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6]44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内政字[2006]301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301号2006年9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银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我区对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年产3万吨以上煤矿项目,按照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政策和安全监管等6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
总的来看,大部分项目管理比较规范,能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但通过初步清理,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项目存在虚报、误报问题;少数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办理有关手续即开工建设,个别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有的地区违规项目比例偏高,项目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各地区片面追求投资增长的风气,影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不利于我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保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大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和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清理和整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一协调、及时督查。
对于此次项目清理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剖析原因,坚持实事求是、不护短、有尺度的原则,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对照清理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理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理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冢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1993年8月16日)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最近,中国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对在建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
这是为了改善当前已经绷得很紧的宏观经济环境,抑制通货膨胀,以利于加快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民经济待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特提出以下具体措施: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
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
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理。
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力保证建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写字楼、度假村等,要下决心停缓建。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区别情况停缓建设:(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1、判断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规定,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江南博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改变、但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正确答案:错2、多选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
A.不得出让B.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C.可以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D.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E.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正确答案:A, B, D, E3、单选《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A.2002B.2003C.2004D.2005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4、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A.2007年1月1日B.2007年3月1日C.2007年7月i日D.2007年10月1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5、多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A.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B.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C.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D.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再进行备案.E.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正确答案:A, B, C, E参考解析: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要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要求
•1.3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
•1.3.5 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概念: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设施的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规定:①项目立项时,开展专项评价并报批 • ②工程开工前,组织专项审查 • ③施工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 • ④试生产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 ⑤建成投用前,组织专项验收
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二)工程规模
•
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④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管道公司所有限上项目,施工、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均应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要求
•1.3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
•1.3.9 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活动相关规定
中国石化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 • 1 确因种种原因不能招标需要直接委托的,应经过总部招标办批准。 • 2 主要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企业资质、执业/职业资格、承包商资源库) • 3 项目可研审批后,应报批《招标方案》; • 工程实施招标活动前,应报批《招标申请》。 • 4 工程招标文件发出后至开标,间隔时间至少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 •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 5 评标、定标的程序、规定和原则。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 6 评标活动结束后,应报批《招标结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1总论1.1编制依据1.1.1法规及相关政策1.1.2相关规划(1)《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菏泽市环境功能区划》;(3)《菏泽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发展规划》;(4)《菏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5)《菏泽市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规划》(2007年08月);(6) 关于印发《菏泽市环保“十个一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菏环发[2010]17号);(7) 《东明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8) 《山东东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9) 《东明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2002~2020);(10)《东明县武胜桥镇总体规划》(2009~2020);(11)《东明县武胜桥镇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1.3技术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 -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 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11)《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95 );(12)《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1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1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7)《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18)《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200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2
【摘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J],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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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6]1538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8.01【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当前,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贷政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
为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附: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一、清理的范围各地要对今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逐项进行全面清理。
其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行业要清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煤炭行业要清理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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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
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
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银监会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总体形势良好。
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特别是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反弹压力加大。
1-5月,全国新开工项目6.7万个,同比增加1.1万个;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2.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5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增幅提高3.9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加剧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加大金融风险,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为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
各地区要从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对清理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方,一经发现,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地区清理工作的跟踪指导。
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
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从严把关。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控制好供地总量,掌握好供地节奏,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
对投资和新开工项目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适度控制土地审批进度。
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滩涂、盐场、荒地等进行投资建设的管理,防止过度、无序开发。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土地督察,坚决查处违法和违规用地,严禁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抓紧研究制订开发利用滩涂、废弃晒盐场、荒地、宅基地等土地的管理办法。
对超额使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并相应扣减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投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
监发…2006‟27号)要求,抓紧做好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审查和发放项目贷款要依法从严审核,注意防范风险。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银行控制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放节奏,着力调整贷款结构。
银监会要加强风险提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以及“短债长用”。
五、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新上项目,提高环保、土地、安全、能耗、水耗、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产品供求、产能规模、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
六、切实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不得在投资增长等指标上相互攀比、层层加码,不得层层分解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严禁采取或变相采取压低土地价格、实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环保和安全标准等方式招商引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到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上
来。
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亲自过问,明确责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新上项目和投资增幅排在前几位的地区、行业认真分析原因,加大检查力度,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