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空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5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5篇篇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一、总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有效、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等基本要素。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为,保障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合同。
二、合同范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甲方(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乙方(承办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本着信守契约、严格执行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就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名称)进行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施工图预算、协助项目招投标等相应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任务书》。
第二条咨询服务范围1.计价依据: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甲方要求,对所编制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防止造价方案的不合理性。
2.费用预算: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表和造价控制方案,并对工程造价的波动情况进行跟踪,提出合理的控制建议。
3.招投标工作: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包括备案、评标、签约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作要求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提交工作报告、成果和相关文件,做到及时反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付款方式甲方应根据工作量、质量和效果的完成情况,及时支付乙方约定的咨询费用。
《建设工 程造价咨 询合同》 (示范文本)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 F-2002-021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广东联合运通投资有限公司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南沙翡翠公馆工程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3年8月日开始实施,至 2015年10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咨询造价合同书(精选3篇)

建设工程咨询造价合同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托付单位(甲方):********承办人(乙方):********身份证号:********兹由甲方托付乙方办理工程造价、询问服务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托付项目状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工程范围:房建、厂区硬化、道路、土方、给排水、打井等。
二、托付乙方服务的内容上述工程范围内相关变更、新增工程结算编制三、甲方在托付项目中担当的责任和义务1、供应的计算资料要真实、齐全;2、施工管理人员要亲密协作;3、担当第三方提出的对工程结算产生影响的要求所涉及的费用;四、乙方在承办托付业务担当的责任和义务1、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项目的结算编制。
2、甲方提出的结算编制要求。
3、与第三方审计单位(****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预算核对。
4、协作甲方准时完成相关询问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询问服务费。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1、收费标准:按变更、新增报审项目,****结算审定总价的2‰计取询问服务费。
(税后费用,若甲方需开具发票,费用由甲方担当)。
2、结算方式:按收费标准,在完成结算文件编制并与****完成预算核对,且与****确定审定总价后,2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付单位(甲方):********承办人(乙方):********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建设工程咨询造价合同书(第二篇)建设工程咨询造价合同书摘要:本合同书由甲方(咨询工程师)和乙方(委托人)双方签订,旨在规定双方在建设工程咨询造价方面的权益、责任及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费用支付与结算、保密条款等。
正文: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范围1.1 本合同以甲方提供建设工程咨询造价服务为主要目的。
1.2 甲方应依法规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咨询造价服务。
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

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法人电话]乙方(受托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法人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就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咨询项目内容乙方同意对甲方位于[项目地点]的[项目名称]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内容]。
第二条咨询期限1. 本合同的咨询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完成。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咨询工作无法按时完成,双方可协商适当延长咨询期限。
第三条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1. 咨询费用计算方式:[具体计算方式]。
2.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
3. 发票与付款: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按约定支付款项。
第四条双方职责与义务(一)甲方职责与义务:1. 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开展现场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
3. 及时对乙方的咨询成果进行确认和反馈。
(二)乙方职责与义务:1.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2. 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及项目信息予以保密。
3. 保证咨询成果的质量和专业性。
4. 及时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及相关报告。
第五条知识产权条款1. 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咨询成果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赔偿1. 甲乙双方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7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7篇篇1示范文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乙方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内容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事项及条款。
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预算、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咨询等。
乙方将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专业、准确、及时的咨询服务。
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书面委托为准。
二、服务期限与方式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后终止。
2. 服务方式:乙方应派遣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咨询,并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书面报告或电子文档。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咨询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及项目规模,双方商定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以下约定支付咨询费用:(1)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总费用的______%;(2)服务进度达到______%时支付______%;(3)项目竣工结算后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甲方应提供与咨询业务有关的相关资料;(3)甲方应按时支付咨询费用。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3)乙方应按照约定收取咨询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6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6篇第1篇示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委托方名称)地址:(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委托方联系人)鉴于甲方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将根据甲方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详细测算、分析和评估,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1.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合同的审查等。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2 双方对相关技术资料、商业机密等信息的保密责任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其不再属于保密信息为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或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内容或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甲方要求下重新进行核算或提供正确的意见。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商确定的服务期限。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5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5篇篇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甲方:(委托方)地址:(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承包方)地址:(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拟在(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项目中进行建设工程,现委托乙方进行相关造价咨询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有关(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编制项目初步预算;(2)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阶段预算;(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的预算;(4)协助甲方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5)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项目造价优化建议等。
1.2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和标准,为甲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保证服务内容的质量和及时性。
二、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2.1甲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的酬金。
其中,初步预算编制费为(金额),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阶段预算编制费为(金额),审核招标文件的预算费用为(金额),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费用为(金额),其他服务费用为(金额)。
2.2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服务的同时支付相应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阶段支付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延期或改变,则相应的服务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甲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费用支付。
三、合同期限与解除3.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日期)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协商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3.2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尽力减少损失并尽快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3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保密条款4.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及其他机密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如因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导致信息泄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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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
至年月日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
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
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计算方法:
付款办法: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票或现金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咨询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承诺:
1、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将严格执行国家和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编制任务。
3、做好保密工作,绝不向外泄漏任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