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锅炉制造许可-补证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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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ISO9001体系文件016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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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改造、封存再启用、调拨及报废等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2.1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具体包含内容如下:1)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系指承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L的气体,液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容器和移动式容器;承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0CC的气瓶。

3)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5)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的仅在工厂厂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0 定义3.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LNG低温液体储槽、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在厂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以及由国家法律、条例等规定列入特种设备名录的设备;3.2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包括电工、电焊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厂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人员;4.0 职责4.1安全保障部4.1.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4.1.2负责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并落实以下岗位职责:1)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31
•【文号】国质检特函[2011]369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TQ60、TQ80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各地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要求,停止相关产品的制造许可并做好相关企业制造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文件要求,停止上述产品的图纸鉴定和制造许可受理工作;已经受理申请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停止相关图纸鉴定、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工作;已经上报审批尚未发证的,停止发证。

二、通知已经取得上述产品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自2011年6月1日起停止相
关产品的制造,并由发证机关注销相关产品的制造许可证。

三、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做好相关企业的疏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转产国家鼓励的产品。

各地质监部门在工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分类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分类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分类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中国实施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是指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特种设备的准入证明。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分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分为以下几类:2.1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用于承受内部压力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锅炉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的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储存液体、气体的压力容器。

•气瓶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储存高压气体的气瓶。

2.2 电梯电梯是指用于垂直或近垂直运载人员或物品的设备。

电梯制造许可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乘客电梯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供人员乘坐的电梯。

•货物电梯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供货物运输的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3 起重设备起重设备是指用于起重、装卸物品的设备,如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

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桥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桥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塔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其他类型的起重设备。

2.4 焊接设备焊接设备是指用于焊接工艺的设备,如焊机、焊丝等。

焊接设备制造许可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焊接设备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焊接设备。

•焊材制造许可证:用于生产焊接所需的焊材。

2.5 其他特种设备除了以上提到的特种设备,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特种设备,如压力管道、起重运输机械等。

这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根据具体设备的类型进行分类。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要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认申请资格:企业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生产设备等。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制度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制度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

2. 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登记、备案审核、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

三、登记备案程序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

2. 申请材料应包括:-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申请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证文件;- 设备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证明;- 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

3. 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四、登记备案内容1. 登记备案信息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地点、注册代码等。

2. 使用单位应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变更和注销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变更设备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名称或设备转让等,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2. 设备报废或注销时,使用单位应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并交回登记备案证明。

六、监督检查1.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信息管理1. 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2. 系统应包括设备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监督检查等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 -回复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 -回复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回复什么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是指制造、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企业获得的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以便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

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梯、客运索道、消防设施等。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是特种设备企业获得的法定生产许可证书,它具有许可决定的性质,是特种设备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基本依据。

特种设备企业需要获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制造、修理和改造等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分类通常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种类进行划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分类:1. 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是一种能够承受一定压力的密封容器,包括石油化工设备、核工业设备、电力设备、锅炉和压缩气体容器等。

获得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合法生产压力容器并销售给用户。

2. 锅炉生产许可证:锅炉是一种将水或其他流体加热为蒸汽的设备,通常用于供热或发电等用途。

获得锅炉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合法生产锅炉并满足市场需求。

3. 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是指在一定压力下输送液体或气体的管道系统,主要包括石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化工管道、给水供热管道等。

获得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合法生产压力管道并提供给用户使用。

4. 起重设备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是指能够进行起重、吊装、装卸或运输重物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获得起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合法生产起重设备并提供给用户使用。

5. 电梯生产许可证:电梯是一种用于垂直或倾斜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设备,通常用于大型建筑物或公共场所。

获得电梯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合法生产电梯并满足市场需求。

6. 客运索道生产许可证:客运索道是一种通过缆绳来运输人员的设备,常见的有空中缆车、吊箱索道等。

获得客运索道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合法生产客运索道并提供给用户使用。

7. 消防设施生产许可证:消防设施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的设备和系统,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警报警系统、灭火器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证须知1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首次使用登记、到期换证、变更使用登记、补证)。

注1:变更使用登记包括:特种设备长期停用、重新启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超期使用、注销等。

2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3.1 实施主体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3.2 受理范围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3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备以及胜利油田主体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1)锅炉D级锅炉。

2)压力容器(1)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 蓄能器承压壳体;(8) 简单压力容器;(9) 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 申请条件4.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4.2 使用的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3 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4.4 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4.5 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4.6 使用单位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5 申请材料5.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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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锅炉制造许可-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

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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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零-八二零零三一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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