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京国土房管办字[2000]第428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办字〔2000〕第428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22日正式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1-2000,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家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的贯彻《规范》,规范我市房地产测绘行为,根据《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二、根据《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已颁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作了调整和说明,特制定了《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附件1)。
三、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商品房实测、预测成果应按照《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附件2)的格式提供给委托方。
四、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反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略)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___________测绘所(队)年月日一测量单位:_______测绘所(队)二委托单位:三测量对象:四测量目的:五测量日期:六测量依据:(_________)1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京国土房管法[2003]1055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2003)1055号2003年12月4日)各房地产测绘单位:为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订了预测和实测的《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印发,推荐使用。
附件1: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预测示范文本)项目名称: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房地产测绘双方当事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供房地产测绘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甲方(委托方):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及内容甲方将位于北京市___区(县)____位置的____(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房屋面积实测工作委托给乙方,甲方的测绘目的为______,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第二条该项目的类别为_______。
第三条受托方测绘资质证书号码和资质等级________。
第四条测绘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测绘费用(一)取费按照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执行。
(二)取费项目及预算价款:房屋按建筑面积__元/平方米计取,共计__元。
(三)结算方式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__%的测绘费,计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2.在双方约定的提交测绘成果前___日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结算测绘费,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7.24
【实施日期】1995.07.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1日)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
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
(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1995年7月24日)
中央在京及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统一我市城镇房屋测绘口径,避免因测绘问题发生纠纷,现就内、外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外销商品房(不含房改售房,下同)应在取得房地局产权部门确权证明和测绘部门施测或认定的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测绘细则

测绘成果的保 管和管理
测绘成果的保管、 归档和管理制度
总结房地产测绘细则的意义和价值
规范测绘行业
建立统一的操作流 程和技术标准,提 高测绘质量和效率
推动地理信息 产业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 的发展,提升国家
核心竞争力
保障房地产市 场
提高房地产市场的 透明度和稳定性,
避免资产风险
展望房地产测绘 行业的未来发展
需要跟上国际先进 水平
人才短缺
需要加强人才培养
数据安全问题
需要加强数据管理 和保护
社会认可度低
需要提升行业形象
房地产测绘专业 的人才需求分析
随着测绘专业的不断发展 和需要,未来房地产测绘 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也在逐 渐增长。未来房地产测绘 行业需要的人才主要包括: 1.测绘技术人才;2.新型 测绘设备及软件研发人才; 3.地理信息技术人才;4. 市场营销和管理人才等。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 展,房地产测绘行业也将 朝着数字化、智能化、精 细化方向不断前进。未来, 我们可以预见到测绘技术 将更加高效、精准,测绘 成果也将更加丰富、多样 化。同时,地理信息技术 将与云计算、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技术相融合,打 造更加智能、便捷的测绘 服务,为城市规划、土地 利用、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提供支撑。
建筑设计
通过房地产测绘获取精确的地 形、地貌、地貌等信息,为建 筑设计提供可靠的数据
土地评估
通过测量土地面积和结构,评 估土地的价值和潜在用途
房地产交易
通过对房地产的精确测量和绘 制,使交易双方更加明确房屋 的面积和位置
城市规划
通过房地产测绘获取城市内部 的各类信息,为城市规划和管 理提供科学依据
本章小结
● 05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新版]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69ceee52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57.png)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限差:mp=±(0.04+0.002s)中误差:mp=±(0.02+0.001s)式中:s为房屋面积,()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
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
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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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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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办 理 房 产 测 绘 成 果 审 核 。
二 、 市 、 区 房 产 测 绘 成 果 审 核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一 、 房 产 测 绘 成 果 审 核 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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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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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预售许可 的,
其预测 绘成 果应
当 办 理 房 产 预 测
绘 成 果 审 核 。
( 二 ) 房 屋 申 请 不 动 产 首 次 登 记 的 , 其 实 测 绘 成 果 应 当 办 理 房
产 实 测 绘 成 果 审 核 。
查 工 作 。 已 通 过 审 核 的 预 、 实 测 绘 成 果 发 生 变 化 的 , 由 原 预 、 实 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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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2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产测绘机构:《关于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2003〕531号)发布以来,已有81家测绘机构,500余名技术人员从事房产测绘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测绘服务。
理顺了房屋登记与房产测绘的关系,解决了房产测绘难的问题。
市场化以来,我委不断加强对房产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先后对13家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房产测绘市场的良好运行。
在房产测绘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个别测绘单位弄虚作假、测绘成果与房屋现状不符、共用面积分摊不符合规定、压价竞争和测绘垄断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房产测绘体制改革,规范房产测绘市场,现就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坚持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凡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均可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预售面积和房屋登记面积的测绘工作。
二、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备案的测绘成果。
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特定的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预售面积和房屋登记面积测绘。
四、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登记时,发现共用面积分摊不符合规定、测绘成果与房屋现状不符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反映。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房产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房产测绘资质。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是为了规范房地产测绘工作,保障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权益的测绘质量及其可靠性,保证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权益的准确界定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
一、房地产测绘的对象和范围房地产测绘的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范围涉及到土地及其用途变更、规划用途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等。
二、房地产测绘的程序和要求房地产测绘的程序包括测量准备、测量实施、地籍整理和档案保管四个阶段。
在测量准备阶段,应进行相关资料的调查和收集、测量方案设计以及人员组织等准备工作。
在测量实施阶段,需要按照测量方案进行测量工作,并及时记录和传输测量数据。
在地籍整理阶段,需要对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和反映,并进行图件的编制和更新。
在档案保管阶段,要对测绘资料进行保存和管理,以备查验。
房地产测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测量准确性要求,即测量要求要精确,不得存在误差或误差要尽量减小;二是数据传输要求,即测量数据的处理和传输要及时和准确;三是地图和图件的绘制要求,即地图和图件的比例要统一,并且绘制内容要清晰、准确;四是档案管理要求,即测绘资料要分类保存和管理,且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五是测量质量评定要求,即要制定测绘质量评定办法,对测绘成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三、房地产测绘的监督和检查对房地产测绘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为了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举报等方式。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测绘工作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测绘成果是否准确可靠、测绘工作是否按时完成等。
四、房地产测绘的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主要包括政府的责任、测绘机构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
政府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和质量;测绘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测绘工作,并保障测绘成果的准确和可靠;个人责任主要指测量员应熟悉测绘知识和技术,严守工作纪律和规范,保证测量工作的准确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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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限差:mp=±(0.04+0.002s)中误差:mp=±(0.02+0.001s)式中:s为房屋面积,()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
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
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七)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八)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6)对于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设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
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
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
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
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建筑面积。
1.关于平台的注记《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2.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卫生间与厕所原用_“卫”和_“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_“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字“卫”)。
3.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_“空间”二字。
《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限差:mp=±(0.04√S+0.002S)中误差:mp=±(0.02√S+0.001S)S为房屋面积(平方米)(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 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按平台处理;(6)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
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
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
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
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廊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廊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廊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廊墙之间出现“间隙”。
因此,外廊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廊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
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4.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卫”和“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记“卫”)。
5.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空间”二字。
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