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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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案情介绍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因为林冬冬的父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又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结婚,所以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的名字时.小男孩就写上了继父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日经常吵架,甚至数次提出要离婚分手。

保险期内的某一天,两人又一次大吵了起来,这一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而争吵。

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

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父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刀砍伤了小男孩。

后来林冬冬不治身亡。

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生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小学生林冬冬被杀死一事却引发了他生前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问题思考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人林冬冬被继父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在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金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人的规定吗?3. 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金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

二、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太太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 1 年春节,赵太太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3章
保险合同
富翁与金子
有一座华丽的宅邸,住着个大富翁,他吃的 是山珍海味,穿的是绫罗绸缎,可是他并不开心, 每天晚上总是做噩梦,因为他担心万一他的财产 失去了,他就会过穷人的生活。 一天早晨起来,他听见土地公公在唱歌,他 就把他的苦恼给土地公公说了,土地公公说:" 这样你把你的金子给一袋给我,我保证在你生病 或遇到其它风险事故时给你五袋金子,在你老了 的 时候,每月都给你半袋金子."富翁同意 了.从此,他再也不做噩梦了。 财富重要,让财富安宁更重要。
开始了平安保险理赔之路 :保险公司拒 赔,原因是: 头像和实际年龄看起来有误差,不行。 (身份证是1988年签发,据说当时的人 口普查是手写的。工作人员把实际年龄 1945年写成1965年。
一 、保险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共性 (了解) 二、保险合同特征(重点)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2011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 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 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该厂诉至法 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 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3.保险公证人(了解)
受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委托,对保险标的予以勘察、鉴 定、估算及理赔等机构,包括公 估人、理算人等。
2.保单所有人(了解)
注意:我国没有明确保单持有人概念
3.受益人
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 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03第三章_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03第三章_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海上借贷。
现存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就是1347年10月23日由
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出立的,承保“圣·克勒 拉”号航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
17世纪保险从地中海转到英国,爱德华·劳埃德建
立了“劳合社”。
二、火灾保险的兴起
1591年,德国酿造业发生一起大火。灾后,为
了筹集重建酿造厂所需资金和保证不动产的信 用而成立了“火灾保险合作社”,并在1676年 成立了公营的“火灾保险局”。
本章小结
在外国,保险思想的发祥地是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的地中海 沿岸诸文明古国(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和古希腊)。
在东方,中国是传统保险思想的发祥地之一。积粮备荒的 传统保险后备的思想源远流长,荒政思想很完善,仓储制 十分系统。但这些传统的保险思想与措施并没有演进成为 现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度。
海上保险源于航海中的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和海上抵 押借贷。抵押借贷标志着保险萌芽向现代海上保险发展和 转化。
更名为“广州保险公司”。同年,英国人在香港开设了 “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陆续在华开设了一系列保险
公司,形成了英商保险资本在远东的垄断集团。
二、民族保险业的开创与发展
我国第一家华商保险公司是1875年成立的上海保
险招商局。
1876年和1878年招商局又先后设立“仁和保险公
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本章知识点
1.国内外的传统保险思想
2.保险学说
3.各种财产和人身保险的历史渊源 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5.现代保险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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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思想与保险学说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国传统保险思想

保险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为了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甲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货物从A地运往B 地,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部分损失。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乙保险公司以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保险责任的认定3. 保险赔偿的范围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有效。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条款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明确、准确的原则制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对于“意外事故”的认定,应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甲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因此,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赔偿的范围1. 保险赔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赔偿方式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甲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为实际损失,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赔偿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赔偿进行限制。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保险人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三章 人身保险

《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三章 人身保险

父亲驾车压死孩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父亲驾车压死自己两岁的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上海青浦区法院官微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8月,吴先生离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

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答:
业务人员甲代表着保险公司与乙商谈合同事宜,由于甲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言辞上令乙以为合同能有效,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则不能在发生事故时再提出抗辩,因禁止反言的存在,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承诺,虽然合同上已有相关免责。
2."
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
答:
结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保险公司不赔偿,本案以保险人拒赔告终。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告知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本案集装箱保险系海上保险,被保险人自然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动告知相关的重要情况。集装箱保险中的集装箱由谁使用无疑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在“A港一B港”航线,该案中甲公司仅能证明发生了损失,但是不能证明集装箱是在A港到B港的航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
(1)被保险人孙某首先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在办理有关索赔事物时巧遇其在大学的同学郝某,他正在此工地担任经理,经过多次协调达成协议(书),被保险人孙某表示只需责任方即该施工单位一次性补偿50%,今后不再向该施工单位索赔。之后,当被保险人孙某又持保险单向丙保险人索赔。问C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保险公司对该过户车辆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分析: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03第三章 人寿保险解析

03第三章  人寿保险解析
第三章
人寿保险
第一节 普通人寿保险 第二节 创新型人寿保险 第三节 年金保险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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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普通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死亡或生存)为保 险标的人身保险业务。 与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保险标的不同, 后两者以身体为标的,以疾病或伤害等对人体健康、健 全构成危害的事件为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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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 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又称为当期假设终身寿 险,它是用新的市场利率和当前的死亡率假设调整 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每期应缴保费的非分红终身寿 险,简单的说就是保费的制定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比 较强烈,如果利率发生变动,保费会随之做出相应 较大的变动。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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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终身寿险
2018/10/5 20
②可调整终身寿险 在保单规定的限度内,保险金额↑↓和保费水平 ↑↓ 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每隔一定时期对保险费进 行调整,但是其保险金额不是随保险费成比例增加 ,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调整时余下的保险 期限。
例:“生活费用协议”:根据该协议每隔3年,保单保 险金额就会根据过去3年中消费物价指数的上涨幅 度自动上浮相同的百分点,被保险人不需对此支付 额外的保险费,也不需要提供可保证明。
养老手段
阅读:教材p149
20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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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两全保险


单一保额的两全保险,即不论被保险人在期内死亡, 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的保额均相同。 比如某人投保保额为1万元,保期为10年的普通两全 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10年内死亡,还是生存到第 10年底,其受益人均可领到1万元的保险金,一旦保 险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这种寿险承保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命,如果 联合被保险人中有一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 保险合同终止。 一般适宜于家庭联合投保,比如夫妻。此外这种 保险对于合伙经营者,联合搞课题研究者等也适用。

保险原理案例及答案

保险原理案例及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1、2006年4月13日,车主张某就其所拥有的浙江省籍牌照大货车向浙江省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附加车车人员责任险每人1万元,保险期限从2006年4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4月14日24时止。

2006年6月28日,该车由张某转户变更为江西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及时向浙江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6月29日,在办理完行驶证转户手续后,某汽车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许某驾驶该大货车从江西开往浙江途中,在浙江江山市境内地段出险,造成本车损失、驾驶员许某受伤及第三者车辆损失。

某汽车运输公司及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驾驶员许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驾驶员许某伤愈并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后,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张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某财产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认为,出险前一天,该大货车由张某转户变更为江西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根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张某已将保险标的转让,其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且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原保险合同失效,而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张某和某汽车运输公司则认为,出险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者不相符合是事实,但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转户批改手续时要求提供行驶证或复印件,江西与浙江相隔很远,保险合同条款并没有给某汽车运输公司提提供足够合理的时间来办理批改手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张某和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即某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该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最后张某和某汽车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请问:(1)你认为该案争论的核心是什么?(2)你认为哪一方的理由更充分?(3)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为什么?答:按正常赔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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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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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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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
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 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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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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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 第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不意味着保险合 同生效。而 保险合同生效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 第三,缴纳保费不一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法》 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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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承权。《保险法》第56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彭某的财
7000元,金银首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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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西装共7000元。李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理 赔过程中,乙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 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
为这属于重复保险,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第二份保险合同
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提出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
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
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 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
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
2
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 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
成煤气泄露不慎失火之样,妄图蒙混过关,达到其罪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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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的。事发后,彭妻被公安机关逮捕。彭妻因犯谋杀罪被判 处死刑之后,彭某的姐姐从外地赶来处理彭某的后事,其 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彭某的姐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
单,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还保险储金的要求。
16
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和公安机关的认定,做出如下结论: 彭家的保险财产损失为彭某之妻一手造成的,《保险法》 有关条款规定,保险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故
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4
保险案例启示
• 1. 投保人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 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 单上签 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
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 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保 险 学(第二版)
主编 魏华林 林宝清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 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
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
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 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
不提取保险储金,可自动续保。同年7月11日,彭某家突
然起火,当时由于彭某长期患病,在家休养,腿脚不便, 无法逃生,不幸被大火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
月13日中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事实为:彭某
之妻见彭某长期患病,又无医好之望,恐成为今后自己的 累赘,隧动将其杀死的念头。7月11日,彭妻将现场伪装
10
保险案例简介
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 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但是,同年7 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
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安全乡农户
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向安全 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
见,保险费的缴付和保险生效时间没有必然联系。但一般 保险单约定,保险单自缴费之后次日起生效,于是一般认
为缴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
13
保险案例启示
• 本案中,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却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应从 中吸取经验教训。 • 1.只约定了保险费的缴纳,而无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
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
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3
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
“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
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
定。可保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不可预知的事件。偶然和不
可预知,排除了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及保险标的的必然现象。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
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赵某将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单独留在家里,将可能产生 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赵某应该想到,却因疏忽
这是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2. 要正确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人责任的开 始,准确适用《保险法》的规范,是处理好保险合同 纠
纷案的关键。
• 3. 法院在审判保险案件时,应先适用《保险法》,没有 明文规定的才能适用《经济法》、《民法》。
14
保险案例简介
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继承案 • 某年5月4日,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 险,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为5年,如果被保险人
• 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 原因引起 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5
保险案例简介

享受保险保障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出“财产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接受 钟表公司的投保申请,并于当年12月28日签发了“财产保 险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项目:⑴某钟表 公司楼宇结构包括房里附属装置和设备280万元,保费 9800元;⑵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 品,或正在生产的商品、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 共计金额720万元,保费为25200元。保险期限一年。之
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7000元赔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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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李某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一方面,李某与甲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另一方面,李某与其工作单位是劳工合同关系,其工作单
位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
不能约束李某,只能约束其工作单位。因此,李某没有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
• 某年12月25日,某钟表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
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钟表公司被保财
6
保险案例简介
• 产的风险,但钟表公司却未及时缴付合同约定的两项保险 费。直至次年7月,在保险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钟表公司才 付清不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人民币9800元。保险人在原保
险单首部批注:“鉴于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险单所
年1月31日至2001年1月30日。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全
体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李某家的保险 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18日至2001年3月
17日,但承保人为乙公司。2000年5月10日,李某家发生
盗窃。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 勘确定,李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
缴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投保单在交给该 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
办站的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
《家庭财产保险单》交至乡政府,并加盖了“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安全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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