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第三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1)
保险学(大学教材)

2、自愿保险
五、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 1、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 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适用(货运险、价值不易确定) 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标的 残值)÷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
在一笔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共承保 棉纱300包,每包保险金额500元,装船后 发生火灾,损失情况如下: (1)全部损失100包 (2)200包遭受水渍,残值57600元,当地 棉纱完好价值每包480元,问:保险公司共 计应赔偿多少金额?
3、定额保险 在理赔时,按规定的金额承担保险金给付。 (1)我国人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需要加能力、法律允许、协商约定 (2)国外 生命价值理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他今 后净收入的资本化) 需要法 薪金×5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险种
一、财产损失保险 1、火灾保险 2、运输保险 3、农业保险 4、工程保险
4、经济风险
四、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 2、责任风险 3、信用风险
4、人身风险
第三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方法 1、风险回避 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 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 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2、损失控制 防损 减损
3、损失融资 风险自留 (1)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2)可能的损失微不足道 (3)自留风险更经济和合算 风险转移 (1)合同安排 (2)委托保管 (3)担保合同 (4)购买保险
二、保险与储蓄 共同点: 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作准备,以便将来 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 不同点: (1)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2)遵循的原则不同 (3)支付与反支付关系不同
《保险学原理》试题

《保险学原理》试题一、单选题(共61题)1.由于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以至发生断路进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导致该起人员伤亡的风险事故是()。
A.电线老化B.火灾C.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D.电线断路答案:B(见P13:第一章风险与保险——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2.王某是某寿险公司重大疾病险的被保险人,在一次单位体检中几乎从不参加体检的王某也在体检队伍中,体检中发现其患有肝癌而且已到晚期,保险人在核赔中发现王某平时的生活方式非常糟糕:无节制的抽烟、酗酒,几乎每天在外暴饮暴食,起居极为不合理,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结果。
就造成王某健康状况如此严重结果的风险因素类型而言,属于()。
A.道德风险因素B.物质风险因素C.心理风险因素D.投机风险因素答案:C(见P13:第一章风险与保险——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3.在风险管理的各种方法中,人们之所以选择保险,其目的是()。
A.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B.在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C.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D.通过提供基金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作财务安排答案:D(见P20: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保险是转嫁风险的处理方式,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把不能回避和排除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对风险做的一种财务安排。
)4.通常,如果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适宜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是()。
A.自留风险B.转移风险C.避免风险D.分散风险答案:A(见P20:第一章风险与保险——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是可保风险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丏业性导致的纠纷
2003年6月董某购买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 险”,对于21种列明的重大疾病,最高能得到10 万元的赔偿金,保费每年5010元。 2005年1月13 日,董某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 了“插管引流”手术,共花去治疗费三万多元。 董某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 核查拒绝进行赔付。理由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 对于该疾病的治疗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 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才能进行赔付, 较轻的症状不符合赔付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 会赔付,但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 注释中所规定的治疗手术后,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 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 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 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 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 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 解和掌握,而且保单的开发和保费的厘定过 程,客户也是不可能了解的,因此最大诚信 原则也就成为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丏业性导致的纠纷
事实上,根据医学专家的解释:胰腺不能随意切 除,如果切除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 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 术方式是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对急性 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 用上述三种手术,而大多采用引流手术 。而引流 出来的液体也包含坏死的组织,所以引流与组织 是否切除、症状的轻重没有必然联系。
案例: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
2000年10月,经业务员介绍,王某决定为丈夫投 保, “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保额20万元。 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并交纳 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 暂收收据。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王某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 的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 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 书面认可意见,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可以按规 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于是 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
保险学知识点

保险学的四个特性:跨学科性、领域广泛性、法律保障性、应用实践性。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的特征(一)客观性:不可能消灭危险(二)损害性:危险的后果必然造成某种损失(三)不确定性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2.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3.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危险损失的概率(五)普遍性: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六)社会性:危险损失与人类的利益直接相关。
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Hazard)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Loss frequency)与损失程度(Loss severity)的情况来说的。
分类:物理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主观故意、心理风险因素主观无意风险事故(Peril)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
判定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
损失(Loss) 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4、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者人们行为的错误或者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地震、火灾动态风险: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毁林开荒、文革、罢工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
责任风险:个人或团体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理论攻坚-保险学3(讲义)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的共性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应该同时对价给付,例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因为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能履行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的义务。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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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一、名词解释1.保险人答: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限于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2.被保险人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这类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就有效。
3.受益人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①受益人的指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②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4.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
保险学5

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的确定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 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避免逆选择 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 除外损失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除外责任包括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赔偿金的主要内容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分析: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 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 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投保人履行了 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
8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案例
2015-1-7
2009.10.17杨某为其父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 额为5万元,并约定缴纳首期保费后,合同才能生效。 由于杨某出差在外未能缴纳保费,10.26被保险人由 于车祸意外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是 什么? 分析:不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事人对合同生 效约定了附属条款,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 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
厦门大学嘉庚学1-7
某年6月18日,王先生将新购买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 购买了汽车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16000元。该保单上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本保单自 车辆上牌照之日起生效”。投保当年的9月7日王某 将其车上了牌照。第二年的8月16日,王先生的轿车 被盗,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 司以被盗车辆的保险期限已过而拒绝赔偿。双方发生 争议,车主上诉至法院。你怎么看? 分析:车辆上车牌之日保单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因此第二年的8月16日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 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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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
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二: 2、投保人(Applicant)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它组织 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
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 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 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继承。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
1903年 1908年 1929年 1935年 1937年
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及时颁布了一些有关保险的法规。
时 间
1951.2.3
法 规 名 称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 企业、合作社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 政务院财经会《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 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 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 例》《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财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颁布《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在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征、保险合同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险合同订立、生
效、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
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保险法的调
整对象,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三、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保费收据等组成。
(一)保险单
保险单是格式化的保险协议书。 保险人事先制订好保险条款,在条款中约 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其印制在单证上, 制成保险单。 当投保人同意按保险条款的条件订立保险 合同时,保险人就可以签发保险单,交付 投保人收执。
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 1)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收取保 险费的权利; 2)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和被保险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 权利。 此外,还有其他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如订立合同的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 生后的通知义务等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 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 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 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
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2、受益人(Beneficiary)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 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案例分析
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 Agent 辅 助 人
1994.7
1980.8 1995.6.30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出台《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颁布《保险法》,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3.1.1 2009.10.1
颁布实施修改的《保险法》(38条被修改) 颁布施行再次修改的《保险法》(33条被修改)
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 同的结果不能预计。 要式合同:指必须具有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 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 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附合性合同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 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 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有偿合同指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即 权利的取得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双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 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第三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Insurance Law and Insurance Contract)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保险法是保险理论及保险实务的组 要组成内容,通过学习,学生应初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
的含义,并能在实务中运用有关保险法的知识;保险合同是
受益人的指定
在保险纠纷中,关于受益人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 例,往往因为投保时忘记或错误指定受益人,造 成理赔时不必要的纠纷。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 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 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 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对作为遗产处 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为:
社会保险法
二、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
(一)保险法是保险的直接法律基础和 依据。
保险需要由法律来规范保险当事人的行 为,使保险人、投保人及其他关系人的 各自权利、义务和权益得到保障。
(二)保险的发展使保险法不断完善
保险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 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以海上保险的发展及海上保险法律为例 ,资 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使海上贸易空前扩大,海 上保险也随之迅速发展。有关保险的纠纷也越 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海上贸易较发达的国 家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令,以调整关系, 统一规范。
三、国内外相关保险立法时间 (一)国外相关保险立法的时间
时 间 1468年
法 规 内 容 保险单义务和防止欺诈的法令
国 家 意大利
1523年
1543年 1556年 1563年 1681年
颁布一部完全的海上保险条例
颁布海上保险的承保和赔偿原则 颁布保险经纪人法令 通过了海上航运法令 颁布海事法,规定了海上保险
1951.3.11
1953.6.20 1957.4.6
1981.12.13
1983.9.1
续上表
时 间
1992.11.7 1985.3.3 1985.3. 1979.7 1986.4
法 规 名 称
199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 例》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以保险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其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法指商业保险法。 广义的保险法指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既包括商业保险法,也包括社会保险 法。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简 称保险关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两种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 需要不同的保险法加以调整。 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为: 商业保险法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当事人
投保人
主 体
被保险人 关系人 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
辅助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 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 (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 (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我国《保险法》 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 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大利
西班牙 西班牙 比利时 法国
1701年 1906年
颁布海损和保险条例 颁布《1906年海上保险法》
德国 英国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1、我国解放前的立法
我国最早的保险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
起草《大清商律》 完成《大清商律草案》 南京国民党政府起草《保险契约法草案》 国民党政府公布《保险业法》 国民党政府公布《保险业法施行法》,但都 未能施行
(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
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
最大诚信合同 utmost Good faith
双务合同 Bilateral Contract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和合同 Adhesion Contract 有偿性合同 Rewardful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