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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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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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防止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三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条件
2.施工招标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各工作阶段
第一节 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发包是订货承包是接受订货工程承发包的基本特征是——销售活动先于生产活动卖方——承包方或承包商,应当是社会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单位;买方——发包方或业主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在建筑市场上,工程的买方所选择的不是企业的产品,而是企业,由此突出了“资格审查”的重要性招标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投标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第二节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招投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期货交易,是使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象是作为期货的工程
具体: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发布日期:2000-4-26执行日期:2000-7-1生效日期:2003-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运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为主的原则,注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获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管理权限,确保运营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履行财务报告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市场突发事件,保障市场持续稳定经营。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进行。

第十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规划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制定工程造价,确保合理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管理,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市场运营管理的监督职责,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等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市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管理日益显得重要,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探讨其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作用。

一、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背景与重要性建筑市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领域,与国民经济和民生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着乱象和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整体发展。

因此,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出台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建筑市场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及作用《建筑市场管理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9年颁布实施,共计五章二十七条。

该法旨在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管理,保障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对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实行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控制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

2. 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得从事虚假广告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垄断市场等。

这些规定有效遏制了不良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正和透明。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管理法》加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这一规定有力维护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建筑市场管理法》明确了建筑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行政执法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档旨在整理和总结建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是对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1.1 建筑法1.2 城市规划法1.3 土地管理法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5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章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条例2.2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3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4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5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法律法规3.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3.2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3.3 建筑工程施工防水工程质量检验规程3.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程3.5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4.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2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办法4.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规程4.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办法4.5 建筑工程质量抽查管理规定第五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5.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5.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5.3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规定5.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规程5.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6.1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6.2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法6.3 建筑市场主体资格管理办法6.4 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处理办法6.5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上是对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

附件:附件1: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样本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附件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筑法:建筑行业的基本法规,主要规范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法律义务。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规范,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用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3.土地管理法:土地的管理与利用的法律规范,包括土地使用、土地征收、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第一章 建筑市场概述
(1)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指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程,道路、桥 梁的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基础的建造、场地平整、清理 和绿化工程等。 (2)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是指生产、动力、电信、起重、运输、医疗、实验等设备 的装配工程和安装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保温、 防腐、调试、运转试车等工作。 (3)设备、工器具及生产用具的购置 只车间、实验室、医院、学校、宾馆、车站等生产、工作、学习所 应配备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家具及实验设备的购置。 (4)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包括上述内容外的工作,如土地征用、建设用场地原有建构筑物拆 迁、赔偿,建设单位设计、施工、投资管理工作、生产职工培训、 生产准备等工作。
一、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的含义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 解:
(1)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方 式,是我国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2)基本建设是进行固定资产生产的一种工业生产 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基本建设产品具有商品属 性。
基本建设的特点
(1)它是一种消耗大、周期长的经济活动,在建设 期只投入而不产出。
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 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市 场的中介机构是市场体系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 重要表现。
3.中介机构的分类
1)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 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下属专业分会, 建设监理协会等,其是在政府与企业 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 业管理。
二、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2.可行性研究阶段 3.初步设计工作阶段 4.施工图设计阶段 5.施工建设准备阶段 6. 建设实施阶段 7.竣工验收阶段 8.后评价阶段
基本建设与建筑业-我国建筑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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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出 版 社
李翠红/主编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 第 1章 • 第 2章 • 第 3章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投标
• 第 4章
• 第 5章
国际工程招标与投标
施工合同管理
• 第 6章
• 第 7章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第 1章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筑市场的概念
第二节
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三节
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节
建筑市场的的管理案例
1.1 建筑市场的概念
市场的概念
狭义的定义---“商品交换的场所” 广义的定义---“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市场的概念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 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 合。
• (2)对承包的规定 • (a)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b)联合承包 • 大型建筑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2个以上的 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 (c)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 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d)建筑工程分包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专业人士资格管理
• 已经确定和将要确定的专业人员有6种: • 建筑师 • 结构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建造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1.3 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1.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 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 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 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 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 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2. 建筑法 1)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
1.4 建筑市场的管理案例
1. 围 标 案 例(见教材) 案例解析:这个案例是俗称的“围标”。 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竟 争;其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 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 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 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 是围标的天敌。 2.一典型违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案例(见教材)
(二)建筑市场的客体
2. 建筑市场的客体是指建筑市场的买卖双方 交换的对象,它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建 筑物,又包括无形产品——各种服务。 (三)建筑市场的管理
1、建筑市场参与者的管理 买方的管理、卖方的管理 (即资质管理) 我国建筑法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 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含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狭义市场: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
1、建筑产品的特点
• • • • (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 (2) 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生产的单件性 (3) 建筑产品的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 (4)建筑产品是综合加工产品,其生产和协作关系 十分复杂 • (5)建筑产品的形成时间长,经历若干阶段
2、建筑产品市场的特点 (1)建筑产品交易是需求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直接订货 交易 (2)竞争方式以招标投标为主 (3)竞争的性质,多属特定约束条件下的不完全竞争 (4)建筑产品市场有独特的定价方式 (5)建筑市场交易对象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 对独立性 (6)建筑产品市场交易为先交易,后生产
1.2 建筑市场的管理
发包人 承包人 市场主体 咨询服务机构 市场组织管理者 建筑物 有形建筑工程 市场客体 技术服务 无形建筑产品 构筑物
建筑 市场 体系
场所服务
(一)建筑市场的主体
1. 建设工程市场的主体是 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 业主也称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 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主体,故又称发包人或招标 人。
业主的主要职能:(7条) 建设项目立项决策; 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 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施工质量管理; 竣工验收和试运营; 项目资料归档备案
• 承包商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设装备、流动资金、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一定数量的工人,取得 建设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 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 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 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具有一 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 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为工程建设提供估 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 获取相应报酬的企业。 • 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工程造 价(测量)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 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 • • • • • • • •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住宅与城乡建设部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 指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别实行管理,即分级 属地管理。 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性质 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监管职能的事业单位。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职权 11条,总的概括起来分2个方面,1)承担具体负责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责。2)在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 享有可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管理职权。
1.1.2 广义的建筑市场
广义的建筑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子系统之一。 构成这个子系统的,有狭义的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 场、建筑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资金 市场以及咨询服务市场等。
如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等等。
1.1.3 建筑市场的特点
(1)具有建筑产品市场的所有特点 (2)建筑市场主要交易对象的单件性 (3)生产活动与交易活动的统一性 (4)建筑市场上有严格的行为规范 (5)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长期性和阶段性 (6)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不可逆转性 (7)建筑市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 (8)建筑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9)建筑市场的社会性 (10)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交融性
1.1.1 狭义的建筑市场
狭义的建筑市场指建筑产品需求者与供给(生产)者 进行买卖活动、发生买卖关系的场合,即建筑产 品市场。
一般讲,建筑产品 指在建或完工的单 位工程或单项工程。
例如:完工等 待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
建筑产品是指建筑业向社会提供的具有一定功 能、可供人类使用的最终产品,包括各种建筑 成品、半成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 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 2)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1)对发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 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 肢解发包。
1.1.4. 建筑市场的分类
分类方式很多: (1)按交易对象,分为建筑产品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 市场、建筑材料市场、设备租赁市场、技术市场和服 务市场等。 (2)按市场覆盖范围,分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 (3)按有无固定交易场所,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另外还可以按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分、按建筑产品的性 质分类。
小结:
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建筑市场的 管理 建筑市场交易的 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的 管理案例
建筑市场的 概念
狭义的建筑市场
广义的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特点 建筑市场的分类
我国的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构成要素 建筑市场的管理
招标投标法 建筑法
2个案例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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