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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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

时间:20XX-04-14来源:法制晚报作者:gxmcA编辑04

注:图表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统计,不包括企业间借贷案件

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

1.47倍

佟季(最高人民法院)

一、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

增长

1.47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

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

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

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反映出的新情况

一是案件呈“一多一难两低”的特点。“一多”即民间借贷系

列案件、“串案”多,一人向多人放贷或举债,以及相互拆借、互相担保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当事人数量众多,矛盾尖锐,化解难度较大。“一难”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加大,除了传统民间借贷缺少书面凭据或借据不规范而造成事实认定难之外,现在由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高利贷真相,以规避法

律规定。“两低”即被告应诉率低和案件调撤率低。被告故意逃避追索,法院送达困难,有的法院缺席判决率超过40%;案件调解难度增大,20XX年全国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为

60.43%,低于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平均水平7.72个百分点。

二是民间借贷活跃程度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或较为发达的地区以及经济

增长较快的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直辖市除外),如20XX年民间借贷案件量排前12位的是: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内蒙、安徽、河北、辽宁、四川、湖南、黑龙江。当年gDp总量排前12位的是: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河北、辽宁、四川、湖南、湖北、上海、福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与各省区市gDp的绝对数相关系数高达0.75,两者正相关度明显,一定程度上表明民间借贷案件既

是法律现象,更是经济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法律强制手段规

制,需要依靠综合手段调整,尤其是经济政策的根本性调整。

三是全国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从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布看,民间借贷有从浙江、

江苏、福建等沿海地区向内蒙古、安徽、湖北、四川等中西部地区蔓延趋势,这些地区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持

续大幅增长,其增长幅度已超过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案件

量增幅10多个百分点。

四是民间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化。现在民间借贷主体由以往单纯的农户、居民的借贷逐步扩大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私营企业主、部分中小企业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合会甚至企业内部职工等,“隐形银行”、“影子银行”也相继出现。由于很多企业的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案件具有从民事纠纷向商事纠纷转化和增

多的趋势。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经营利润的整体下滑,一些借贷资金开始追逐暴利性行业或市场,并出现所谓的“炒房”、“炒地皮”、“炒大蒜”等投机行为。

五是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较为常见。浙江某县法院20XX年至20XX年7月受理涉及公职人员借款的案件163件,且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涉及公职人员作担保人而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越来越高。公职人员参与借贷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带来

了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甚至牵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是利用民间借贷从事非法活动现象增多。由于许多合会组织、职业放贷人大量吸收民间资金,并形成复杂的借贷资金链条,一旦其中一个环节断裂,贷款无法收回,放贷人出逃躲债,参与借贷的群众上访、信访,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此外,一些组织和个人,尤其是涉黑组织还利用民间借贷形式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并由此引发或衍生一些如绑架、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

三、预防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

一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修改完善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注重调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重新研究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现行利率上限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即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此规定已执行二十多年,且大多数纠纷都与此利率上限规定有关,各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民间借贷新的利率上限标准。通过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等措施,加大规范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二是建立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继续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对借贷

银行支行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汇报

ⅩⅩ县银行支行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汇报市行审计部: 根据《邮储银行ⅩⅩ市分行全面风险排查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消除金融案件隐患,我行认真开展了此次全面风险排查工作。现就全面风险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网点排查情况: (一)能按照《关于对执行行政许可规定等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晋银监办[ⅩⅩ]97号)的要求无违规经营和不规范经营。 1、无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2、违规经营行为; 3、理财业务方面不存在发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不正当宣传或销售; 4、无不规范经营问题; 5、无高息揽储现象,无私自提高利率,变相揽储情况。 (二)案件风险 1、通过人员排查,未发现“九种人”; 2、无涉及社会融资行为; 3、网点案防制度落实情况排查:能按要求开展存款业务风险滚动式排查、内控制度执行力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制度执行;有效落实防范操作风险的基本制度,做到每位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对账制度、印押证分管制度已严格执行,认

真落实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 (三)流动性风险 通过调阅监控时刻关注大额信息和各项特殊业务的变动,异常资金的变化;通过电子稽查系统预警信息分析资金来源变化趋势有效防范了大额资金变动的风险。 综合业务部排查情况: 1、理财业务不存在发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不当宣传或销售、理财募集资金投向限控行业和领域等问题。 2、银信合作方面不存在资金投向不符合政策规定、规避监管等问题 3、综合业务部按要求定期开展存款业务风险滚动式排查。 会计核算部排查情况: 1、按要求开展存款业务风险滚动式排查; 2、印鉴、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双人分管制度。内部专用付款凭证与印鉴双人分管 3、会计每日关注存款、取款异常变动。 信贷部门排查情况: (一)违规经营和不规范经营 1、无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2、违规经营行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施行后实务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翟彦律师 一、合同双方主体名称规范化 《规定》出台前,《合同法》针对借款合同双方规定的名称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均为该统一称谓。但是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双方一般在合同中记载名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而很少出现贷款人这一称谓。因此,《规定》的出台,将出借人与借款人主体名称规范化,合法化。 二、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如若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履行借款合同中出现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即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驳回起诉。 《规定》出台前,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不予立案。《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对该类案件应当立案。但根据《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驳回起诉。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非一律“先刑后民”。 《规定》出台前,各地法院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都遵

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将案件中止诉讼。《规定》出台后,除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中止诉讼外,其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而不必中止诉讼。 五、借款人借款时出借人以票据为交付标的,合法有效。 《规定》出台前,对于借款人借款时出借人以票据为交付标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各地法院判决大相径庭。《规定》出台后,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借款人借款时出借人以票据为交付标的,合法有效。 六、借款人取得出借人资金账户支配权的,借款合同生效,视为双方履行了借款合同。 七、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至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八、单位内部集资合法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集资合法有效。 九、《规定》明确列举了几种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 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篇一】 通过办案,我有如下心得体会,与大家商榷共勉: 第一、必须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化解矛盾纠纷,使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意识和理念。 第二、必须树立公正司法意识理念。坚持依法办案,根据事实,注重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到居中裁判,对原告被告不偏不倚,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 第三、必须筑牢抵御司法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司法。如果违反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就很难做到廉洁司法,就更难做到公正司法。常言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收人的钱财心软,就会诱引司法不公,偏袒一方,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就会发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 第四、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为当事人服务,提供便利,减少其诉累。不要过于苛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要机械办案,被动坐堂审判,必要时应主动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到实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掌握案件事实。例如,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中,涉及一重要证据,被告得知这个证据存在一单位,申请审判人员去到此单位调取。而审判人员回复说:“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你举证,我们不管。”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申诉和经常信访,经常到省市县党委政府上访。案件虽然结了,但是,事情却没有了结,社会效果不好。 第五、应注意办案方式方法。例如,庭审中,到了法庭调解阶段,有的审判员简单地问到:“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这时,有的原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不同意调解。”那么,这位审判员就会尴尬地说:“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这个调解审理问法,看似没啥问题,但是,仔细深究,就会发现,问的太直接,原告就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误认为,审判人员在和稀泥,甚至会给原告造成错觉:审判人员在偏袒被告。笔者认为,应当这样问:“现在

村镇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XX村镇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XX银监分局: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要求,我行对本行ⅩⅩ年一季度案件防控、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人员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XX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稽核审计部牵头,抽调营业部、市场部业务主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成立案件分析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行长) 副组长:XXX(营业部主任) XX(市场部主任) 成员:XXX(稽核审计部) XX(市场部) XX(营业部) 二、我行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ⅩⅩ年3月31日XX村镇银行存款余额****万元,贷款余额:***万元,其中短期贷款***万元,中长期贷款***万元,累计发放贷款***笔,户均***万元,主要的放款对象为农户贷款,屠宰加工业为主;累计开立结算户:***户,储蓄户***户,其中个人结算户:***户,对公结算户:***户,储蓄存款:***万元,对公存款:***万元,目前我行资产总额为:

***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注册资本金:***万元,本年利润为:***万元。 三、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7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本,查阅账户资料***份。 (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反洗钱防控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 (二)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报告市分行: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现状及南阳市农发行的要求,我行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目标明确此次排查,我行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在县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全面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大力推进金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我行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整体防范能力,促进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化开展,进一步维护全市稳定的金融秩序,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行成立了由行长冯天佑任组长,副行长韩丽霞、宋丁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行办公室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金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排查重点一是认真排查

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达标情况。认真排查了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业务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达标及提款箱的使用情况,电视监控、联网报警等安防设备有效运转情况,上述排查内容达标。二是认真排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记录情况良好,员工对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良好,员工出入通勤门符合要求,值班、守库人员没有违规现象,营业场所交接班及运钞接送款时段相关人员能够按照要求操作,各类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台账登记情况良好,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组织员工进行处置突发事件演练情况较好。三是认真排查了重点人员。临柜人员、业务库守库和管库人员等,没有存在任何异常情况。四、加强宣传。我行能够加强对报警设施的检修维护,保证报警信息畅通无阻,同时,与当地安保单位做好协调,强化营业场所的监控,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及可疑人员。

【法宝实务】最高法院最新民间借贷纠纷14条裁判意见(2016)

【法宝实务】最高法院最新民间借贷纠纷14条裁判意见 (2016) 【作者】甘国明(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来源】 小甘读判例阅读说明:下列判例检索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检索开始时间为2016年1月。这些判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为尊重裁判者,在案件标题下对合议庭成员以及裁判日期进行了必要的标明。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1.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协议只是作为让与担保的方式,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案涉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王高平与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52号(合议庭成员:孙祥壮、黄金龙、汪治平,裁判日期:2016年1月27日)最高法院认为: 王高平主张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并据此诉请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有效及履行该协议,由其取得该协议涉及的541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包含了借款的事实。对此,应当甄别王高平与博海公司之间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即考察双方签订房屋

认购协议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还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王高平提供的借据、付款凭证、《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以及《逸海华庭认购协议》均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王高平作为甲方与博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因建设开发海南逸海华庭小区,至2014年3月23日陆续向甲方借款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乙方为偿还该项借款与甲方达成以下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不能用现金归还借款本息时,则同意用其在海南建设开发的逸海华庭小区的房产作价偿还向甲方的借款本息”。上述证据和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抵顶及认购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并无真正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的意思,其真实意思是设定担保。简言之,王高平与博海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房屋认购协议只是作为让与担保的一种方式。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明确向当事人释明案涉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王高平的代理人确认其不变更诉讼请求。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2.考察当事人合同主体地位的变更应该结合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综合进行判断。

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201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长沙为湖湘法律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规定》起草人之一,王林清法官授课内容颇具广度深度,表达方式风趣幽默,深受法律人欢迎,其学术观点将有助于法律人更好地理解实务中法院适用的审判规则。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 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王法官认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一事不再理。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 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学习心得 惠云召 XX年11月,根据组织安排,我参加了“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培训期间,我根据课程安排,参加了20多个专题的学习,并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参观了三处经济建设实体教学场所,这些都对我个人在日后工作成长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本次培训,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拓宽了知识面,改善了知识结构 本次培训涉及了多个职能领域和多学科知识,即有宏观的理论指导,也有微观的案例分析,且在日常教学中,各位授课老师还有针对性的讲解了一些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担任授课的老师均来自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在区域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此次培训拓宽了我的知识面,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使我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能游刃有余。 二、加强互动交流,汲取了宝贵经验 本次培训把教与学的互动、学员与学员的交流纳入了培训学习环节,使我能够结合本职工作与其他区市县各部门工作的同志之间相互沟通,取长补短。通过与老师及其他学员的交流和沟通,对于相同的问题,会得到不同的有益见解,

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今后工作中更加精益求精,积极创新。从学习互动这个层面出发,本次培训,不仅为我在全市范围内搭建了一个知识学习平台,更为我打通了一个彼此有效交流、共同促进创新、共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通道。 三、补充了金融知识,提升了指导实践、预防风险的能力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于类似于“民间借贷”、“货币流通”、“金融风险调控”、“失业保险设计”等问题,无论在课堂听讲中,还是在课后交流中,每次都能从不同的角度,吸取更多的见解,这使我在日后工作中有了多种思考的角度,即用经济学的眼光看等部分问题,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解决部分问题,以科学发展去规划部分发展性问题。 总之,本次培训,对我来说,无疑于雪中送碳,不但使我能近距离聆听各行各业专家的教诲,便为我在日后工作和学习中积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实践经验。 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培训心得体会 四天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的培训已结束,但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意犹未尽,经管学院的三位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非常新颖的思路和观念。我虽工作多年,但对市场营销、管理、电商平台、资源的整合还是学习不够,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使我对营销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学习到了一些新的营销方面知识,懂得了在实践中锻炼出一个

支付清算系统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支付清算系统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我行核心业务系统托管在**银行张江数据中心机房,由**银行专职团队-银行合作中心(总行一级部门)负责应用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同时通过**银行代理大小额系统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一、信息安全管理方面 (一)制度建设 银行合作中心作为中小银行应用系统托管服务的主办部门,在遵照总行相关IT制度外,还根据应用系统托管运维服务的特点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等文件,对托管信息系统日常工作中涉及到的机房管理、人员管理、运维流程、用户密码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和规范,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电子化风险。主要情况如下: (二)、数据安全 **银行作为银行业机构重点外包服务提供商和同业托管机构,严格遵照银监会相关监管政策规范我行向同业机构提供的各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确保委托行数据安全。主要情况如下: 1、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措施有: 在日常生产运维中,我行采用了安全技术和工具保证运维操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双人复核、事后可追溯审计,并按照“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设定严格的访问控制权,保证信息安全,在数据信息管理方面做到“严格审批、有据可查、操作留痕、主动反馈”。

凡涉及本外币核心系统主备机的业务数据修改操作,密码管理人员必须监督操作过程。数据修改必须在指定的终端操作平台进行登录、操作,并对操作进行7×24小时进行录像监控。 生产数据备份包括操作系统备份、动态生产数据的备份以及核心业务系统及各非核心类业务系统的静态生产数据的备份。 对生产数据备份介质进行异地存放,确保在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的灾难发生时能快速恢复生产,是保障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外来人员管理 外来人员进入托管数据中心机房需填写《外来人员进入机房申请表》,经银行合作中心和**银行数据中心有权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并由银行合作中心专人陪同。外来人员进入运行维护室需填写《外来人员进出运维室登记簿》,并在指定区域在专人监控下对系统进行维护操作。 二、网络管理方面 我行网络结构为全冗余设计,所有支行与总行计算机机房均为双路由器双运营商冗余专线(电信、移动)接入。 三、系统运维方面 (一)组织架构 运行维护处负责托管数据中心主机房、灾备机房日常管理、托管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受理合作行数据变更、业务咨询、二线

2021《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汇报》

《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汇报》省金融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促发展,防风险的决策部署,按照主动防控、预警到位、及时化解、妥善处臵的原则,我们加大了对全市各类金融风险的预警、监测和处臵工作。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机构建设,理顺工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先后起草了《关于成立xx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方案》、《关于xx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挂xx市打击和处臵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牌子并充实成员单位的通知》等文件,建立起由33个相关部门组成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全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协调配合、共同应对。 (二)加强监测预警,强化风险排查。建立了金融风险全方位监测预警机制,市级层面实行监测预警信息月报送制度,县级层面落实监测预警零报告制度,银行机构重点监测本层级信贷组合风险和重点客户风险,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各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先后在全市开展了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三)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完善了《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民间非法集资风险、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互联互保风险、担保圈(链)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处

臵机制和处臵流程。针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潜在风险隐患,制定了专项应急预案。 (四)分级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县市区层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涉及本地企业的金融风险,由各县市区领导小组牵头化解处臵;对涉及多个区域、社会影响面广、金额特别巨大的重大风险案件,由属地领导小组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协调处臵。 (五)建立银行债委会,坚持多方联动。针对风险企业,由最大债权银行牵头,及时组建债权银行委员会,建立起政、银、企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全面把握其行业前景、管理能力、经营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和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协调各方统一行动,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和分类处臵,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二、全市金融风险状况分析 截至目前,市县两级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监测存在金融风险点企业74家,重点监测企业58家,涉及金融机构28家,涉及资金额xx亿元,不良贷款xx亿元。 (一)全市金融风险分布情况。 从风险类型来看,全市金融风险事件xx起,主要涉及担保圈(链)、资金链断裂、恶意逃废债、涉嫌非法集资等方面。其中,涉及资金链风险事件xx起,占52.5%,担保圈(链)风险事件11起,占27.5%,恶意逃废债事件5起,占12.5%,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案件xx起。 从地域分布来看,经济发展较快、金融活跃的区域,金融风险频

【实务】只有汇款单的民间借贷案事实何认定

【实务】只有汇款单的民间借贷案事实何认定 如受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明显增多,汇款单为孤证或者接近孤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也经常出现。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只有一张汇款单作为证据(或者虽然还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等,但证明力非常有限,基本可以或略不计),原告主张是出借款项的证据,而被告主张是归还欠款的证据,此时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难题。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层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高、中级法院的司法规范文件倒是或多或少有所涉及,但是尺度并不统一。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第十条规定: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并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第七条规定:借款人抗辩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或抗辩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应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债务人对存在上述抗辩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4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三条规

定: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依据本裁判指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二)借款人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不能举证或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三)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该指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民间借贷事实,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加以判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审委[2010]4号)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I.【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律师实战指导: 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

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 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 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 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法律保护的围进行的借贷

借贷总结

借贷总结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法通则》第92条;《合同法》第196条。 二、借贷主体 附:《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一)借款人主体 1.企(事)业单位贷款; 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2.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贷款 注:国家机关法人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 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借款人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二)贷款人主体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商业银行; 2.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详);

3.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4.小额贷款公司(详) 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5.担保公司 附: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9.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担保法》等。 6.典当行(详) 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而《典当管理办法》在有的地方法院会参考,有的地方法院不看,认为它是部门规章,不是法规。 7. p2p网络借贷平台(详)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目前已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不能将 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目前的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目前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目前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xx银监分局: 按照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xx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xx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xx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xx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xx本,查阅账户资料xx份。 (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xx制度、xx制度、xx制度、xx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 (二)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

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x季度我行新增客户x户,变更账户信息xx户,撤销账户x 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xx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xx户,其中:基本户xx户、一般户xx户、临时户xx户、专用账户xx 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x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xx份,收回xx份,收回率达到了100%。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xx年x

银行金融安全隐患自查报告

##银行金融安全隐患自查报告 为贯彻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通知》(***公治明发〔##〕133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行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防范能力,确保安全稳定,我行在制度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严格的自查,现将我行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我行积极落实从严治行的方针,切实做好银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查思想、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和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杜绝案件事故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保证了我行安全稳健高效经营。 一、完善制度建设,推动金融业务稳健开展 ***坚持以安全保卫制度建设为基础,确保各项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开展,制定了《安全保卫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控作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防范作业标准》、《***河市***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规范安全保卫职责,规范信息技术安全,指导监督各部门使用科技含量高、防范功能强的安防技术产品,有效保障金融安全,杜绝了银行业金融安全隐患的发生。

二、加强人防建设,提升整体安全防范意识 ***始终注重人防建设,针对新晋员工,我行专门开设“金融安全隐患知识培训”课程,使新员工在入行之初就能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建立起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全行定期开展金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隐患坚决消除,提高意识绝不懈怠。 针对金融安全隐患多发部门,如营业部、信贷部、计划财务部,我行制定《金融安全日常检查工作方案》,采取随机抽查、临时检查等方式,检查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是否及时有效,员工对各项制度、预案熟悉程度和日常操作是否合规,确保我行人员在风险防范意识上能够时刻保持警惕,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 三、注重物防技防建设,实现安保软硬件双达标 ***在物防、技防建设上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确保我行各敏感部门的物防条件能够达标,定期检查各类登记簿使用及安全员日常工作等情况,自查报警设施测试及登记情况,检查网点报警设施正常情况。加强消防安全自查,所属各部门必须认真自查营业网点用电线路及食堂等用气,下班后非工作需要的电源关闭情况等的消防安全,必要时由部门主管联系专业人员上门实地查看,并留有检查记录,看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加以整改。 在技防设施建设上,我行坚持使用科技含量高、防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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