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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word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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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型形式,它是农村公益性社团组织,以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并为社员谋求福利为主要目的,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

随着我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我国加强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我国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是一种新兴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在传统的农村三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形式不断被时代淘汰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却逐渐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崇。

这得益于它在发展农村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建、具有固定名额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民依法入社、向社员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服务、进行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民间合作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1.优化资源配置:将小农户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入。

2.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将获取更优质的种植技术、市场信息和金融服务,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能和经济效果,进而提高农民收入。

3.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的农业产业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优化农业生态环境: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源整合、环境保护、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近30.8万家,社员人数已达1.66亿,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民受益面达到1.2亿人。

总的来说,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未来,应继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质量,发挥其资源整合、生产组织、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

同时,政府不断推出扶持政策,力求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更大作用。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同时,该去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业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

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每个企业都离不开会计,在企业里做会计,免不了遇到各种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文的问题如何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它是民营非盈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村集体经济典型材料

村集体经济典型材料

村集体经济典型材料1. 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的典型材料之一是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由一群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共同经营农田、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实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合作社通常由村民自愿加入,每个村民根据自己的土地面积或其他投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入股,分享合作社的收益。

2. 村级企业:村集体经济的典型材料还包括村级企业。

村级企业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合作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旨在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

村级企业可以包括农产品加工厂、农旅融合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通过发展产业,推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由村民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集中资源、整合市场、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农户提高生产效益,增加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有养殖专业合作社、种植专业合作社等。

4. 村民合作社:村民合作社是由村民自发组成的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村民可以通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等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村民合作社可以开展各类经济活动,例如农田管理、农产品销售、农业机械共享等。

通过村民合作社的运作,能够提高村民的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

5.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其规模化、现代化的经营模式,带动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通常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广泛的市场渠道,能够提供高品质的农产品和农业技术服务,并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合作。

农业龙头企业的兴起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些都是村集体经济的典型材料,代表了村民自我组织参与经济活动、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收入水平的一种形式。

这些材料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但都带动了当地村庄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公司和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五、登记要求不同;法律规定,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当然有一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与联系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与联系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与联系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地区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二者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对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比较,旨在探讨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地位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

农业合作社是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的,其成立依据于合作社章程,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于农民个体的主体资格。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1980年代由基层农民自发组织而成的一种形式,其缺乏法律依据,运行形式相对灵活。

二、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形式上有所差异。

农业合作社可以采取集体所有制形式,其成员以土地和资金作为投入,按照合作社章程进行共同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以专业化的农业生产为基础,围绕特定的生产项目组织成员。

其成员可以是经营者、投资者或活动参与者,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协作。

三、功能定位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功能定位上存在差异。

农业合作社主要以解决农民经营中的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资源匮乏问题为导向,通过协作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来提高农业效益。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专注于特定农业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其目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四、经营范围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农业合作社通常以农业生产为主,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传统农作物种植、粮食加工、养殖等。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更加专注于某一具体领域,如蔬菜种植、果园管理、养殖业等专业化农业生产。

五、运作机制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作机制上有所区别。

农业合作社通常以民主管理和经济利益共享原则为基础,成员之间平等参与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以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和相应的监管机制为基础,注重专业人才引进和农民技术培训,以提高整体经营水平。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功能定位、经营范围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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