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整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创新、公正公平、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专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法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章专利申请和审查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绘制的说明书、摘要等。
第七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申请文件,确保申请的可理解性和可实施性。
第八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审查专利申请,并保证公开和透明的审查程序。
第九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严格遵守法定审查期限。
第十条专利审查机关应当对不符合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及时作出驳回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专利授权和专利权保护第十一条专利授权机关按照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专利授权机关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应当给予审查合格通知,并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三条专利授权机关应当保证授权决定的公开以及专利权的保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专利无效宣告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他人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可以向专利无效宣告机关申请宣告无效。
第十六条专利无效宣告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无效宣告请求,并根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
第五章专利侵权纠纷第十七条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专利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专利侵权案件。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2.12.21•【文号】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常用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89c67e76-715d-11ec-91bc-7cb59b590d7d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1条:关于权利要求序言和特征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体技术方案,并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以及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
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A.9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保护的对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专利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A.2, R.2
设计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妨害公 共利益,正常使用也不会产生违法行为,但有可能被 人利用来进行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 应以正常使用状态处理。
违反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设计
自然物 无固定形状的产品 纯粹美术作品(如绘画、雕塑、版画), 与特定的地理条件相关的建筑物等。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两次修改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 专利局部门规章的制定和颁布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形式条件 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 优先权与优先权日 申请日和申请日的确定 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实质条件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案的结合所作的设计 是能够引起美感的设计 是工业上能够利用的设计 是新的设计
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 设计或者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 区别的,即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
各成员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应延及主要是根 据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作出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客体(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A.2, R.2
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怎样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怎样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实施细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行加强。
首先,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快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其次,增加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倒逼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还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优化专利审查和颁发流程为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和颁发流程进行优化。
首先,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利分类体系,便于专利检索和审查。
其次,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同时,推进电子化审查和在线申请,提高申请效率,方便公众申请专利。
三、完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
其次,对专利侵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专利权的保护更加具体和明确。
此外,还对专利权十分明确的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加强对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实施细则加强对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
首先,加强对专利申请的署名权的保护,明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增加申请费用,提高申请门槛,避免滥用专利制度。
同时,加强对专利申请资格的审查,确保专利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和申请行为的诚信。
五、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为了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支持和引导。
首先,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新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创新资金和政策扶持。
其次,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鼓励企业将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此外,还加强对技术交易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监管,确保技术转移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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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增加】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增加】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 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
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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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整理Edited By LaoXuFrom June 26 2012 to July 7 20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R001-R014)R001:请参见A01【立法宗旨】R002: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R003: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R004: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R005: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R006: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R007:请参见A04【保密专利】R008:请参见A20【涉外申请保密审查】R009:请参见A20【涉外申请保密审查】R010:请参见A05【不授予专利权情形】R011:请参见A28【申请日】R012:请参见A06【专利权属】R013: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A07【非职务发明】R014:请参见A10【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第二章专利的申请(R015-R036)R015: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R016:请参见A26【申请文件】;A34【公布】R017: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18: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19: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20: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21: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22: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23: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24: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25:请参见A26【申请文件】R026:请参见A05【不授予专利权情形】R027:请参见A27【外观设计申请文件】R028:请参见A27【外观设计申请文件】R029:请参见A27【外观设计申请文件】R030:请参见A24【不丧失新颖性公开】R031:请参见A30【优先权手续和罚则】R032:请参见A29【优先权】R033:请参见A29【优先权】R034:请参见A31【单一性】R035:请参见A31【单一性】R036:请参见A32【主动撤回】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R037-R058)R037: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R038:请参见A28【申请日】R039:请参见A28【申请日】;A26-A27R040:请参见A28【申请日】R041:请参见A09【先申请原则】R042:请参见A31【单一性】R043:请参见A31【单一性】R044:请参见A34【公布】R045:请参见A28【申请日】R046:请参见A34【公布】R047:请参见A27【外观设计申请文件】R048:请参见A34【公布】R049:请参见A36【实审资料提交】R050:请参见A35【实审】R051:请参见A35【实审】;A33【主动修改不超范围】R052:请参见A35【实审】R053:请参见A38【实审驳回情形】R054:请参见A39-A40【专利权的授予】R055:请参见A39-A40【专利权的授予】R056:请参见A61【被侵权举证责任】(专利权评价报告)R057:请参见A61【被侵权举证责任】(专利权评价报告)R058:请参见A21【国知局职责】R059:请参见A41【复审及决定】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R059-R072) R060:请参见A41【复审及决定】R061:请参见A41【复审及决定】R062:请参见A41【复审及决定】R063:请参见A41【复审及决定】R064:请参见A41【复审及决定】R065:请参见A45【无效宣告请求】R066:请参见A45【无效宣告请求】R067:请参见A46【无效审查及决定】R068:请参见A46【无效审查及决定】R069:请参见A46【无效审查及决定】R070:请参见A46【无效审查及决定】R071:请参见A46【无效审查及决定】R072:请参见A46【无效审查及决定】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R073-R075)R073:请参见A48【强制许可理由】R074:请参见A48【强制许可理由】R075:请参见A57【强制许可使用费】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A16 (R076-R078)R076:请参见A16【职务发明奖励】R077:请参见A16【职务发明奖励】R078:请参见A16【职务发明奖励】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R079-R088)R079:请参见A03【管理部门】R08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R081: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R082:请参见A60【被侵权救济途径】R083:请参见A17【署名权与标记权】R084:请参见A63【假冒专利法律责任】R085:请参见A60【被侵权救济途径】R086:A60【被侵权救济途径】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R087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R08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R086和R087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以下为实施细则中与专利法不对应的章节。
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R089-R092)R08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六)专利权的终止;(七)专利权的恢复;(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R09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四)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九)专利权的转移;(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十四)文件的公告送达;(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十六)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