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启先与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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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权、蒋忠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权、蒋忠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权、蒋忠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雪强马兰周智湘【审理法官】张雪强马兰周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权;蒋忠剑【当事人】蒋权蒋忠剑【当事人-个人】蒋权蒋忠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蒋权【被告】蒋忠剑【本院观点】(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蒋权主张蒋忠剑出借的款项是通过诈骗曾克昌违法所得,但其提交的(2013)潭中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回证显示蒋权已委托他人代为签收,故蒋权提出没有收到法院电话、传票等通知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蒋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蒋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8:08:04蒋权、蒋忠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3民终34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保(蒋权父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忠剑。

审理经过上诉人蒋权因与被上诉人蒋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

上诉人任美琴与被上诉人蒋德标、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任美琴与被上诉人蒋德标、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任美琴与被上诉人蒋德标、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0155号之一【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奇海朱永刚陈戎【审理法官】夏奇海朱永刚陈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任美琴;蒋德标;蒋冬冬【当事人】任美琴蒋德标蒋冬冬【当事人-个人】任美琴蒋德标蒋冬冬【代理律师/律所】雷传贵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传贵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传贵【代理律所】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任美琴【被告】蒋德标;蒋冬冬【本院观点】从在案证据分析,债务人蒋德标确认13张借条中的前9张借条所涉借款(除1万元系利息)实际发生,后4张借条均是此前结欠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任美琴与蒋德标是小学同学关系。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蒋德标、蒋冬冬父子陆续向任美琴出具13份借条,合计金额38.36万元,具体如下:1.落款日期2017年3月7日的借条记载,今借到任美琴2万元,借款人:蒋德标。

2.落款日期2017年3月22日的借条记载,今借到任美琴4万元,借款人:蒋德标、蒋冬冬。

3.落款日期2017年3月29日的借条记载,今借到任美琴5万元,借款人:蒋德标、蒋冬冬。

4.落款日期2017年5月20日的借条记载,今借到任美琴2万元,借款人:蒋德标、蒋冬冬。

5.落款日期2017年5月31日的借条记载,今借到任美琴1.1万元,借款人:蒋德标、蒋冬冬。

6.落款日期2017年6月13日的借条记载,今借到任美琴2.65万元,借款人:蒋德标、蒋冬冬。

7.落款日期2017年8月3日的借条记载,今借到任美琴3万元,归还8月8日,借款人:蒋德标、蒋冬冬。

(2020)苏05民终6270号

(2020)苏05民终6270号

(2020)苏05民终6270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海强;居社生【当事人】朱海强居社生【当事人-个人】朱海强居社生【代理律师/律所】陈恕莹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李静雯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蒋维东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吴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恕莹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李静雯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蒋维东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吴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恕莹李静雯蒋维东吴英【代理律所】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海强【被告】居社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朱海强已就包括案涉25万元在内的合计金额为160余万元款项以被江苏金亿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蒋为、刘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为、刘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为、刘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湘09民终1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远军吴娟徐高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为;刘彬;安化县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蒋为刘彬安化县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蒋为刘彬【当事人-公司】安化县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佘晓婷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王海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佘晓婷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王海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佘晓婷王海【代理律所】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蒋为;刘彬【被告】安化县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关于利息的计算;二、双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三、金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是否由蒋为、刘彬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12:30蒋为、刘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9民终16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彬。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晓婷,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街2栋。

法定代表人:文有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上诉人蒋为、刘彬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蒋士永、蒋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士永、蒋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士永、蒋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3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怡运王治斌唐勇【审理法官】韦怡运王治斌唐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士永;蒋卫华【当事人】蒋士永蒋卫华【当事人-个人】蒋士永蒋卫华【当事人-公司】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丽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王秋晨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丽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王秋晨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某某丽王秋晨【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蒋士永【被告】蒋卫华【本院观点】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被上诉人蒋卫华主张其与上诉人蒋士永之间存在200000元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转账凭证、上诉人蒋士永书写的借条及其向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诉讼时效质证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力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蒋士永与被上诉人蒋卫华之间是否存在200000元的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蒋卫华主张其与上诉人蒋士永之间存在200000元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转账凭证、上诉人蒋士永书写的借条及其向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前述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蒋士永曾向被上诉人蒋卫华借款200000元,被上诉人蒋卫华已经完成出借200000元款项的行为,且明确了双方对借款利息亦有约定。

蒋彪、蒋中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彪、蒋中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彪、蒋中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76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彪;蒋中川【当事人】蒋彪蒋中川【当事人-个人】蒋彪蒋中川【代理律师/律所】王思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龚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思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龚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思安龚攀唐兵兵【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蒋彪【被告】蒋中川【本院观点】蒋中川不是案涉50万元的借款人。

蒋中川此时作为菲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说明》上加盖公章能代表菲格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使该份加盖菲格公司公章《说明》由蒋中川单方出具,但蒋彪一直持有该份《说明》的行为,也证明蒋彪认可蒋中川在《说明》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向蒋彪借款的是菲格公司,而非蒋中川,蒋中川仅是经手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蒋中川不是案涉50万元的借款人。

理由如下:其一,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的《说明》载明菲格公司从蒋彪处借款50万元,经手人为蒋中川。

蒋彪主张该《说明》由蒋中川出具并加盖菲格公司公章,蒋彪并不认可借款主体为菲格公司。

本院认为,蒋中川此时作为菲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说明》上加盖公章能代表菲格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使该份加盖菲格公司公章《说明》由蒋中川单方出具,但蒋彪一直持有该份《说明》的行为,也证明蒋彪认可蒋中川在《说明》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向蒋彪借款的是菲格公司,而非蒋中川,蒋中川仅是经手人。

王凤林、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凤林、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凤林、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28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凤林;蒋卫军【当事人】王凤林蒋卫军【当事人-个人】王凤林蒋卫军【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小宏【代理律所】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凤林【被告】蒋卫军【本院观点】从双方微信沟通的内容看,双方确对工程有过合作的意向,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但双方最终并无形成合作合同,也无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故上诉人称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1:25:36王凤林、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2民终28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卫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凤林因与被上诉人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凤林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汇款的15万元以及后来微信转账的3万元,合计18万元其实系被上诉人投资工程的款项,否则上诉人也不会到9月20日才出借借条。

蒋一波与王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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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一波与王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19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敬兵时坚翟翔【审理法官】刘敬兵时坚翟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一波;王国龙【当事人】蒋一波王国龙【当事人-个人】蒋一波王国龙【代理律师/律所】潘凯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曾颖、施义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凯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曾颖、施义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凯曾颖、施义丰【代理律所】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蒋一波【被告】王国龙【本院观点】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清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蒋一波、王国龙二人在2015年8月至12月存在合作多次买卖承兑汇票行为,双方本案纠纷系因二人合作买卖承兑汇票中对买卖承兑汇票过程中的相关款项产生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证据不足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清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蒋一波、王国龙二人在2015年8月至12月存在合作多次买卖承兑汇票行为,双方本案纠纷系因二人合作买卖承兑汇票中对买卖承兑汇票过程中的相关款项产生的纠纷。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行为涉嫌犯罪,蒋一波、王国龙二人在2015年8月至12月存在合作多次买卖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行为,蒋一波、王国龙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

故蒋一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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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蒋启先。

被告蒋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先诉被告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蒋卫国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蒋启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启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蒋启先自愿负担。

审判员赵维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黎丽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85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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