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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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财产保险合同3篇

案例库 财产保险合同3篇

案例库财产保险合同3篇篇1案例库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例概况小明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他的公司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风险,小明决定购买财产保险合同。

二、合同签订小明在与保险公司进行洽谈后,选择了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小明公司的房屋、设备、存货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事故不久之后,小明公司的超市发生了一起火灾,导致店铺内的设备、货物以及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小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以及索赔申请。

四、理赔过程保险公司接到小明的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损失进行了评估。

经过核实后,保险公司确认小明公司的财产损失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并开始启动赔偿流程。

五、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对小明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经过协商后,保险公司向小明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小明尽快恢复了公司经营。

六、总结通过财产保险合同,小明成功保障了公司财产的安全,避免了意外损失给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

在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小明成功克服了困境,使公司能够更加稳定和持续的发展。

七、建议在未来的经营中,小明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险策略,增加适当的保险保障,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

同时,遇到保险事故时,及时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有助于提高赔偿效率,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2案例库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在合同中发现了一些疑点,需要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条款。

因此,公司决定通过查阅案例库中相关的案例,来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一家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导致公司资产遭受严重损失,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购买充足的保险金额,因此只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的赔付。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保险金额应当合理匹配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按比例减少赔付金额。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事件背景:2010年4月15日,小明(化名)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A公司。

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时,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修理费用,并根据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事件经过:1. 2010年6月2日,小明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需要进行大修。

小明立即报警,保险公司方面也得知了此事。

2.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天内委派了专业人员进行车辆评估,评估结果确认车辆价值为10万元,并认定修理费用为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却只向小明支付了5万元,之后就一直拖延支付剩余的3万元。

3.在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10年7月20日,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3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迟延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小明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他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4.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并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将案件推向了审理阶段。

5. 2011年3月10日,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交了辩护意见。

保险公司辩称,小明未及时向其提供所有的事故证据和相关材料,导致评估相应耽搁。

保险公司还声称,小明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6.双方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就事实和合同解释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观点。

保险公司提供了交通事故报案记录、车辆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试图证明其募集资料已全部齐全,而小明则提供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修理发票等证据材料,以说明车辆损坏情况。

7. 2012年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明剩余的3万元,并根据迟延支付的金额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明迟延费用5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用3000元。

律师点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中,首先要评估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是否合规。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了车辆评估,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然而,保险公司拖延赔付、违背了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制,导致小明损失了时间和利益。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

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下面将介绍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工厂,购买了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在财产损失发生时的赔偿金额。

某年,甲公司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获得相应赔款。

然而,乙保险公司却以甲公司违反合同中的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申请。

纠纷发生:甲公司不满于赔偿申请被拒绝,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并以此为依据要求乙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然而,乙保险公司则辩称甲公司存在着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防火措施,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结果是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存在防火措施的缺失,但并未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否认其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法院还查明乙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职行为,如赔偿金额评估不准确等,进一步加重了乙保险公司的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判决理由: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2.违约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甲公司确实存在防火措施的缺失,但这并未构成重大过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当排除其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3.乙保险公司的失职行为:法院查明乙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职行为,如赔偿金额评估不准确等。

乙保险公司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评估和赔偿。

结论:该案例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批评了乙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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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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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
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 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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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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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保险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为了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甲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货物从A地运往B 地,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部分损失。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乙保险公司以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保险责任的认定3. 保险赔偿的范围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有效。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条款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明确、准确的原则制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对于“意外事故”的认定,应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甲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因此,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赔偿的范围1. 保险赔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赔偿方式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甲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为实际损失,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赔偿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赔偿进行限制。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保险人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法院对合同约定的合理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最终做出判决或裁定。

在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中,有几种常见的问题,例如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合同的解释和理解、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举两个案例进行描述和分析。

案例一:养老保险合同纠纷王先生在十年前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合同,并每年按时缴纳保费。

当王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他提出要求享受养老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缴费年限为由,拒绝支付养老保险金。

在此案例中,主要争议点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而合同法规定了契约自由、平等自愿等基本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具有平等的地位,应当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合同订立。

因此,在此案例中,法院将会审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判断王先生是否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购买了该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一般人的理解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合同中,如果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有不同意见,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在此案例中,法院将会审查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判断保险公司对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是否有约定明确的依据。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纠纷李女士在一年前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并按时缴纳保费。

不幸的是,李女士的车辆在一次事故中受损,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购买的保险险种不适用等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理赔申请。

在此案例中,主要争议点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的履行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车辆保险的合同中,常见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等。

保险法案例带法律条款(3篇)

保险法案例带法律条款(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XX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合同约定,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张三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未进行体检,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视为同意承保。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三、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

”本案中,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关于高血压等健康问题的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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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 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但是,同年7 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 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安全乡农户 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向安全 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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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 原因引起 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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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享受保险保障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 某年12月25日,某钟表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
出“财产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接受 钟表公司的投保申请,并于当年12月28日签发了“财产保 险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项目:⑴某钟表 公司楼宇结构包括房里附属装置和设备280万元,保费 9800元;⑵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 品,或正在生产的商品、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 共计金额720万元,保费为25200元。保险期限一年。之 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钟表公司被保财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缴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投保单在交给该 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 办站的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 《家庭财产保险单》交至乡政府,并加盖了“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安全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 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缴保险费,乡负责人
• 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 “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 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 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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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启示
• 1. 投保人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 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 单上签 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 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 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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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
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 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 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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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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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合同项下未给付的保险费2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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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大多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 是同步的,本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况。保险合同不能一拆为 二。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享受了7个多月的保障,应当缴 费。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是不可拆分的,将一份保险合 同分拆为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都是违背保险法规的。
• 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的破坏、双方协商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第二版)
主编 魏华林 林宝清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
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 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 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 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 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 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 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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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 第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不意味着保险合 同生效。而 保险合同生效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 第三,缴纳保费不一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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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产的风险,但钟表公司却未及时缴付合同约定的两项保险 费。直至次年7月,在保险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钟表公司才 付清不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人民币9800元。保险人在原保 险单首部批注:“鉴于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险单所 附明细表上指定项目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如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毁坏或损毁,赔偿 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在其发生损失或损毁的实际价值,或给 予受损毁保险财产,或受损毁部分以复修,或更换作为赔 偿。”但钟表公司拒绝支付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25200元。 经协商无效,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钟表公司支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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