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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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创新、公正公平、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专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法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章专利申请和审查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绘制的说明书、摘要等。

第七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申请文件,确保申请的可理解性和可实施性。

第八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审查专利申请,并保证公开和透明的审查程序。

第九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严格遵守法定审查期限。

第十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对不符合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及时作出驳回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专利授权和专利权保护第十一条专利授权机关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专利授权机关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应当给予审查合格通知,并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三条专利授权机关应当保证授权决定的公开以及专利权的保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专利无效宣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他人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可以向专利无效宣告机关申请宣告无效。

第十六条专利无效宣告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无效宣告请求,并根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

第五章专利侵权纠纷第十七条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专利侵权案件。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84年实施首部《专利法》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利权利的保护。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增加了对合理忍受及违法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使专利权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专利的侵权救济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失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在审查程序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别审查规定,对招聘人员等依法申请专利的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专利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加强专利运用和转化。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运用和转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首先,规定了专利实施的方法和要求,鼓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其次,规定了专利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权威的专利评价服务,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总之,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利的保护,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专利的运用和转化,增强了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2.12.21•【文号】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环节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程序、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和申请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审查意见的通知、审查程序的补正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检索、技术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 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审查的结果、授权费用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授权后的权益保护和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和赔偿进行了具体说明。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争议和改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必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改进的需求。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过于繁琐和复杂,需要简化和优化。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创新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定义和分类。

专利是针对技术发明和实用新型两个领域的创新所授予的一种权利。

技术发明是指人类在工业、农业和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创造,通过实施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新型是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对技术方案的改进,使其有所创新并达到实用目的。

根据专利获取的不同,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

专利法明确了专利权的取得方式和程序。

专利权的取得需要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过审查、公告和授权等程序。

专利权的有效期根据发明类型的不同分为20年和10年。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专利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拥有对专利的独占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如恶意侵权,专利权人还可以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专利法还规定了在专利纠纷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专利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遵循程序、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专业性较强,审查流程相对复杂,专利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加强专利保护的力度和效果,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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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法8)
– 有协议,依协议办
– 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
位或者个人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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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
通过转让获得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法10、细 则14)
– 申请日前转让发明创造——普通技术转让 – 申请日后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登记和公 告、向外国人转让需要批准
优先权
– 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日
–首次申请日

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日起12个月 –外观设计:优先权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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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优先权 – 外国优先权

先、后申请的类型可以转换
– 发明——实用新型(双向)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单向)

外国优先权可以转让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的外,以专利
局收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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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优先权(法29、法30、细则32、细则33) – 含义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 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 请具有优先地位。 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产地名称 – 制止不正当竞争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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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专利权的概念
– 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特点: – 地域性 – 时间性 – 独占性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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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专利法的制订 与实施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第25条) –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第26条)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第26条)
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控制 知识产权执法

–损害赔偿(第45条):适当的开支(律师费) –临时措施(第50条)
2014-3-11 14
概论
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我国于1980年6月3日 加入; 知识产权的范围 – 布达佩斯条约 1977年签订,1980年生效;我国于1995年7月1日 加入 国际保藏单位、国际保藏的效力
–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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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 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 为专利权人提供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 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 已经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 –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 本身是分案申请

后果——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在先申请视为撤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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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1
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优先权 – 多项优先权(细则33)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 或多项优先权;多项优先权的期限从最早
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新颖性判断分别以各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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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 – 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阶段
–受理:申请的语言和受理局 –国际检索:国际检索单位 (CN/US/AT/AU/JP/KR/SE/RU/EP/ES)加拿大 –国际公布:语言(英/法/德/日/西/俄/中) –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审单位(同上)

国家阶段:进入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起统一为30个
设计人(法6)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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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任务
– 本职工作
–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
– 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 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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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1 0
专利权的客体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法25、法5、细则9)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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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先申请原则
2
概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
– 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 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 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
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014-3-11
3
概论
知识产权的范围——WIPO – 著作权及邻接权 – 专利权 –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商标权 – 科学发现 – 防止不正当竞争
– 由专利权的地域性所决定 – 可以多次转让(针对不同地域)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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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优先权 – 本国优先权

期限
–12个月

优先权的效力
–在相同主题的申请中具有优先地位 –不受优先权日后公开的影响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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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优先权 – 本国优先权(细则33) 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转换) 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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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
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 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法19)
–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 – 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不是“联络处” –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 – 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2014-3-11 15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
– 有权依照我国专利法提出专利申请并
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
– 按照国籍划分

中国人
外国人
16
2014-3-11
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所在单
位(法6)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者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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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法22) – 实用性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制造产品
–使用方法
–工农业上应用
–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 –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2014-3-11 44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
–新颖性(法23)

同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 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 近似
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 –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发明创造: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保密的
技术资料

无合同约定——职务发明 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可以是职务发明, 也可以是非职务发明);2001年7月1日以前 订立合同约定归属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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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1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
港、澳、台同胞(审查指南P1-15)
自然人申请要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 法人申请要委托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 办理 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的,按法人办 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按第 一署名人办

2014-3-11 26
专利权的主体
外国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 惠原则办理(法18) –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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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 – 著作权及邻接权 – 专利权 –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商标权 – 地理标志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未公开信息 – 植物新品种
2014-3-11 5
概论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 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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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 权利-----署名权(法17) 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有获得奖励和奖酬的权利 (法16条、细则74-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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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1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
– 含义(法9)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细则13)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同时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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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1
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先申请原则 – 申请日的确定(法28、细则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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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2014-3-11
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
优先权 – 外国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 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 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
– 在优先权期限内
– 先、后申请的主题相同 –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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