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江苏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江苏省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人员【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6]4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江苏省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苏发〔2010〕10号)精神,根据2016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继续开展江苏省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推荐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各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58号苏财社〔2011〕186号)和《关于实施2012年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
每市推荐2个基地候选单位(含1个省(央)属单位)。
经省级评审确定的项目必须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目标。
二、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项目。
各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8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72号)规定的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
每市推荐4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候选单位(含1个省(央)属单位)。
企业首席技师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4。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省级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省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省级公物仓管理的制度;(三)负责对省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负责制定省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五)监督检查省级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六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公物仓的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管理。
(一)负责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闲置、处置资产的收缴、调剂使用;(二)负责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机构撤并后资产的清理收缴;(三)负责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因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临时借用资产的审批。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财绩[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3号2007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省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和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任务清单的通知》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现就做好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指出: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省属高校)的基建项目未经批准超概算建设,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长期无法办理,有的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多年,但不能准确在单位账面反映,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
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成编报工作。
二、严格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决算批复程序。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审查审核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关于资产清查工作中盘亏资产的处理建议

关于资产清查工作中盘亏资产的处理建议方案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资〔2016〕33号)的文件精神,学院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了全面的动员部署,从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了全院资产清查工作。
在学院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学院固定资产已经全面核对清查结束,经统计,清查结果中固定资产盘亏总价值2,159,040.73元,其中设备1724件,价值1,665,132.52元;家具1302件,价值493,908.21元。
学院于2013年底,委托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院截止2013年11月30日固定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固定资产账面金额114,886,887.74元,盘盈金额2,379,952.35元,盘亏或拆除金额51,461,662.21元(其中可转出低值易耗品318,071.91元),审定金额65,805,177.88元,核减额49,081,709.86元。
根据以上审计结果,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申请核销盘亏或拆除的资产金额51,143,590.30元(请示文件见苏商贸学院[2015]21号文)。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于2015年2月25日向江苏省财政厅申请核销本院盘亏或拆除的资产金额51,143,590.30元(请示文件见苏供发[2015]6号文),至今未有批复。
本次盘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2010学院整体搬迁,部分无使用价值的资产未搬入新校区,也未及时核销资产,造成资产损失;2、部分资产购置时间比较早,且这些资产损坏无法使用后,当时没有及时对资产核销,造成资产损失;3、由于学院机构进行了大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很大,部门资产管理员也基本作了调整,由于人员调整时没有及时履行资产移交手续,所以造成了部分资产损失;4、2013年11月30日,学院委托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院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由于当时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所以盘点时不够准确,当时盘盈的资产现在清查时又未盘到,当时的一些专用设备的名称和现在的对应不上,也造成部分资产损失。
2024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简报

三是举办业务培训。根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县财政局组织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400多人参加培训,邀请久其公司工程师讲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内容及操作系统使用方法。
四是搞好指导解决疑难。通过建立QQ工作群帮助相关单位解决清查工作中存在的疑惑和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简报通用2
一是完善管理信息系统。联系软件公司,对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了系统相关功能,增加了国有资产清查模块。
二是举办业务培训班。根据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县财政局组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资产清查具体经办人员参加培训,邀请软件公司工程师讲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操作系统使用方法。
2024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简报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简报通用1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省财政厅的部署,宜黄县财政局多项举措认真开展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做好本县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清资产清查工作规范高效、按时保质完成。
二、明确内容,核定标准。明确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定和完善制度等。确定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资产的清查范围是资产清查基准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Report on state owned assets inventory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 utions汇报人:JinTai College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前言:工作报告是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或法定对象汇报工作,汇报的内容包括近一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段工作部署。
本文档根据工作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自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1月至10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以来,全国很多省市结合自身特点,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全国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湖南省首先召开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积极部署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要求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山西省早动手、早准备、早安排,清查工作认识到位、政策法规学习到位、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和监管工作服务到位,“四到位”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
据介绍,阳泉市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动员部署会议上提出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将一直持续到今年8月,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
为建立一个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重庆市政府也将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重庆市财政局要求,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为防止清查工作在执行中变形走样,夯实整个财政管理基础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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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和苏州市财政局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和范围
(一)清查时点。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主要是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
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资企业的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摸底。
3.财产清查。
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和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资产核实。
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批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完善制度。
主要是财政部门、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时间安排。
1.布置阶段(2016年6月中旬)。
根据6月初苏州市财政局的工作布置,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研究并协调用友软件与共创清查软件之间的接口开发工作,制定苏州工业园区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办法等;召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议,并对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进行业务培训。
2.清查阶段(2016年6月中旬至7月20日)。
由各街道、各部门制定本街道或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自查。
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可在如下范围选择:苏州市经政府采购确定的2015-2017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定点服务机构(具体名单可在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园区经政府采购确定的2016-2018年度园区财政局财务审计定点服务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备案事务所。
社会中介机构由所属各单位自行委托。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街道或主管部门,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含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纸质资料电子版等)。
3.汇总阶段(2016年7月21日-8月5日)。
园区财政局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报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向苏州市财政局报告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
4.核实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
园区财政部门和各街道、各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园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等事项,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批复。
三、工作要求
(一)园区财政部门、各街道、各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及核实批复工作。
(二)资产清查在江苏省统一开发的共创资产清查系统中进行。
园区财政局协调用友软件就固定资产部分提供必要的接口技术支持,方便各单位利用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固定资
产清查及相关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园区财政部门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资产清查后,财政部门、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需进行核实批复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核实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要求开展工作。
资产清查和核实过程中发生的审计等相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四)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财政部门及各街道、各主管部门都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分工,
责任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严肃纪律。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门、各街道、各主管部门要坚持“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通过清查核实工作,切实做到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三)工作督导。
财政部门、各街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上报。