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

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联合社团等形式,具体形式由联合体成员自行选择。
第三条联合体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优势,推动农业产业的改革与升级,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联合体的活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生产与加工:包括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2. 农业科技与创新:包括农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3. 农资供应与服务:包括农业用品供应、技术服务、农业保险等;4. 市场营销与销售:包括市场调研、产品销售、品牌建设等。
第五条联合体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联合体章程,共同维护联合体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联合体的所有权归属于联合体成员共同拥有,按照各成员的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和收益权。
第七条联合体的盈利分配原则是以生产经营为基础,按照各成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充分考虑各成员在联合体经营中的贡献和风险承受情况。
第八条联合体成员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投资份额和退出联合体,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其他成员,并付清相关义务。
第二章联合体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联合体设立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共同组成,每个成员均有一个代表。
第十条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督与评估联合体的运营情况等。
第十一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联合体成员应当按照联合体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开展经验交流、信息共享、业务合作等活动。
第十三条联合体成员应当及时向联合体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联合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体成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联合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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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二条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自愿参加,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合作,实行互利共赢的联合体。
第三条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乡村振兴为宗旨,依靠市场主体,引导农业技术、资金和人员向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企业集中,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农业发展模式创新,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四条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经营地点设在主要农业生产区,审批主管机关为**农业农村部**。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存在,包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联合体理事会、联合体监事会以及联合体办公室等组织。
第六条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合体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七条联合体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管理联合体日常工作。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联合体成员有权参与联合体的管理,参与联合体的决策,享有联合体发展成果。
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应当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的决策,保护联合体的利益,维护联合体的稳定。
第十二条联合体成员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获得联合体提供的技术、资金等支持。
第十三条联合体成员应当按照联合体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联合体的会费和各种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联合体的经济来源主要包括联合体成员的会费、政府的扶持资金、银行的贷款资金等。
第十五条联合体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费缴纳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体应当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联合体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确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本联合体”)是由多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自愿结合而组成的,旨在共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联合体。
第三条本联合体的主要任务是整合农村资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联合体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成立农业产业联合体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联合体成员共同出资组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农业生产;(二)农产品深加工和贸易;(三)农民培训和技术服务;(四)农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五)其他与农业产业发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联合体成员第六条本联合体成员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具体的入会条件和程序由本联合体成立时由会员大会确定并写入会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成为本联合体成员后,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员资金,并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分红分配。
第八条本联合体设立农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农民代表大会是本联合体会员集体讨论和决策的机构;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农民代表大会由本联合体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一)审议和通过本联合体的章程、发展战略和重大事务;(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四)其他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实施代表大会决策;(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四)组织农民培训和技术服务;(五)其他由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四章经营决策和分红分配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原则上采用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方式,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请农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盈利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亏损则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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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二条本联合体的名称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本联合体”)。
第三条本联合体的成立宗旨是:依托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推动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现代化,实现农业全产业链的一体化,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本联合体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环节。
第五条本联合体的经营原则是:遵循市场规律,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联合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具体职责如下:(一)董事会:董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执行情况。
(三)管理层:管理层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由联合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联合体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任命并享有法人代表权。
第十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负责联合体的行政事务管理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具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与联合体经营决策,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二)分享联合体经营收益,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三)享受联合体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支持。
(一)遵守本章程规定,服从联合体决策;(二)履行出资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资金;(三)积极协助并配合联合体的经营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联合体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董事会的决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联合体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升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联合体的经营收益包括销售收入、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联合体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并及时向成员发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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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业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农产品有限公司、**惠农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牵头,**惠龙果蔬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玉龙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粮食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联合体名称:**粮食产业联合体。
本联合体住所:面。
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种植、养殖业为基础,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
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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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业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农产品有限公司、**惠农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牵头,**惠龙果蔬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玉龙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粮食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联合体名称:**粮食产业联合体。
本联合体住所:面。
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种植、养殖业为基础,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
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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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性质第二条协会名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三条协会性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服务机构等农业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旨在整合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的联合体。
第三章目标和任务第四条协会的目标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成员间的合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农业管理支持;(二)整合各类农业资源,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三)推动农业产品加工和营销,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理事会、秘书处。
(一)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代表单位享有一票权;(二)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协会的决策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三)参与协会内部项目合作,分享合作成果。
第八条协会成员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决议;(二)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和项目合作;(三)及时交纳会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章会费和经费第九条会费按照成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需求确定,由代表单位根据会员数和财务状况集体协商决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一条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解散协会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获得全体成员单位的同意。
第十三条协会解散后,其财务应由理事会负责清算,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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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指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
第三条联合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二)市场导向,利益共享;(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四)科技创新,提高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联合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联合体法定代表人;(二)龙头企业代表;(三)农民合作社代表;(四)家庭农场代表;(五)其他相关代表。
第七条监事会是联合体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联合体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监事长;(二)监事;(三)其他相关代表。
第三章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联合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合体活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按照约定获得利益分配;(三)对联合体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联合体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联合体章程,履行成员职责;(二)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三)共同维护联合体声誉,抵制不正当竞争;(四)支持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联合体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总经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联合体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二)负责联合体日常经营管理;(三)协调处理联合体内外关系;(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利益分配第十三条联合体利益分配原则:(一)按贡献分配;(二)兼顾公平;(三)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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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业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由****农产品有限公司、**惠农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牵头,**惠龙果蔬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玉龙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粮食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联合体名称:**粮食产业联合体。
本联合体住所:面。
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种植、养殖业为基础,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
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
(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联合体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合体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成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
(三)死亡的;
(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
第二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二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本联合体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
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
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
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成员企业分摊。
第二十九条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