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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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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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第31条)
(二)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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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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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4年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经济制度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所属的历史类型;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与其它同类型国家间相互区别的具体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一)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是指:国有企业,矿藏、水流,除法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除法定属于集体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它具有三个特点:①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体劳动者所有;②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允许请少量的帮工和带学徒;③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备考之宪法学习技巧

宪法的学习一定要根据考试具体情况来确定,宪法的考查往往注重精确性,对于法条的精确记忆要求比较高,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第一个板块是理论板块。
理论学习是基础,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特征、宪法史及其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作用、宪法规范,理论部分分值较低,所以,复习这个板块,要抓住大纲的要求。
记忆的过程要注意先理解其逻辑、后串联其体系。
第二个板块是法条板块。
这是宪法的主力军,宪法法条考察的特点是:1.极高的精确度要求,毫厘之差就会全盘皆输,针对性的复习方法就是:提高法条掌握的精确度。
要提高精确度,首先就要对法条的含义有准确的理解,找准考点,要从纷繁复杂的文字中找出有效信息,剔除无效信息,给法条瘦身。
什么叫可考性?就是不能简单得太通俗易懂,也不能难到谁都不懂,判断可考性最简单的标准就是历年真题。
同时,由于知识点往往分散在数个法条之中,我们需要将条文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编排,简化记忆的难度。
第三个是尽量口诀化。
宪法法条以内容多、数字多而著称,化繁为简的捷径就是尽量口诀化。
口诀化的妙用在于,一个字可以记住一个知识点,一个口诀有多少字,就能记住多少个知识点,如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可以口诀化为“两高三主席”。
还要进行对比记忆。
宪法中很多制度往往有微妙的差异,不细心就容易掉入出题人的陷阱,这就需要经常对比、总结不同制度的异同,做到有条不紊。
第四个是考场上的技巧。
考场上做题时要对自己有自信。
有的考生可能由于性格的原因,对自己不太自信,在考场上把答案改来改去,最后往往改错。
这就提醒考生,宪法题由于对精确度要求非常高,干扰项必然很具有迷惑性,我们必须相信自己,相信自己做题的第一感,大量事例证明,思考的第一感往往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人大脑的记忆库对外界刺激的最本能最真实的反应。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现在距离政法干警考试还有一段时间,考生可以认真地学习一下宪法,一定可以取得好成绩。
2014政法干警考试用书资料 专业综合I+II 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 硕士类 试题含答案解析

李永新主编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审定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专业综合Ⅰ+Ⅱ【硕士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大纲编写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李永新主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3(2014.3重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ISBN978⁃7⁃5115⁃1675⁃6Ⅰ.①专...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国-习题集Ⅳ.①D631.13-4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44830号书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作者:李永新出版人:董伟责任编辑:巨晓丽封面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出版发行: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邮政编码:100733发行热线:(010)65369527653698466536950965369510邮购热线:(010)6536953065363527编辑热线:(010)65369511网址:经销:新华书店印刷:三河市祥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开本:787mm×1092mm1/16字数:348千字印张:14.5印次:2013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书号:ISBN978⁃7⁃5115⁃1675⁃6定价:27.00元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
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让某些特别行政区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这些地区通常由一个特别的宪法机构制定宪法,并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以下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些名词解释:1. 特别行政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设立的政治实体,其主权独立,并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特别行政区。
2. 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制定于该地区的宪法机构所制定的宪法,通常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政府机构、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地方机构,由选举产生,通常由政治党派组成。
4. 司法机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是负责维护正义和审判案件的地方机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通常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
5. 行政机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是负责管理政府事务的地方机构,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6. 独立: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独立是指其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约束和干预。
7. 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通常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事务,而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
8. 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主制定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教育和医疗资源等方面。
9. 香港政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10.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政治制度指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政治和经济上高度独立的地方政治体制,为一些特别行政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空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国体概述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
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者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1、领导力量一致。
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
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2014年陕西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

2014年陕西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笔试(一)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具体安排为:1.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7:00申论2. 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上午9:00-11:30公安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教育入学考试;上午9:00-11:30法院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以及所有专升本、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职位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上午9:00-12: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下午14:00-17: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教育入学考试。
各培养层次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3.统一使用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详见本公告附件,教育入学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公布。
4.笔试考场统一在西安设置。
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
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二)考生笔试时注意事项1.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5日,蒋介石御用的国民会议开幕,5月12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颁布施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第三章训政纲领,第四章国民计生,第五章国民教育,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七章政府之组织,第八章附则。
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法》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文。
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论那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人民非法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等。
但事实上,国民党可以随意制定具体法剥夺人民权利而不受根本大法性质的《约法》的束缚,人民除了履行义务外,根本无任何权利可言。
第二,《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第三,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
《训政时期约法》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寻到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约法》中政府权利的扩大,就使得蒋介石可能于必要时摆脱党的控制,以军事实力控制政府,实施个人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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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中的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宪法中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
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
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
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
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
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
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
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
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
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
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
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
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
有梦想,就必须继续不断地去做,又必须随时改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这样你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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