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研究综述
金字塔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

复杂所有权和资本结构1.摘要这篇文章研究了金字塔企业和它们进行债务融资的目的。
我们发现金字塔企业比非金字塔企业有更高的杠杆率以及金字塔企业中的债务融资和侵占风险向联系。
我们发现其债务融资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控制权,形成约束机制,节税和风险共担。
我们的结论表示金字塔企业的资本结构受终极股东的侵占活动的影响,这些终极股东的控制权大于其所有权。
2.研究背景首先,金字塔股权结构广泛存在,其主要的特征是终极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和复杂的股权结构。
终极所有权等于终极股东通过所有的控制链条累积持有的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比例,等于每条控制链上各层股东持股比例的乘积;终极控制权等于每条控制链上最弱的持股比例之和。
如这个例子中所有权(O)=30.086%*99%+14.578%*66.536%+5.265%*76.26%=43.3998% 控制权(C)=30.086%+14.578%+5.265%=49.929%,那么O/C=86.9%,表明获取1份的控制权只需支付0.869份的控制权,这就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也保证了终极股东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侵占底层公司的利益。
而且,如果金字塔股权结构中链条越多或层级越多,结构越复杂,那么终极股东侵占底层公司的行为就越难被外界所察觉。
其次,我们从2003-2006年G7国家的12167个公司的样本数据中,发现金字塔股权公司比非金字塔股权公司有更多的债务融资,还发现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与金字塔企业的高杠杆率相关。
这就让作者联想到其在上面这两个主要特征下进行债务融资的目的与常规目的是否不同,是否更多地是终极股东为了侵占子公司的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进行的。
3.文献综述和作者思路(红色为前人研究,黑色为作者思路)3.1 债务融资1.债务可以形成约束机制,债权人可以通过减少自由现金流量和加强监控等方式,减轻管理层的转移动机和限制股东的过度投资。
2.债务可以避免终极股东的控制权的稀释。
基于金字塔股权结构的资本结构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验 并 不成 立 。
【 键 词 】 金 字塔股权 结构 ; 关 资本结构 ; 内部资本市场 ; 利益侵 占 【 中图分类号 】 29 4 ;82 1 【 献标识码 】 【 F7. 6F 3. 2 5 文 A 文章编号 】 0426 (00 1~050 1 —7821 )10 8— 3 0
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文献研究述评

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文献研究述评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文献研究述评摘要:本文对国内外关于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文献进行了简单综述,从金字塔结构的普遍性、金字塔结构与股东行为、金字塔结构与企业资本结构、金字塔结构与企业绩效四个方面归纳了国内外的主要研究成果。
并对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新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以期能更深地理解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意义与作用。
关键词:金字塔持股结构股东行为资本结构企业绩效金字塔持股结构是La Porta 在1999年首先提出的,金字塔结构是指企业集团的控股结构为金字塔型,终极控制性大股东位于金字塔顶端,上市公司位于金字塔最底层,两者之间还有多层公司位于其中,而这些公司也在位于金字塔最顶层的控制性股东的控制之下。
控制性股东通过这种关联企业集团的金字塔结构来控制金字塔最底层的上市公司,实现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即以较少的股份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此后,国内外关于金字塔持股结构的研究层出不穷,研究表明,金字塔持股结构与股东行为、企业资本结构和企业绩效都有一定关系。
本文对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有关文献进行整理和分类。
一、金字塔持股结构的普遍存在性金字塔结构普遍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家族企业和集团企业中占大多数。
La Porta研究表明,在东亚27个国家的20个最大公司中有27%的公司是由终级控制人通过金字塔结构来控制的;Claessens等(2000)对东亚9个国家和地区的2 98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实证结果表明超过1/3的上市公司的终级控制人构建了金字塔结构。
Faccio(2002)对西欧13个国家的5 232家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终级控制人主要通过构建金字塔结构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5)的研究发现,90.19%的民营上市公司采用了金字塔结构。
刘芍佳等(2003)的研究发现,金字塔结构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较为普遍,其中75.6%是由政府通过金字塔持股结构实施间接控制。
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研究

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研究金字塔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复杂的治理问题给企业经营和监管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本文将从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定义、特点、优势与缺陷以及相关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公司治理措施。
一、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定义与特点金字塔股权结构指的是上市公司通过参股或控股方式,控制一系列下属公司,这些下属公司又可以控制更多的子公司,如此循环往复,形成像金字塔一样层层叠加的公司组织结构。
这种结构通常通过少数股东或管理层的控制,实现了对整个集团的支配。
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控制权高度集中在核心控股公司或少数股东手中,这些权益持有者通过较少的资本参与了大量公司的决策。
第二,信息不对称严重,底层公司的内部情况难以被外部股东和监管机构所了解和监管。
金字塔股权结构可以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的产业布局,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金字塔股权结构的优势与缺陷金字塔股权结构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有效实现公司的整体化管理和资源整合,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通过多元化布局,支持子公司产业的相互补充和资源共享,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金字塔股权结构也可以通过自己控制内部PTO,实现了自身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回报。
金字塔股权结构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内部的权力争夺导致了决策的滞后和行为的不透明。
第二,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的风控失误和公司治理的混乱。
金字塔股权结构为少数控股股东提供了较大的控制权,导致公司利益可能被侵害。
三、金字塔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问题在金字塔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内部管理难题和少数股东控制的问题。
金字塔股权结构下的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严重问题,使得外部股东和监管机构难以了解公司内部的真实情况和经营状况,公司决策容易受到内部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公司治理的混乱。
金字塔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

复杂所有权和资本结构1.摘要这篇文章研究了金字塔企业和它们进行债务融资的目的。
我们发现金字塔企业比非金字塔企业有更高的杠杆率以及金字塔企业中的债务融资和侵占风险向联系。
我们发现其债务融资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控制权,形成约束机制,节税和风险共担。
我们的结论表示金字塔企业的资本结构受终极股东的侵占活动的影响,这些终极股东的控制权大于其所有权。
2.研究背景首先,金字塔股权结构广泛存在,其主要的特征是终极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和复杂的股权结构。
终极所有权等于终极股东通过所有的控制链条累积持有的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比例,等于每条控制链上各层股东持股比例的乘积;终极控制权等于每条控制链上最弱的持股比例之和。
如这个例子中所有权(O)=30.086%*99%+14.578%*66.536%+5.265%*76.26%=43.3998% 控制权(C)=30.086%+14.578%+5.265%=49.929%,那么O/C=86.9%,表明获取1份的控制权只需支付0.869份的控制权,这就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也保证了终极股东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侵占底层公司的利益。
而且,如果金字塔股权结构中链条越多或层级越多,结构越复杂,那么终极股东侵占底层公司的行为就越难被外界所察觉。
其次,我们从2003-2006年G7国家的12167个公司的样本数据中,发现金字塔股权公司比非金字塔股权公司有更多的债务融资,还发现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与金字塔企业的高杠杆率相关。
这就让作者联想到其在上面这两个主要特征下进行债务融资的目的与常规目的是否不同,是否更多地是终极股东为了侵占子公司的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进行的。
3.文献综述和作者思路(红色为前人研究,黑色为作者思路)3.1 债务融资1.债务可以形成约束机制,债权人可以通过减少自由现金流量和加强监控等方式,减轻管理层的转移动机和限制股东的过度投资。
2.债务可以避免终极股东的控制权的稀释。
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研究

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研究1. 引言1.1 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研究金字塔股权结构是指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公司之间存在着层层叠加的股权关系,通过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形成金字塔状的结构。
金字塔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和挑战,也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特点包括股权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控制权关系不清晰等。
这些特点使金字塔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容易产生代理问题、利益冲突等挑战,阻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
需要对金字塔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改革措施和建议,为金字塔股权结构的有效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不同国家的实践中,金字塔股权结构的案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情况。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金字塔股权结构在不同环境下的运作机制和问题所在,为跨国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需要深入挖掘其中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探索适合不同国家和行业的治理模式,推动金字塔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
2. 正文2.1 金字塔股权结构的概念和特点金字塔股权结构是一种相对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指的是通过控制多个层级的子公司来实现对上层公司的控制权。
具体来说,金字塔股权结构是指某一家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方式,间接或直接地控制了多家企业。
这种结构常常是由家族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所采用,通过持有少量的股份或控制权,便可实现对整个金字塔结构的控制。
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特点之一是信息不对称性。
由于金字塔结构中存在多个层级的子公司,信息在不同层级之间传递受限,导致上层公司往往难以获取底层公司的真实情况。
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可能导致上层公司难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下层子公司,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难度和风险。
浅谈上市公司金字塔持股构成特点

浅谈上市公司金字塔持股构成特点LLSV(1999)开创性地从终极所有权出发,对金字塔持股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持股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从而产生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动机,最终损害公司价值。
在研究中,LLSV(1999)对金字塔持股提出了严格的界定标准。
这些标准是否合理?是否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能否全面反映金字塔持股结构特征?这些问题的明晰对于研究金字塔持股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金字塔持股的界定LLSV(1999)认为,金字塔持股、交叉持股、双重股票都是终极控制股东加强控制的方式,以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并从这一视角出发,对金字塔持股提出了严格的界定标准。
LLSV(1999)指出,在A—B—C控制链中,如果A持有B公司100%股权,而B又控股C,这种结构不被视为金字塔持股。
这实际上是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作为衡量金字塔持股的潜在标准。
但是,根据叶勇和胡培(2005)的研究,超过50%的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并未分离。
国外学者也发现,在德国、加拿大、土耳其、巴西,金字塔持股并没有被最大限度地利用以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高度分离(Lefort和Walker,1999;Attig,Fischer和Gadhoum,2003);Demirag和Serter,2003;Valadares和Leal,2001)。
对此,本文认为,金字塔持股是通过间接所有权链条形成的公司终极所有权,并不单纯是终极控制股东加强控制、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工具,以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判断是否构成金字塔持股有失偏颇。
LLSV(1999)还规定,至少要有一个上市公司处于下游上市公司和终极控制股东之间的控制链条上,否则不被视为金字塔持股。
刘芍佳等(2003)研究发现,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在我国由国家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金字塔持股体系中,只有15家上市公司符合要求,其余821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都是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和机构。
金字塔股权下研发投入与公司价值研究

金字塔股权下研发投入与公司价值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金字塔股权结构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一系列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方式形成的层级化控制架构。
在金字塔股权结构下,控股公司通过持有下属公司的股份,间接控制这些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这种结构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如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
金字塔股权结构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家族控股的民营企业中。
由于家族成员常常担任公司的高管或董事会成员,金字塔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公司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影响公司的研发投入和价值创造。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金字塔股权结构在企业治理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研究旨在探讨金字塔股权结构对公司研发投入和价值的影响,从而为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金字塔股权结构下研发投入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策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探讨金字塔股权结构对研发投入和公司价值的影响关系,为深入理解金字塔股权下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证据。
具体目的包括:研究金字塔股权结构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机制,探讨控股股东对研发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的影响,以及对公司绩效和创新能力的影响程度;分析金字塔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联性,揭示控股股东在企业治理中的角色和影响力,评估金字塔股权对公司价值的贡献和影响;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管理启示,为金字塔股权下企业管理和运营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帮助。
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深入了解金字塔股权下企业的特点和运作模式,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2. 正文2.1 金字塔股权结构与研发投入关系金字塔股权结构是指公司通过多层次的股权控制结构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这种结构下,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在最顶层的控股公司手中,通过控股公司对下层子公司的控制,实现对整个集团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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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一)国外学者关于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研究1. 关于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普遍存在的经验证据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是现代大型公司采用的一种以较小的所有权实现控制的典型方式。
金字塔式持股结构作为集团内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形式,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就是多层级、多链条的集团控制结构(宁向东,2005)。
国外学者的研究已证实,无论是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还是在亚洲新兴的资本市场上,终极控股股东利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获得对公司较大控制权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
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开创性的研究来自于哈佛大学三位著名的经济学家La Porta,Lopez-de-Silianes和Shleifer(1999)。
他们以20%的投票权为界限确认终极控股股东,认为一个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要成为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公司存在终极控股股东,二是在20%的投票权形成的控制链条上(即在底层公司和终极控股股东之间)至少存在一个公开上市的公司1。
他们在全球范围内选择了具有成熟股票市场的27个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每个国家选取了按市值排名前20位的公司作为大型公司样本,同时选取了股本至少等于50亿、最小的10家企业作为中型公司样本。
他们的研究表明,如果以20%的投票权为分界线,在这些国家中,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大型公司是被广泛持有的。
如果将分界标准改为10%,那么大型公司被广泛持有的现象就变得更为少见了。
他们又用20%和10%的标准考察中型公司,发现在这些上市公司中存在终极控股股东的现在更为普遍,并且终极控股股东多为某个家族。
他们进一步将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具体形式分为发行多类别股份(Multiple Classes of Stock)、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s)和金字塔式持股结构(Pyramidal),实证研究后发现约有26%的大型公司是按照金字塔式结构来组织的,这一数字远远高于另外两种控制方式。
这表明,与发行多类别股份和交叉持股相比,终极控股股东更倾向于使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Faccio和Lang(2000)研究了西欧13个国家5232家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结果表明,家族控制与股权分散并存是这些国家所有权结构的主要形态。
其中家族控制型上市公司占到全体样本的44.29%,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国家。
同时还发现,这些家族往往通过发行差别投票权股票、交叉持股和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在所有的样本公司中,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大约占到了19%,是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主要形式。
就具体国家而言,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在挪威和比利时最为流行,比例分别高达33.90%和25%。
1原文为“publicly traded company”,但在他们随后的举例中表明,这里的“公开上市公司”实际上是指未被终极控股股东完全控制的公司。
后来的学者也将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第二个必要条件表述为在底层公司与终极控股股东之间至少存在一个非完全控制的公司。
Morck,Strangland和Yeung(2000)对加拿大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在该国的家族企业集团中,出于控制性地位的家族通常采用加字塔式持股模式来安排集团内成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从而达到用最少的现金流量对整个家族企业集团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这一结论在Barca和Becht(2001)对西欧市场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
Bianchi et al.(2001)研究了意大利上市公司的金字塔结构。
结果表明,意大利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出现处所有权高度集中的特征,并且有超过50%的工业企业都是以金字塔式企业集团的形式存在的。
出于塔尖的终级控股股东主要包括家族、联合公司(Coalition)和国家等,其中家族控制的金字塔式企业集团的现金流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最为严重。
V olpin(2002)发现在意大利,在米兰证券交所上市的公司中超过半数的都采用了金字塔式持股结构。
Marchica和Mura(2005)发现截至2001年底,英国63%的公司都采用了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分离控制权和现金流权。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东亚的新兴资本市场,并对其金字塔式持股结构进行了研究。
Backman(1999)在研究中发现,东亚市场上的家族企业普遍选择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来构架企业集团。
Claessens,Djankov和Lang(2000)对东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2980家公司的研究表明,除了日本公司拥有较为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以外,其余东亚国家和地区中三分之二的公司都被某个单一控制型股东加以控制,其中家族控制性公司的比例超过了45%。
该研究还显示,将界定标准限制在20%的水平上,平均来说有大约38.7%的上市公司使用了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是这些国家中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最主要手段。
其中,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两国的上市公司使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比例最高,分别为66.9%和55%,泰国最低,为12.7%。
Bertrand,Mehta和Mullainathan(2002)在对印度公司的研究中发现,印度的部分企业集团通过金字塔式持股结构进行组织的,其终极控股股东通常是家族。
Mitton(2002)也发现在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平均年有39.2%的上市公司使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其中以印度尼西亚的比重最大,为67.5%。
除了日本、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有一定比例的交叉持股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都很少使用这种方式,金字塔式持股结构依然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控制手段。
Cheema et al.(2003)采用Claessens,Djankov和Lang(2000)提出的方法,对巴基斯坦23个家族企业集团进行了研究。
结果表明,巴基斯坦的家族企业普遍使用了金字塔式持股结构以获得对企业内企业的超额控制。
Kim和Kim在以韩国大型财团为对象研究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时发现,与其它所有权结构相比,金字塔式的所有权结构在这些大型财团中也十分普遍。
2. 关于终极控制人选择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动因研究金字塔式持股结构作为企业集团所有权结构安排的一种形式,是随着企业集团的出现而出现的。
国外学者通过多种数学模型对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出现的条件以及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构建的动因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究。
Almeida和Wolfenzon(1999)将企业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划分为水平结构和金字塔结构两种形式,并对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出现的条件进行了理论分析。
他们将终极控股股东构建金字塔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通过比较两种不同的所有权结构,认为当被终极控股股东最终控制的公司盈利能力不高、该公司需要大量投资额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较低时,终级控股股东更倾向于使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对该公司进行控制。
Atting,Fischer和Gadhoum(2003)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终极控股股东选择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建立企业集团的一个诱因。
在有限责任原则下,现代公司实际上是一组“违约期权的集合(Bundle of Default Options)”。
利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终极控股股东可以选择更具风险性的项目,在企业之间进行资产转移,从而将这种违约期权的价值最大化。
与此同时,借助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终极控股股东还可以利用比水平结构下少得多的资金来对下层同样数目的公司进行有效控制,从而降低使用这种违约期权的成本。
因此,市场的不完善和契约的不完全给终极控股股东利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谋取控制权私有收益提供了机会。
他们的研究还表明,当终极控股股东从一个公司获取私人收益的可能性越大,该公司被纳入金字塔式企业集团的可能性就越大。
他们对加拿大1167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一个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公司投资额或公司规模较大、实行高额股利分配政策、具有较高的财务杠杆、拥有较多的自由现金流量或者股票流动性较低的特点,那么该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演变成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可能性较大。
该研究还指出,宗教信仰、文化特征、法律体制渊源、大企业集团控制者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终极控股股东的寻租行为等等都可能成为构建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动因。
除了以上提到的原因之外,还有学者认为终极控股股东构建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根本动因是为了获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 of Control)。
Morck et al.(2001)在他的研究中指出,终极控股股东可以借助于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在下层公司中拥有大大超过其现金流权的控制权,从而达到垄断整个金字塔式企业集团控制权的目的。
同时,借助于超额控制权力,终极控股股东可能以损害外部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获取私人收益。
Almeida和Wolfenzon(2004)在他们的研究中指出,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可以为终极控股股东带来收益优势(Payoff Advantage)。
所谓收益优势是指终极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式控股模式转移资源所能增加的总收益。
他们认为,终极控股股东对隧道挖掘行为的期望是家族倾向于选择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取得控制权的重要原因。
同时,他们还对多种控制方式进行了比较,认为即使世界上的削夺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限制双重投票权股票的行为,终极控股股东仍然会倾向于选择金字塔式持股结构。
因为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下,终极控股股东可以动用被其控制的下层公司的全部资金来为更底层的公司融资,金字塔式企业集团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不发达金融市场的替代。
他们还指出,如果外部小股东是理性的,就可以实现预料到终极控股股东的资源转移行为,并会以要求折价为条件来给新公司提供融资。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水平持股模式的企业集团只有家族股东和新公司的外部中小股东为新公司的投资行为承担成本。
而采用金字塔式持股结构的企业集团,除了家族股东和新公司的外部中小股东以外,还有中间公司的外部中小股东可以为新公司的投资行为承担成本。
但是与新公司外部中小股东不同的是,他们并没有机会对新公司的股票支付较低的价格。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间公司的外部中小股东实际上遭到了控股股东的“劫持”。
所以对于终极控股股东来讲,由于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可以让他们“劫持”中间公司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迫使其分担新公司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从而比水平持股结构更具有优势。
Almeida和Wolfenzon(2004)将这种优势成为融资优势(Financing Advantage)。
Almeida和Wolfenzon(2006a)在以前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了他们的理论。
他们建立了一个金字塔结构融资优势模型。
其中心观点是金字塔结构与平行结构的区别在于其具有融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