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冲突法适用的基本制度
冲突规范及基本制度ppt课件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 3、分析与比较法学说 即指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结
果之上的一般法理或共同概念与原则进 行。
• 公司已将全套议付单证送达海口,要求承诺付 款。原告经审单发现提单已记载事项有诈(比 如:一般木材贸易中,材积通常计算到小数点 后两位,而泰坦公司的提单与发票中记载的几 种原木材积,全部是整数,这是一种异常现 象),并经调查发现泰坦公司、达斌公司合谋 伪造海运单证,企图欺诈货款,故要求中国银 行海口分行暂不付款,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 诉,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购货合同和该信用证下 的海运单证无效,并撤销该信用证。原告起诉 时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广州海事法院通 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共 秩序保留的规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英国 反致在英国主要适用于遗嘱继承、无遗嘱 继承、婚姻准正、婚姻形式有效性以及结 婚能力等领域。在合同、侵权等方面明确 规定不接受反致。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3)发展趋势 • 普遍采纳的趋势。
• 适用领域的趋同性:身份能力,婚姻家 庭,继承等。
• 其作用与空间不断受限。
四、有关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一)识别
• 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 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 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确定应援用何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原因:
1、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性质
案例:1908年奥廷诉奥廷案.
一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得到其 父同意,去英与一英住所的妇女结婚,后 他以未得到父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宣告此 婚姻无效,后妇女又与一英国住所英国人 结婚。现该英国人以其妻前一段婚姻有效 为由,要求法院宣告第二段婚姻无效。
冲突规范及基本制度

(2)规定复数连结点以提高可选性。 例如:婚姻的形式,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符合当事人本国法亦可。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3) 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 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 ,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 结点。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所谓法的技术性规定(也称法律技术), 一般是指创制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应用 的专门技术知识和方法,如表达法律规范的 方法、整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法、解释 法律或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等。
(二)结构:
1. 范围(指定原因、连结对象):每一 具体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 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 3.在其他情况下,当搭乘人和司机在不同 的州拥有住所时,所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并不因此必然地缺乏确定性。通常,判决 时所适用的规则是事故发生州的规则,但 如果情况表明,用其他规则取代该通常应 适用的规则将促进有关实体法的目的的实 现并且不会损害多州体制的顺利运作或不 会造成更多的审理结果上的不确定性,在 事故发生州的规则不应得到适用。
搭乘法冲突规则:1.当搭乘人与车主或司 机在同一州拥有住所,且汽车也在那里 注册时,该州的法律应起支配作用,并 决定车主对搭乘人应谨慎行事的程度。
• 2.当司机的行为在其拥有住所的州实施 ,该州不让他就该行为负责时,他并不 应当依据受害人拥有住所的州的侵权行 为法应负责任而被判负有责任。反之, 当搭乘人在其拥有住所的州受到伤害, 该州法律允许赔偿时,进入该州的司机 或车主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不应被允许 依拥有住所的州的法律进行抗辩。
优:比较完备
缺:必须与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 配合适用。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同一法律关系中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概述1.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定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针对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2.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意义(1)维护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秩序,保障国际私法关系的稳定;(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3)促进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主要类型1. 属人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个人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2)住所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国法律;(3)惯常居所原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2. 属地法原则属地法原则是指以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地理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法律事实发生地原则: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2)合同履行地原则: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3)侵权行为地原则: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
3. 综合法原则综合法原则是指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四、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适用顺序1. 首先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2.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根据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3.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时,适用该法律;4. 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或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第七章冲突规范的运用

“特鲁弗特(Truffort)案”——转致的运用 • 案情介绍:特鲁弗特是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 人,1878年死于法国,本人生前曾立遗嘱,将包 括在英国的全部财产给其养子。依当时瑞士继承 法规定,死者(被继承人)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 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便向英国法院 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英国法院依 本国“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规 定,适用法国法。但依法国关于“动产继承依被 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应适用瑞士法。英国法 院据此适用瑞士继承法处理此案,满足了原告的 诉讼要求。
• 理由:
• ①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和一国的内国法规则都是
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 ②法官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
• ③识别是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此时外国
法尚未得到适用,只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
• ④如果依外国法作为识别的依据,法院地国家就 丧失了对自己冲突规范的控制。 • ⑤如果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家的司法主 权。 • 法院地法说目前仍得到实践的支持,是各国普 遍采纳的依据。 • 反对观点: • 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法官就适用英国的实体法,即会出现“单一反致”
•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1、法律上的原因:有关国家冲突法的冲突
(1)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规定不同;
(2)对连结点的涵义存在不同的解释。
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了外国的
冲突法
3、国家通过立法承认反致制度
•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之争
• 争论的焦点问题
• (1)维护外国主权
• (2)保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 (3)维护外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性 • (4)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 (5)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 (6)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员工冲突管理制度

员工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促进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建立健全的冲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各种冲突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通过本制度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冲突的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不得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冲突解决。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员工冲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冲突处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第二章冲突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公司员工冲突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保护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冲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将严格依法处理员工冲突,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第十条公司将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在解决冲突问题时,将对员工的隐私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第十一条公司将倡导沟通和谐,鼓励员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提倡以理性和务实的态度对待冲突。
第三章冲突管理的程序第十二条员工之间出现冲突时,应首先在内部互相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以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员工冲突申诉后,应及时召集相关各方到场协商解决,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冲突。
第十四条如无法在公司内部解决冲突,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诉,寻求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冲突处理的档案,将冲突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冲突管理的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心理咨询机制,为员工提供冲突解决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员工争端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争端调解员,对员工之间的冲突进行调解协商。
第十八条公司会根据冲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调岗、停职、辞退等措施。
第五章冲突管理的奖惩机制第十九条公司将对员工积极协商解决冲突,积极配合公司调解处理冲突情况予以表扬奖励。
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反致反致(Renvoi)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反致指反致本身,广义的反致包括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三种制度。
一、反致的概念反致(Re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的案例在实践中尚未出现过,这里所讲的间接反致仅是理论上的推导。
二、反致制度的产生反致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十七、十八世纪,但真正奠定国际私法反致制度基础的,是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继承案(Forgo’s case)。
这一案件和法国法院对这一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的讨论,形成了著名的反致案例,最终诞生了反致制度。
从实践中看,反致现象多出现在人的能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领域,原因是这些领域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常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反致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客观原因。
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
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
冲突法

冲突法总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原因有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一、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
特征:其是法律适用规范,不像实体法一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其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冲突规范的构造:, →范围 :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适用→关联词 :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要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的类型:单个连结点:单边(明确到国别)、双边(只规定一个可以推定适用的法律)多个连结点:重叠(多个系属之间以“及”链接)、选择(多个系属之间以“或”连接,多个系属无适用先后则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适用先后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者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数公式。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动产的法定继承 适用 法律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物质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的国家的法律,它常用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主要解决行为的形式要件问题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合同领域法院地法: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
主要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旗国法: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冲突处理的基本策略

冲突处理的基本策略冲突处理是在团队合作、项目管理以及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当不同的观点、利益或意见发生冲突时,为了实现和谐共处和有效决策,需要采取一些基本策略来处理冲突。
1. 沟通和倾听沟通是解决冲突的基础。
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能够促进对问题的理解、对立方的观点的真实表达和倾听。
通过倾听对方的观点,可以增加对问题本质的理解,从而找到妥协的空间。
此外,倾听对方意见也表明你尊重对方的观点,这样可以改善沟通氛围,减少冲突的可能性。
2. 寻求共同利益当冲突发生时,双方往往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持不同立场。
然而,通过寻找共同的利益,双方可以在争议中达成妥协。
这需要双方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明确自身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以找到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3. 采取妥协的姿态妥协是冲突解决的一种有效方式。
它要求双方做出一定的让步,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妥协可能不是双方最满意的结果,但可以在冲突解决过程中保持和谐的关系。
此外,妥协也可以在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并为今后的合作奠定基础。
4. 使用协商和谈判技巧协商和谈判是处理冲突的另一种常见策略。
协商是指双方通过讨论和交流,寻找互利的解决方案。
谈判是指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做出一定的让步来达成一致。
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该意识到各自的利益和底线,并灵活运用各种沟通和谈判技巧,以达到Win-Win的结果。
5. 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存在较大的分歧时,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帮助冲突的解决。
第三方可以是领导、专业人士或中立的个人。
他们可以提供客观的观点和建议,协调双方的冲突,促进问题的解决。
6. 遵守团队规则和流程在团队合作和项目管理中,规则和流程的建立是为了避免和处理冲突。
团队成员应该明确了解团队的规则和流程,并且按照这些规则和流程进行行动。
如果存在冲突,团队成员可以通过规则和流程来解决问题,以确保公平和一致的决策。
7. 持续学习和改进冲突处理是一个学习和成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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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 该 离婚
承认该离婚
再婚须无 既存婚姻
先决问题: 离婚效力问题。Βιβλιοθήκη 冲突法:离婚 适用离婚地法
R.v. Brentwood Marriage Registrar
• 英国
男方离婚后申请与另一在瑞士 有住所女子登记婚姻地。 主要问题:结婚能力问题 冲突法:结婚能力依住所地法 先决问题:离婚效力问题 冲突法: 离婚依当事人住所地法。
准据法说
• 沃尔夫:“每个法律规则依照它所属的那个法 律体系来分类。” • 用来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同时就是对争议问题的 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 • 按:逻辑上的本末倒置。
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说
• 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概念与实体法中所使 用的概念并不是必然同一的; • 应通过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抽象出一般 原则来进行识别。
个案识别说
• 凯格尔等认为,识别不能采统一的解决办 法,识别问题归根到底是冲突规范的解释 问题,应当根据冲突规范的目的,在个案 中具体地解释。 • 按:相对主义。
折中说
• 英国
法院地 地 动产继承的实质问题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德国
当事人国籍国、死亡时住所
须识别的问题是:
推定存活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依英国法即法院地法初步识别: 该问题属实体问题。 依德国法再识别: 该问题属实体问题。 按:没有识别冲突。
意大利
丈夫国籍国。 不承认离婚
瑞士
夫妻住所地及离婚地; 妻子国籍国。 该妻子离婚后再婚。
再婚须无既存婚姻; 承认该离婚
先决问题:离婚效力问题 冲突法: 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
不予登记结婚
莫里斯的观点
先决问题不能用一种机械的方法解决,每个 案件可能都依赖于所涉及的特定因素。
识别问题与先决问题比较
识别问题 问题 法院根据法院地法、准据法或
先决问题
•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相对与主 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言,而非相对与 实质问题而言,也非相对与实体问题而言。 •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法; 依法院地国家的冲突法。
• 问题:先决问题相对与主要问题而言是从属性问题还是制 约性问题?
案例分析题
中国中技公司(上海)与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在上海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中技公司按瑞方要求开具信用证,信用证载明:85年5月5日前温州到货。中 技公司付款后,直到85年7月未收到货物。经多次催促,瑞士公司于9月5日回 电:“中国港口拥挤,船舶改线。最迟10月20日到货。”届时,仍未到货。 中技公司声言“暴光”。瑞士公司全盘推卸责任。1986年3月24日,中技公司 向上海中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赔偿利息及其他重大损失;并申请诉讼 保全。 上海中院冻结了被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并查明:被告为取得信用证货 款向原告提交的钢材质量检验书、重量证书、装箱单均系伪造;所谓“中国 港口拥挤”的情况也系虚构。上海中院判决:被告返还货款,赔偿利息及其 他重大损失。 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诉称:双方购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上海 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即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而该 法禁止间接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 问题:上诉人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本案的关键问题何在?试运用国际私法的知 识分析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其“妻”主张继承
• 希腊
当事人国籍国、住所地 丈夫未留遗嘱死亡
英国 法院地、动产所在地 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
动产继承依死者国籍国法 主要问题:继承问题,依希腊法 要求宗教婚姻方式
民事登记方式结婚地
先决问题:婚姻合法性问题 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国法 婚姻不合法,没有继承权 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合法,有继承权
日本《继承法》
致送送关系中断
• 法国
不动产法定继承,依不动产 所在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死者死亡地 法院地 总括指向 德国
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 死者国籍国 法院地 总括指向
依法国法
依德国法
Forgo’s Case(1878)
• 法国
法院地。 动产所在地、事实住所地。 冲突法: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
先决
主要问题适用外国法;
其他法律观念对相关事实的定性 待定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或法律概念的解释。 这个相关事实或概念也可能是 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先决性 的问题,但由于不能满足主要 问题适用外国法的条件,故不 构成“先决问题”,仍属于识 别 问题。 对该待定问题而言, 适用法院地冲突规范选择 准据法与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 所属国关于该问题的冲突规范 选择准据法会得出不同结果。
识别冲突的解决
• 法院地法说 • 准据法说 • 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说 • 个案识别说 • 折中说 • 两级识别说
法院地法说
• 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对其解释当然依法院 地法; • 依法院地法识别也比较方便; • 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此之前, 任何非法院地法都不可能出现; • 为克服法院地法说的狭隘性,可依法院地 的国际私法而不仅仅是实体法进行识别。
安妮斯莱案( 安妮斯莱案(Re Annesley) )
• 1926年英国大法官法庭判决 (见莫里斯“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
一位英国妇女自1866起至1924年死亡止,一直住在法国。但未按《法国民法 典》第13条的要求取得法国住所。她在遗嘱中安排了她在法国的不动产和英 法两国的动产,并声明,她无意放弃在英国的原始住所。法国法规定,遗嘱 人只能处理其动产的三分之一。 按照英国的冲突规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遗嘱人死亡时 的住所地法。本案第一要确定的问题是,遗嘱人的住所地。 罗素法官认为,根据英国法,当事人对住所的宣示不足以改变事实上形成的 住所的效果。因此,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在法国。但批评意见认为,任何人 都不能按照本国法在外国取得住所,除非其同时按照该外国法在该国取得住 所。 如果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在法国,动产继承适用法国法,那么第二个问题是, 适用什么样的法国法,是否包括法国的冲突法?因为法国冲突法规定,在法 国没有合法住所的外国人的案件,适用其国籍国法,在本案中即为英国法。 法国法是接受“反致”的,例如“福果”案。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法国法是什么的问题,不如说法国法应该是什么的 问题。(What the French law ought to be, than what it is.) 本案应适用法国实体法。
• 单纯指向与总括指向;或实体法指向与全体法指 向。
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甲国 丙国
甲国 乙国
丙国
反致示例
日本 中国 中国公民遗产(动产)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 被继承人本国法。 《民法通则》第149 条:遗产法定继承, 动产依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
两级识别说
• 一级识别(primary characterization):把 问题归入适当地法律范畴,即对事实加以 分类。一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产生之前, 只能依据法院地法识别。 • 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 决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法律概念 的解释。二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产生之后, 应依准据法识别。
实体法:该旁系血亲无继承权
巴伐利亚 国籍国、原始住所地。
实体法:旁系血亲有继承权。 冲突法:动产法定继承依死 者死亡时之事实住所地法。
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继承。 总 括 指 向
Truffort’s Case (1887)
• 英国
动产所在地
原告要求英国法院执行瑞士 法院之判决。 英瑞之间无司法协助条约。
案例分析题
李伯康在广州有祖遗房产一处。1938年李伯康与范素贤 在广东台山县合法结婚,无子。1943年李离开家乡到美 国定居。1967年李与周乐蒂在内华达州登记结婚。 1981年李伯康去世。范素贤也于多年前离开家乡到香港 定居。1986年范得知李去世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李伯 康的祖遗房产手续。周乐蒂在美国得知此事后,向广州 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产。 问题:(1)识别本案的主要问题并指出应当适用的法律? (2)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对此关键问题如何适用 法律?(3)此关键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中的反致
• 合同中的反致不同与合同双方特别选择适 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但合同中当事人选 择冲突规范应是明示的,且排除反致。
如1980年《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罗马公约》第 1980 15条:“凡依本公约确定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 15 系指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但排除反致。 如以下合同意思自治条款:“适用于仲裁协议、仲 裁程序、和争议本身的法律应是甲国法,不论该 法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冲突规范,但排除反 致。”
宋菊茹与渡边睦义离婚案(1998)
• 中国
女方宋菊茹国籍国; 当事人双方结婚地:天津; 《民法通则》第147条: 结婚依婚姻缔结地法。 渡边与邹某结婚地:上海; 宋菊茹提起重婚之诉地:上海; 法院地判决:渡边构成重婚罪。 依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识别 依法院地法识别
日本
男方渡边国籍国; 渡边单方解除婚姻关系地; 女方撤回“离婚无效诉讼”地; 《日本法例》第13条: 婚姻的成立,依各当事人 的属人法。
齐湘泉关于先决问题准据法的质疑?
如果法院地国不承认转致,就无法通过转致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法院地国无权决定外国法院不适用该外国法; 法院地国无权决定外国法院对先决问题的管辖权; 法院地国无权剥夺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反致
• 反致(renvoi/remission)与转致(transmission)
夫妻关系法与继承关系法 • 家庭法 法 强调身份关系;
兼顾不动产的属人性; 强调双方的合意。
继承
强调财产关系; 强调不动产的属地性; 强调被继承人的意志。 不动产分割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