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鲁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省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山东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省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1.4.1 突发事件分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三章组织与人员保障第四章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五章科技与信息保障第六章运输与通信保障第七章社会秩序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为单元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6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响应措施4.3 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损害评估5.2 调查处理5.3 善后处置5.4 保险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资金保障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6.4 应急车辆保障6.5 通信保障6.6 技术保障6.7 应急资源的管理6.8 宣传、培训与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修订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7.3 预案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山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文时间:2012-03-09 08:54:42 作者: 【大中小】浏览:1405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发〔2021〕14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7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18页(P1-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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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鲁政办字[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2月18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5〕15号)中的《山东省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山东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2.2 工作职责3 应急响应3.1 应急值守3.2 报告内容3.3 启动响应4 应急处置4.1 现场指挥部4.2 力量调集4.3 处置行动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6 应急保障6.1 装备和物资保障6.2 通信保障6.3 医疗卫生保障7 宣传、培训和演习7.1 宣传7.2 培训7.3 演习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OO三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社会保障、交通、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鲁政办字〔2020〕166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为提高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指《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需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级别的突发事件,不含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及规划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安全与发展,践行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坚持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精准治理。
坚持底线思维、有备无患,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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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村(居)、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预案的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省政府文件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一)编制背景;(二)编制原则;(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议。
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省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审议通过的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居)、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
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第二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
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省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省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省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省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省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