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警支队秩序科交通疏解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伍家岭高架桥进行整修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伍家岭高架桥进行整修的通告
正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伍家岭高架桥进行整修的通告
鉴于伍家岭高架桥长期超负荷运行致使桥梁发生位移,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为了确保大桥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决定对伍家岭高架桥进行整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桥整修时间:今年9月20日至明年1月20日。
二、在大桥整修期间,桥下经营户及业主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10日前将店内物资搬走腾空。
三、在大桥整修期间,工商、税务、城管、卫生等部门对桥下停业的经营户不收取有关税费;由市公安交警支队重点加强该路段的交通分流疏导和指挥管理工作。
四、伍家岭高架桥下及周边各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都要积极支持伍家岭高架桥整修,主动为整修施工排忧解难,维护整修期间的正常秩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干扰整修施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破坏施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结束——。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和禁止停放的交通限制措施通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和禁止停放的交通限制措施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长公交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和禁止停放的交通限制措施通告长公交发〔2013〕98号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市区的道路交通实际,从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零时起,对肇家坪巷、雍景街等二十条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交通限制措施,对朝阳前街、乔庄巷等四十二条道路实行机动车禁止停放交通限制措施,具体措施通告如下:一、单向通行交通限制措施(一)芙蓉区肇家坪巷全天实行西往东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雍景街全天实行西往东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
(二)天心区黄土岭路的南湖路至天心一中路段7:00-9:00,17:00-19:00实行南往北限时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北往南行驶,其他时段允许机动车双向通行;黄土岭路的天心一中至芙蓉路路段全天实行东往西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西往东行驶。
(三)岳麓区1、铜盆湖路全天实行由北往南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南往北通行;御景路的铜盆湖路以西路段全天实行由西往东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御景路的景秀路以南路段全天实行由南往北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北往南行驶。
3、桐北巷全天实行由北往南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南往北行驶;桐文巷全天实行由西往东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桐兴巷全天实行由南往北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北往南行驶。
4、月宫街的望月湖路至湾桥路路段全天实行北往南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南往北通行;望月湖的路银盆南路至月华街路段全天实行东往西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西往东行驶;月华街的望月湖路至杜家塘路路段全天实行北往南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南往北通行;杜家塘路的月华街至教育学院路段全天实行西往东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杜家塘路的教育学院至月宫街路段,周五、周日15:00—19:30实行西往东限时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其他时段允许机动车双向通行;月桂街的月华街至月宫街路段全天实行西往东单向通行,禁止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长沙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长沙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长公交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长沙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公交发[2017]1号各科、室、所、大队:现将《长沙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7年1月4日长沙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防控力度,规范举报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公民通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的交通违法举报行为。
第三条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拍摄机动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元至200元。
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奖金累积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四条对举报查实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200元;(二)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的,奖励200元;(三)实线变更车道的,奖励10元;(四)在禁行时间占用公交车道的,奖励20元;(五)公交车不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20元;(六)在公共汽车站违停,影响公交车进出站的,奖励10元;(七)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占用右转弯车道等灯,引起右转弯车道通行不畅的,奖励10元;(八)公共汽车违反规定不进站停车上下客,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的,奖励20元;(九)对同一举报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多起有效举报,奖励可以累积发放,但累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十)对于不同时期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布特点,需要专门予以严厉打击的,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时纳入有奖举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王某、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陈丽琛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陈丽琛傅美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警大队【当事人】王某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警大队【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警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警大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其实质仍是对被上诉人要求其学习、站岗的行为不服,要求确认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证据不足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其实质仍是对被上诉人要求其学习、站岗的行为不服,要求确认违法。
而上诉人已就该行为于2019年10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且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11月14日作出(2019)湘8601行初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其撤诉。
现上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路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长路路政字〔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公路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长路路政字〔2018〕124号为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沙市全面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交路政﹝2018﹞8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运用科技治超手段,在我市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自动称重检测及电子抓拍区域(一)长沙县: G107线(K1594,安沙镇和平村)、开元东路东延线(K3+500M,春华镇武塘村)、X056线(K6+300M,黄花镇鱼塘村)。
(二)望城区:S101线(K23+700M,新康六合围村和K25+900M新康月圆村)。
(三)浏阳市:S310线(K0+200M,文家市镇)、S211线(K5+200M,镇头镇甘棠村)、S309线(K69+800M,关口街道金口村)、G319(K1063+200M,大瑶镇李畋村)、G106线( K1638+100M,社港镇黄泥界)。
(四)宁乡市:S209线(K24+400M,大成桥镇凤阳村)。
(五)雨花区:洞株公路(K7+840M,跳马镇跳马村)。
二、经动态自动称重检测和电子抓拍系统记录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疏导方案

支五路中段(嘉雨路-古曲路)道路工程--交通疏导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审核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支五路中段(嘉雨路-古曲路)道路工程(二)建设地方:长沙市芙蓉区(三)建设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工务局(四)质量标准:合格(五)施工工期:150日历天(六)施工范围:支五路中段西起嘉雨路,东至古曲路,从西向东分别与支路十一,支九路相交,道路全长409.721米,路辐宽度为20米,双向四车道。
其中嘉雨路至支九路段,为改建道路,长度为292.68米,支九路至古曲路段,为新建道路,长度为117.041米。
施工范围包括:道路,交通,排水及管线综和,绿化,亮化工程。
二、交通疏导设计原则及思路2.1、交通疏导设计原则2.1.1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顺利通过施工区域,交通疏导方案按照“严禁堵塞、减少干扰、确保畅通”的总方针组织。
施工期间通过布设必要的临时性排水、支挡警告设施及施工标志、行车标志组织引导交通,并派专人进行交通疏导工作。
落实好施工期间的交通秩序维持工作,安排专人管理负责,设必要的交通指挥岗。
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出现抢道堵车现象应立即有专人指挥,不可由司机自由行驶。
同时应加强施工车辆、施工人员与交通车辆之间的交通安全管理。
2.1.2为减少施工与交通间的干扰,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作业,实行施工区与交通车道分开,即在施工作业范围设置施工围护,力求做到互不干涉。
2.1.3.保证交通流量、高峰期的需要。
施工准备阶段必须对全线交通情况做实地观测,绘制交通流量图,作为确定相应有效的施工部署的依据。
2.1.4.当施工与正常交通有冲突时,要先服从交通后安排施工。
2.1.5.本方案如有与总体施工方案冲突处,以服从总方案为原则作适当调整。
2.2交通疏导设计思路交通疏导工作贯穿于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分项工序的合理组织施工,是疏导工作有效运作的依据,而疏导工作则以服务于项目施工为目的。
交警队清理六合一系统未办案件清理裁决案件文章

交警队清理六合一系统未办案件清理裁决案件文章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集中开展现场执法重点未办结案件清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2月23日下午,冷水滩交警大队党委书记、大队长曾全斌主持召开集中开展现场执法重点未办结案件清理工作调度会,大队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曾全斌传达了省总队及交警支队有关开展现场执法重点未办结案件清理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要求对2020年12月30日前应当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类案件和饮酒驾驶案件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行动起来,高度重视集中清理活动,做到定案、定人、定责、定期限,督促、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组织警力集中查处,定期更新清理信息,将违法行为人名下的车辆列为重点缉查对象,组织专人开展定点查缉,提升案件办结率、处理效率,强化督导,跟踪问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减少积案率,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日前,冷水滩交警大队现场执法重点未办结案件清理工作已全面有序铺开,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现场执法重点未办结案件清理力度,确保案件及时办结,提升执法效率。
李里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里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黄姝柳志敢【审理法官】周永黄姝柳志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里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李里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李里普【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里普【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本案主要审查被上诉人芙蓉交警大队作出的30123267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被上诉人长沙交警支队作出的长公交复决字[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审查被上诉人芙蓉交警大队作出的30123267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被上诉人长沙交警支队作出的长公交复决字[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
根据现有证据,上诉人李里普驾驶机动车在长沙市附近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芙蓉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扣留李里普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长沙市交警支队秩序科交通疏解
方案评审会流程
参会人员:长沙市交警支队领导、工程辖区分管交警大队领导、建设公司总工程师、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市政交通设施疏解单位责任人、设计院设计人员。
会议准备:由施工单位准备PPT汇报材料(自备电脑),纸质版汇报材料30份。
会议流程:
1: 建设单位汇报··站工程概况。
2:施工单位汇报··站交通疏解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临时占道的原因、临时占道的范围、占道的持续时间,并说明相关理由或出具相关材料。
)
3:市政交通设施疏解单位做补充说明。
4:各辖区交警大队领导、长沙市交警支队领导提出相关建议后,双方进行对接沟通,并达成基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