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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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题(产寿险)

保险案例分析题(产寿险)

目录第一部分:财产保险案例第一章企业财产险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案例三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第二章机动车辆险案例一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案例二合伙经营投保一车散伙后车出事故是否赔付?案例三车辆失窃已赔付为何保险公司还不能要车?案例四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上海一市民理获赔偿案例五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案例六桑塔纳本跑“黑车”却以自用车投保出事故赔还是不赔?案例七车主不满保险公司延迟赔付退保怎么处理?案例八 :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第三章家庭财产险案例一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案例二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案例三住房抵押保险为何不能指定银行为受益人第四章货物运输险案例一涉外货运保险不赔款只因疑点多案例二无单放货造成货物锈蚀责任谁负第二部分人身保险部分第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一大病合同中止期间生病申请复效是否赔付?案例二小学老师旅途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案例三投保时患病未告知保后出事怎么办?案例四: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第二章人身保险收益人问题案例一父母离异父子先后身亡儿子保险金归谁?案例二后妻未尽抚养儿子义务保险金如何分配?案例三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案例四受益人变更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金及红利如何处理?第三章人身保险理赔问题案例一非故意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二未成年人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三住院医疗费用可否得到双重给付?第一章企业财产险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情介绍: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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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隐瞒和欺诈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或者只对一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 使对方陷入错误, 相,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而予以意思表达的行 。(保险法第21,116,131) 保险法第21 为 。(保险法第21,116,131)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不仅应用于投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财产险: •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只要在保单出立时满足 人寿保险: 13
案例4 案例4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 10个月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 单转让给房东, 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为什么? 司索赔?为什么?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3章 保险合同(思考题)

第3章 保险合同(思考题)

结论分析:
其次,是关于受益人能否转让受益权的问题。 《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 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根据这条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有权变更受益人。 也就是说,受益权是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的,故受益权只是一 种期待权而非既得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受 益权才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既然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该权益并不归 受益人所既得,所以受益人是无法转让受益权的。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 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事先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 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 单上批注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而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 也未载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 这笔保险金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第 3 章 保 险 合 同
案例分析: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 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保险,保 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 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 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 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 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 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 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思考:保险公司应向谁给付保险金?

保险学案例汇总知识讲解

保险学案例汇总知识讲解

保险学案例汇总第一章保险概述1、保险经营的原理◥23岁男性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死亡成本为2万元。

设有5000人投保,问:每人应支付保费多少?解:赔款支出总额=保费收入总额赔款支出=5000×1/1000×20000=100000元=保费总额没人应支付保费=100000/5000=20元第三章保险合同1、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ppt13页•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2、丈夫和女儿谁能领取保险金?(详细请看PPT第三章23页)3、保险金该如何处置?•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1)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要支付保费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如:赠与合同2) 保障合同即保险合同从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收到保险人的保障。

3)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有条件??投保人必须缴付保费,保险人才会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4) 附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6) 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投保人清楚。

保险内容的复杂和技术性保险人清楚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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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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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
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 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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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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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答:
业务人员甲代表着保险公司与乙商谈合同事宜,由于甲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言辞上令乙以为合同能有效,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则不能在发生事故时再提出抗辩,因禁止反言的存在,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承诺,虽然合同上已有相关免责。
2."
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
答:
结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保险公司不赔偿,本案以保险人拒赔告终。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告知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本案集装箱保险系海上保险,被保险人自然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动告知相关的重要情况。集装箱保险中的集装箱由谁使用无疑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在“A港一B港”航线,该案中甲公司仅能证明发生了损失,但是不能证明集装箱是在A港到B港的航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
(1)被保险人孙某首先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在办理有关索赔事物时巧遇其在大学的同学郝某,他正在此工地担任经理,经过多次协调达成协议(书),被保险人孙某表示只需责任方即该施工单位一次性补偿50%,今后不再向该施工单位索赔。之后,当被保险人孙某又持保险单向丙保险人索赔。问C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保险公司对该过户车辆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分析: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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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案情介绍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因为林冬冬的父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又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结婚,所以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的名字时.小男孩就写上了继父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日经常吵架,甚至数次提出要离婚分手。

保险期内的某一天,两人又一次大吵了起来,这一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而争吵。

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

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父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刀砍伤了小男孩。

后来林冬冬不治身亡。

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生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小学生林冬冬被杀死一事却引发了他生前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问题思考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人林冬冬被继父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在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金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人的规定吗?3. 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金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

二、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太太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 1 年春节,赵太太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于被保险人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是,在前夫赵太太投保时,她与赵太太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太太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太太名正言顺的妻子。

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太太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 问题思考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 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太太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三、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案情介绍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

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

”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

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 2 热烈的讨论。

问题思考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2.遗嘱人立遗嘱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何谓公证遗嘱? 3.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案情介绍某小镇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婚,11月高母病故。

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

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应他领取全部保险金。

理是被保险人高琪麟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沈婵娟认为应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

理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谁行使? 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3 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与分割?请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属处理案案情介绍2000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

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

2001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

理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

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3.《继承法》对类似的情况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则来处理的?这一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4.你是否了解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六、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受益权争议案案情介绍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设工程公司职工戈大鹏接过儿子戈小鲲交给他看的 4 考试成绩单,一见儿子期末考试有数门功课不及格,顿时火冒三丈。

平日脾气就很暴躁的戈大鹏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顺手操起身边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儿子身上打去。

在对儿子一顿毒打之后,见儿子哭喊着求饶,戈大鹏这才气喘吁吁地停手。

刚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还不解恨的老戈又照着儿子的脑袋敲了一棒子。

就是这最后的一棒子,立时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鲲一下子没了声息,扑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

慌了手脚的老戈此时知道闯了大祸,赶紧抱起儿子“打的”急奔医院。

途中,戈小鲲已经不会动弹,到了医院一检查,呼吸早已停止,医学死因鉴定为外力致颅脑伤而死。

戈大鹏见自己竟失手打死儿子,悔恨不已,抱着儿子的尸体号啕大哭。

戈大鹏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因为其儿子戈小鲲生前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所以学校的教师就代表死者家属到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取戈小鲲的死亡保险金。

业务员找出保险单,见保险单上约定:被保险人如因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伤害保险金6000元、附加医疗医药费3000元,合计9000元。

再看受益人一栏内的名字,只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戈大鹏。

这下子,保险公司犯了难:被保险人戈小鲲的死亡是身兼父亲、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鹏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他还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 问题思考1.本案中的戈大鹏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有何依据? 2.戈大鹏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 3.请谈谈你对此案处理的看法。

七、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谋害而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思考案案情介绍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窦刚在N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

被保险人窦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的弟弟窦强。

但是,窦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窦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

虽经邻居劝开,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

到了晚上,白柔还是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5 头。

她趁窦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窦刚系其妻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窦强向N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然而,N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窦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向受益人窦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2000年3月,窦强将N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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