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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乃新,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丙方,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达租赁站业主,住(略)委托代理人:马荣,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金章,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仁峰,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新疆鹏达建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欣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丙方、原审被告杨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欣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乃新、被上诉人远丙方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荣、原审被告杨金章的委托代理人薛仁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X年3月22日,杨金章以名筑花都319项目部的名义与远丙方签订一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名筑花都319项目部从远丙方处租赁钢架管、扣件用于名筑花都319项目部14-19号楼;租赁价格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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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建宁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斐,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新明,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荣,女,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原审被告:陈士俊,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乌鲁木齐建宁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新明、原审被告陈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X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12立方米空压机一台,总价为33000元,被告应于201X年6月10日前以支票形式向原告付清;201X年6月10日前,被告可以免费试用该空压机,在此期间,如机器发生任何因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原告必须无条件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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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163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1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好臣,男,个体工商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新疆康辉旅行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天成,男,回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林,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好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X年4月23日,被告李好臣与原告吴天成达成购车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吴天成将其新A-33166大型普通客车转让给被告李好臣,转让价款9.8万元。
同时,协议约定,由于乌鲁木齐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鑫达公司)手续未办好,故被告先付5万元,将车开走。
协议签订后,被告李好臣即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原告即将车辆交付被告。
此后,被告以手续没有办理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4.8万元。
另查明,201X年8月15日,原告吴天成与鑫达公司签订了旅游汽车联营协议,将新A-33166号车辆挂靠在鑫达公司名下。
201X年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下称沙依巴克区法院)(201X)沙民二初字第1355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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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敬彩,男,汉族,1945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茂林,男,汉族,1952年6月29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第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喀什二建),住所新疆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於超,喀什二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章,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破产管理人),住所乌鲁
木齐市钱塘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梅,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夏敬彩与喀什二建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X)沙民一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24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敬彩委托代理人岳茂林、上诉人喀什二建委托代理人
杨桂章及被上诉人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杨爱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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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喻新利,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玲,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奋奇,男,回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东宇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奇公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勤,男,回族,1971年3月9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马修海因与被上诉人周奋奇、乌鲁木齐东宇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东宇恒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X)天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月5日受理后,于201X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修海及委托代理人喻新利、孟玲,被上诉人周奋奇的委托代理人孙宁、被上诉人东宇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X年2月28日,马修海在旧车市场以38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周奋奇名下的新疆A24189号农用运输车,该车挂靠在东宇恒通公司经营。
周奋奇将该车手续交给了马修海。
201X年3月2日,马修海到东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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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3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下称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吾甫尔·尤努斯,职业技术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拥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莲,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元利川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顾平,广元利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邱少军,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元利川公司项目负责人,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元利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拥军、张雪莲,被告(反诉原告)广元利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光、邱少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职业技术学院起诉并答辩称:201X年6月5日,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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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茹,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春林,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男,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语公司)与被告曹春林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天语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茹与被告曹春林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语公司诉称: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辑《Super star》的着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Super star》、《远方》、《半糖主义》、《长相思》、《落大雨》、《你太诚实》在内的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
我公司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境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被告曹春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美高美娱乐会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所享有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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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20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乌中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克平,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薇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声工贸实业公司福新砖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七道湾路32号。
负责人:陈维松,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克平与被上诉人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声工贸实业公司福新砖厂(以下简称福新砖厂)买卖纠纷一案,上诉人袁克平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X)新民二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X年1月5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8月31日,袁克平从福新砖厂购买了一批红砖,价值71950元,袁克平在福新砖厂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同时记载201X年欠款13880元,已付5万元,尚欠35830元未付。
此后福新砖厂多次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福新砖厂提供的入库单上有袁克平签名,是有效证据的债权凭证。
由于入库单上未明确记载付款时间,故本案属于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庭审中,双方对对方主张的催款时间均不认可,而双方又都未举证证明自己怕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致使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无法通过举证得到确定,鉴于此,本着公平原则,以福新砖厂起诉主张权利之日作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自此袁克平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而福新砖厂主张的此前的欠款利息不予支持。
袁克平辩称已支付货款,因其未举证,其辩解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袁克平给付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声工贸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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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再字第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再字第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2号新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新钢,男,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想娜,女,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海燕,女,汉族,1966年2月
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
法定代表人:席兴怀,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准,男,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综合部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雪,北京市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简称民之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海燕、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简称中石化新疆分
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X)乌中民一终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