厚的20%D8.9、铸造滑轮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50%D9、卷筒D9.1、卷筒的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的20倍D9.2、卷筒的固定不得随意改动D9.3、不得有裂纹D10、手动小型起重设备D10.1、各类工具必须具备D10.1.1、有统一、清晰的编号D10.1.2、定期检查合格,有记录,未超期使用D10.2、各式千斤顶D10.2.1、千斤顶底座平整、坚固、完整D10.2.2、螺纹、齿条及其、承力部件无明显磨损或裂纹等缺陷D10.3、手动葫芦(侧链)D10.3.1、钻牌上制造厂家、制造年月清楚、额定负荷标准清晰D10.3.2、无负荷上升运转时有棘爪声,下降时制动正常D10.3.3、吊钩无裂纹、无明显变形或损伤,原有的防脱钩卡子完好D10.3.4、环链无裂纹、无明显变形、节距伸长或直径磨损D10.4、手动卷扬机和铰磨D10.4.1、制动和逆止安全装置功能正常,部件无明显损伤D10.4.2、架构及连接部分牢固、无严重缺陷D10.5、液压工具D10.5.1、液压缸部分不应有渗漏D10.5.2、使用人员熟悉工具性能,有防止因用力过大造成设备损坏、伤人的措施电气安全用具及电动工器具E1、电气安全用具E1.1、属于经过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试验鉴定的合格产品E1.2、有统一、清晰的编号E1.3、有试验合格标签和试验记录,未超过有效期使用E1.4、绝缘部分的表面无裂纹,破损或污溃E1.5、绝缘手套卷曲不漏气,无机械损伤E1.6、携带型短路接地导线、线卡及导线护套符合标准要求,固定螺丝无松动现象E1.7、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编号应明显,并注明适用的电压等级E1.8、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保管应对号入座E1.9、现场放置的工器具中不应有报废品E1.10、验电器的自检功能正常E2、手持电动工具E2.1、有统一、清晰的编号E2.2、外壳及手柄无裂纹或破损E2.3、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I类工具:单相的采用三芯,三相的采用四芯电缆E2.4、保护接地(零)连接正确(使用绿/黄双色或黑色线芯)、牢固可靠E2.5、电缆线完好无破损E2.6、插头符合安全要求,完好无破损E2.7、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破损E2.8、机械防护装置良好E2.9、转动部分灵活可靠E2.10、连接部分牢固可靠E2.11、抛光机等转速标志明显或对使用的砂轮要求清楚、明显E2.12、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未超期使用每半年测量一次绝缘电阻:I类工具大于2MQ ; II类工具大于7MQ ;111类工具大于1MQE3、移动式电动机具E3.1、电气部分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未超期使用(不低于0.5 MQ、额定电压1000以上的机具,应使用1000V绝缘电阻表)E3.2、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且单相设备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使用四芯电缆E3.3、软电缆或软线完好、无破损E3.4、保护接地(零)线连接正确、牢固E3.5、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破损E3.6、机械防护装置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